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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15 生效日期: 2005-06-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2005]101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是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整合相关管理资源,实现信息增值利用,强化税收征管的全新管理模式。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对“一条龙”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研究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对相关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和必要的辅导服务工作。

  二、纳入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挂车、农用车、电车。

  三、按《通知》规定合理划分国税机关内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以车辆购置税征收环节为控制环节,做好税款征收部门、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等前后各环节相关信息采集和传递工作。

  四、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主动与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沟通,建立车辆购置税缴纳信息和车辆登记注册信息定期交换制度;各市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要认真采集生成《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并按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商定的方式和时间,将信息交换给地方税务局。

  五、《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是实施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重要数据来源,各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在做好宣传服务的同时,应要求纳税人按填表说明规范、完整地填报车辆购置税申报表,并在受理申报时,将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所需信息(如车架号或车辆识别代码等)完整录入征收系统。

  六、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005年6月底前对管辖区域内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进行摸底统计,并在征管软件登记认定模块中标识。

  七、《通知》第二条中的《车辆识别代码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一律作为增值税申报附报资料。
  实行网上电子申报的纳税人,上述清单、报表暂由纳税人上门报送纸质资料和EXCEL电子文档,同时报送已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实行上门申报的纳税人,上述清单、报表,由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纸质资料和EXCEL电子文档,以及已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

  八、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的规格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并统一刻制(管户中有机动车生产、经销单位的分局,应按每个分局的代码刻制代码戳)。从2005年7月1日起,国税机关发票发售岗位在销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右上角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

  九、各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通知》要求,自2005年7月1日起采集信息,并自2005年8月征收期起,按时传递上报。
  相关软件及操作流程待总局明确后另行下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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