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7 生效日期: 2005-10-17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动(2005)36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检科院、标法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积极应对当前农产品出口面临的形势与问题,进一步促进农产品扩大出口,总局在全面总结检验检疫工作实践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10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工作的意见
  多年来,质检总局高度重视促进农产品出口有关工作,扶持了一批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在不断遭遇国外技术壁垒的情况下,实现了我农产品出口的持续高增长,为我国步入世界农产品出口大国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国农产品产业化和标准化水平不高,国内安全卫生控制水平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出口农产品存在着包括动植物疫情和农兽药残留在内的多种隐患;国外技术性壁垒措施层出不穷,出口农产品贸易危机四伏;农产品出口量持续大幅度增长与检验检疫系统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等问题仍然存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积极应对当前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工作面临的挑战,现就进一步做好检验检疫工作促进农产品出口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努力扩大农产品出口
  (一)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为做好检验检疫工作促进农产品出口提供技术支持与后勤保障。促进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所需经费应纳入专项预算管理,并给予优先安排。

  (二)要加强检验检疫系统内部协调管理,努力营造上下政令畅通、横向协作默契、产地与口岸协同把关、共同面对困难、齐心协力促进农产品出口的工作氛围。

  (三)既要充分认识到促进农产品出口任务的复杂性、长期性、敏感性和艰巨性,又要充满信心,求真务实,各检验检疫机构要根据本辖区特点,结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及外贸发展规划,重点制定促进本地区水海产品、禽产品、宠物食品用品、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的工作规划,扎扎实实地开展各项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千方百计促进农产品出口。

 

二、加快法规体系建设步伐,使促进农产品出口工作有章可循
  (四)总局将组织做好国际农产品贸易摩擦与动植物检验检疫法规体系的课题研究,提出法规体系建设的计划。

  (五)要根据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形势发展的需要,认真调查研究,尽快制定和发布出口水果、水生动物、动物源性饲料、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等检验检疫管理规定,完善检验检疫法规体系,使农产品出口工作有章可循。

 

三、围绕动植物疫情、有毒有害物质两大安全卫生问题,建立相应的监测体系,强化过程监管,健全出口农产品风险预警机制
  (六)要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动植物疫病疫情监测报告体系和农兽药残留监控体系,加快非疫区、非疫生产地和非疫生产点建设步伐。

  (七)要全面掌握进口国家或地区的安全卫生要求,在国内农产品出口基地动植物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的基础上,根据进口国家或地区关注的有害生物和安全卫生项目,制定加强监控计划,进行重点监控。

  (八)针对疫情、有毒有害物质风险较高的农产品,要强化出口检验检疫由“口岸查验”向“生产全过程监管”的转化,要制定注册、备案的技术要求和监管办法,稳步推进注册、备案制度,将检验检疫技术要求,落实到农产品种养殖、加工包装等全过程。

  (九)结合国家农业生产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规划,积极引导、扶持“公司+农户”种养殖模式向“公司+基地”、“公司+工厂”新模式的转化,指导出口企业建立和有效运行HACCP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GMP/GAP(良好农业操作规范)、SSOP(卫生标准操作规范)、产品追溯体系等,继续加大出口食品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力度,努力推荐更多企业获得国外注册。鼓励出口企业申请有机农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构建出口农产品全面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稳步提高出口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十)要重视科学的风险管理,针对农产品安全卫生风险、用途、出口季节、出口国家及企业情况等,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十一)要健全风险预警制度,对国外反馈我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不合格情况、出口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的安全卫生隐患、国内外媒体热点报道的安全卫生问题,要立即发出风险预警,将出口农产品在国外被检出问题的情况,及时通报和反馈给出口企业,使其尽快进行整改和调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避免发生因个别问题导致出口全面受阻的严重情况。

 

