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06章第39条文)
[1968年11月29日]
(本为1968年第116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电讯(基要服务团燃油组)(豁免)令》。
第2条 豁免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现豁免附表所指明的每一公司,使其在本命令所适用的牌照发出或续期时无须缴付根据《电讯规例》(第106章,附属法例)须缴付的牌照费。
第3条 本命令所适用的牌照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适用于下述移动无线电系统固定电台牌照及移动无线电系统移动电台牌照,即就仅为于基要服务团燃油组网络内进行通讯而设置与维持的无线电话的发送与接收电台而发出的牌照。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条文]
指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