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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年金产品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9 生效日期: 2005-10-19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发〔2005〕91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了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发展,规范企业年金产品的管理,现就依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开发的企业年金产品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受托人资格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依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开发并经营的企业年金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应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产品备案材料应在不迟于产品销售后7日内报送中国保监会。

  三、备案产品名称应符合以下一般格式:
  保险公司名称 + 说明性文字 + 企业年金
  其中:保险公司名称可用全称或简称;说明性文字由各公司自定,字数不得超过 10个。

  四、备案时,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年金产品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二)委托人与受托人合同文本;
  (三)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合同文本;
  (四)本公司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产品精算报告;
  (五)本公司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六)本公司律责任人声明书;
  (七)产品可行性报告;
  (八)财务管理办法;
  (九)业务管理办法;
  (十)包含所有报送材料电子文档的光盘或者磁盘(其中,电子文档应为pdf格式,精算报告的电子文档和其他材料的电子文档应当分开);
  (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保险公司变更产品合同文本的,应当重新申报产品备案。

  六、中国保监会收到备案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中国保监会通知保险公司在10日内补正全部备案材料;
  (二)备案材料齐全,或者已按照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中国保监会将备案材料存档,并向保险公司出具收文回执。

  七、除备案材料、产品变更外,其他有关事项按照《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和《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6号)中对备案产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企业年金产品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
公司名称
产品名称
产品类型
销售时间
报送日期
报送材料清单 材料齐全检查
公司报送 保监会核实
1、企业年金产品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
2、委托人与受托人合同文本
3、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合同文本
4、产品精算报告(须精算责任人签字)
5、精算责任人声明书(须精算责任人签字)
6、法律责任人声明书(须法律责任人签字)
7、产品可行性报告
8、业务管理办法
9、财务管理办法
10、包含所有报送材料电子文档的光盘或者磁盘
11、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司文号及公司印章        年 月 日 保监会备注年 月 日
附件2: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产品精算审核的职责,现确认如下事项:
一、产品精算报告内容完备;
二、产品精算报告符合合同文本表述;
三、产品精算假设和精算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精算规定;
四、计算结果准确。
精算责任人:
年 月 日
附件3: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产品法律审核的职责,现确认如下事项:
一、合同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合同条款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企业年金基金委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要素完备,条款文字准确。
法律责任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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