四、发挥检验检疫技术优势,构建农产品出口服务信息平台
  (十二)检验检疫部门要发挥行业优势,广泛收集国外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整理、翻译、汇编和分析,建立检验检疫数据库、网站,构筑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服务平台,为检验检疫系统出口把关服务,为农产品出口生产企业提供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使出口企业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做到知己知彼,规避风险,帮助出口企业主动适应或跨越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

 

五、加强检验检疫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把关与服务的有效性
  (十三)在已有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基础上,各局要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用先进的仪器设备和技术装备检验检疫实验室,提高检测能力,积极参加国家认监委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持续保持实验室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十四)要开展熏蒸、热、冷处理等检疫除害处理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加快有关除害处理设施的建设,保证出口农产品除害处理安全有效。根据情况与国外开展合作研究,争取进口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我国的检疫除害处理技术。

  (十五)要加大对涉及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的重大科研、标准项目的扶持力度,突破农产品出口面临的技术限制。

  (十六)要重视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管理与技术专家队伍建设,加强队伍培训。在干部轮岗时要充分考虑农产品检验检疫工作的特点,不安排非专业人员从事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工作,保持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和技术专家队伍的稳定。

  (十七)要加快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步伐,认真研究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快速通关问题,要大力推行电子监管,在保障监管有效的前提下,逐步实施出口农产品绿色通道制度,努力实现“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的工作目标。

  (十八)积极参与WTO--SPS/TBT、CODEX、CAC、OIE、IPPC、APPPC等相关国际组织活动,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与国外检验检疫部门沟通与联系,建立完善合作机制,紧跟国际农产品检验检疫发展潮流,及时沟通与解决农产品出口贸易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十九)要建立和完善与国内有关部门及进口国家或地区主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磋商机制,切实提高对农产品安全卫生突发事件及媒体炒作的应对能力。

 

六、加大检验检疫对外交涉力度,进一步巩固与扩大农产品出口市场
  (二十)密切跟踪国外对我农产品设置的检验检疫技术贸易措施,充分利用双边、多边磋商机制和WTO--SPS/TBT通报评议机制,加大交涉力度,积极应对主要进口国出台不合理、不科学的政策措施。

  (二十一)建立对进口国家或地区检测不合格结果的质疑和确认制度。当我农产品在国外遭遇不公平待遇时,迅速派出专家组赴进口国核查检测结果,防止国外采取暂停贸易等极端措施,努力改善我农产品贸易环境,巩固和稳定我农产品出口市场。

  (二十二)根据国外对我农产品检验检疫准入程序,要在分析我国农产品比较优势和国际市场潜力的基础上,制定农产品出口市场准入谈判的总体规划,确定拟出口的重点农产品种类及目标市场国家名单,整合各种谈判资源,在巩固和扩大日、韩、美、东盟等传统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欧洲、中东、独联体等新兴市场,努力发展拉美、非洲和大洋洲市场,构建我国出口农产品多元化的全球贸易格局,减少对单一市场的依赖性。

  (二十三)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充分了解本地区优势和特色农产品情况,配合总局做好市场准入谈判技术储备工作。收集、整理农产品出口相关技术材料,开展相关农产品出口风险评估。

 

七、推进农产品出口企业自控和行业协会自律
  (二十四)出口生产企业对出口农产品质量负责,一定要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政策法规、标准、检测技术和注册规范等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安全卫生自检自控意识,自觉按照输入方的标准和要求生产出口产品。

  (二十五)要建立出口农产品企业的诚信档案,实施“良好企业名单”和“黑名单”制度,推行“奖优罚劣、优胜劣汰”的奖罚机制,扶持一批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帮助企业创立农产品出口品牌。

  (二十六)扶持农产品行业组织的发展,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主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作用,规范农产品出口秩序,积极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

 

八、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二十七)要主动加强与农业、林业、商务、海关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争取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形成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二十八)要强调地方政府在农产品出口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检验检疫系统与地方政府建立的扩大农产品出口合作机制的积极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与扶持各地特色农产品扩大出口。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