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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5 生效日期: 2002-11-2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2]35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银行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银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银行金库>》、《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人民银行安全技术防范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包括:
  (一)安全技术防范整体规划;
  (二)用于保障人民币发行库、货策押运安全的电视监控、报警、通信、卫星定位、安全防护门以外(含安全防护门)的出入口控制系统(以下简称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日常管理;
  (三)用于保障人民币发行库守卫、货币押运人员安全的防弹衣、头盔等设备(以下简称防护装具)的购置、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人民银行保卫部门是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主管部门,会计财务、货币金银、科技、后勤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保卫部门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总行负责制定人民银行安全技术防范整体规划。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保卫部门应根据总行整体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安全技术防范规划。


    第五条 总行负责制定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指导方案。设置人民币发行库(含钞票处理中心)的人民银行各级行,应当按照指导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


    第六条 总行负责制定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防护装具使用管理办法。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总行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使用管理规定。


    第七条 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保卫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本年度安全技术防范计划和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上报总行保卫部门。


    第八条 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部门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总行批准的本行费用指标内统筹安排安全技术防范经费。

 

第三章 安全技术防范设备

    第九条 设置人民币发行库(含钞票处理中心)的人民银行,应当安装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对库房、库务用房、库区周边、守库值班室等重点部位进行监控。


    第十条 设置人民币发行库(含钞票处理中心)的人民银行,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为保卫、发行部门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保证发行库守卫、货币押运和业务操作中的通信联络。


    第十一条 设置人民币发行库(含钞票处理中心)的人民银行,必须为保卫干部、守卫押运人员和其他参与押运任务人员配备防护装具。

 

第四章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的通用程序和管理要求,按照公安部《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执行。


    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使用的器材设备,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人民币发行库(含钞票处理中心)的电视监控、报警、安全防护门以外(含安全防护门)的出入口控制等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省级公安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审批颁发的一级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三)电台、卫星定位等设施的设计、安装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和销售许可证明;
  (四)从事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三年以上,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五)具有较强的技术、施工力量和完善的培训维修服务措施。


    第十五条 确定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具体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采用招标方法进行。


    第十六条 人民币发行库(含钞票处理中心)的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含改造工程),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保卫、货币金银、会计财务部门共同组织方案审批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的保卫部门必须严格审查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设计、施工人员并备案。


    第十八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施工单位、施工人员、施工质量、经费使用、现场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防护装具由保卫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保卫部门应定期对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进行保养和检修,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设备出现故障,应尽快排除,无法自行排除的,要及时与设计施工单位联系,尽快恢复系统功能。


    第二十一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严格按照使用规程操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下属生产企业的相关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比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人民银行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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