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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6 生效日期: 2004-07-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4年4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三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点,应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清洗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删去。

  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修或拆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修或拆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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