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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1 生效日期: 2004-04-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4]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编制的《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一日
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
  为加强和完善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提高救治能力和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国办发(2003)82号),按照《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   一、现状分析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全省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坚定不移地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全省公共卫生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
  至传染病发病得到有效控制。“九五”期间,全省法定报告传染病平均发病率比“八五”下降?47.63%?,有40个市县达到基本消灭疟疾标准,49个市、县达到消灭丝虫病标准,传染病的病死率不断下降。
  至多次夺取大灾之后无大疫的胜利。特别是1991年、1998年、1999年、2003年沿江和沿淮地区连续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后,全省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与正常年份相比基本持平,取得灾后无大疫的胜利。
  至及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卫生部门多次迅速有效地处理了重大医疗急救、中毒事件和霍乱、O157、伤寒、痢疾等局部重大疫情。
  至非典防治取得阶段性重大胜利。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卫生系统10万人参战,奋力拼搏,及时有效地控制了非典疫情,有力地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实现了“无二代病例,无医务人员感染,无死亡病例”的目标。
  至设施建设有了一定基础。部分市设有传染病医院,大多数综合医院设有传染病区,全省有简易和非简易传染病床位3000张。有些市设有不同形式和规模的120急救中心,综合性医院设有急救科或急救中心。传染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传染病区共有业务用房?11.8?万平方米,全省急救中心现有业务用房1.6万平方米,120急救中心平均拥有4辆普通救护车。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救治机构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落后,装备水平低,技术力量薄弱,应急反应和救治能力不强。危房占业务用房的?14.4%?,传染病医院(病区)设备简陋,普遍缺乏急救、监护、检验、手术、消毒等基本医疗设施和医用运输、信息设备,全省无负压病房和负压救护车;二是医疗救治管理体制不顺,条块分割,管理事权划分不清,力量分散,难以形成区域内资源优势互补的合力,整体运行效率不高;三是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各自独立运行,缺少信息沟通与工作协调,不能及时预测、预警和进行有效处置。
  近年来,传染病的流行模式出现了新的特点,对人类的威胁程度不断增加,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中毒事件时有发生,水灾等自然灾害增加了疫情发生的风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任务十分艰巨,加强和完善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传染病的救治能力,已成为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二、建设目标和建设原则
  计划用2至3年时间,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开展专业培训、提升技术水平等措施,基本建成一个适合省情、覆盖城乡、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加强应对重大传染病、新发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建设,有效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构筑起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屏障。建设原则是:
  (一)合理布局,整合资源。通过结构调整,合理规划传染病病床总量,适度调整城市传染病病床数,增加面向农村服务的县级传染病病床数量,实现传染病医疗资源的合理布局。传染病医院(病区)或后备医院、紧急救援中心、职业中毒和核辐射救治基地等医疗救治机构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不增加医院数量和城市病床总量,防止重复建设。
  (二)省级指导,市县负责。我省的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的规划指导和建设原则、标准,控制床位总量和规模。省级负责审核项目建设方案,下达补助投资。市、县承担建设责任,各市、县根据建设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设布局、建设方式、建设项目和投资安排的实施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审核,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医疗救治体系的建设要统筹考虑平时和突发重大疫情时的双重需要,规划建设的医疗救治机构,平时要努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增加服务供给,保持正常运营,发挥投资效益。同时做好救治设施、专业技术队伍和物资的储备,定期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和技术培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必须保证应急需要。
  (四)坚持标准,规范建设。医疗救治机构要按照现代医疗服务模式的要求,以人为本,科学设计,进行标准化建设和装备。传染病医院(病区)建设必须符合控制医院内感染的工作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置设施,并根据机构功能和任务要求配置医疗设备。
  (五)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规划方案不仅要应对非典等传染性疾病,而且要应对中毒等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仅要面向城市,而且要面向农村;不仅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而且要改革管理体制和完善运行机制,构建起一个具有全面应对能力的框架体系,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
  三、医疗救治体系的构成及其职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由医疗救治机构、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和医疗救治专业技术队伍组成。
  (一)医疗救治机构。包括急救、传染病和职业中毒、核辐射救治及后备医院等机构。
  1.急救机构。包括紧急救援中心和医院急诊科。
  紧急救援中心。地级市分别建立紧急救援中心,原则上独立设置。紧急救援中心接受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指挥、调度本行政区内医疗机构的急救资源,开展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和重症病人途中监护。每个市只建一个急救中心,使用一个急救电话(120),组建一个指挥系统。省会合肥市紧急救援中心在紧急状态下,经授权具有指挥、协调全省医疗急救资源的职能。必要时,紧急救援中心(120)可以与公安(110)、消防(119)等应急系统联合行动,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救援。
  县级紧急救援机构,一般依托一所综合救治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负责服务区域内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和医院内医疗救治,向上级医院转诊重症病人,必要时接受所在市紧急救援中心指挥。边远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服务区域内伤病员的转运。
  医院急诊科。地级市分别选择1一2所综合医院急诊科纳入急救网络,负责接收急诊病人和紧急救援中心转运的伤病员,提供急诊医疗救治,并向相应专科病房或其他医院转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接受所在市紧急救援中心指挥、调度,承担伤病员的现场急救和转运。
  2.传染病救治机构。包括传染病医院、医疗机构传染病病区和传染病门诊(含隔离留观室)或后备医院。
  省会合肥市和人口较多的地级市设立传染病专科医院。其中已设立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原则上在现有基础上改建,床位和规模不作大的调整;尚未设立传染病专科医院的,本着优化重组,合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的原则,建立一所传染病专科医院。人口较少的市和县原则上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区。凡设立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市,原则上其他综合医院不再设立传染病病区。地级市传染病医院(病区)承担防治任务,负责传染病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的集中收治和危重传染病病人的重症监护。省会合肥市还要承担传染病救治领域的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区域内技术指导职能。
  县级传染病病区,要具备收治一定数量常见传染病人的条件,并具备对烈性传染病隔离观察的能力,对重症患者及时转诊。
  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对传染病可疑病人实施隔离观察和转诊。
  3.职业中毒、核辐射救治基地。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原则上由省卫生厅统一指定,承担职业中毒、化学中毒、核辐射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集中定点收治任务。
  (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包括数据平台、数据中心和应用系统。通过统一的公共卫生信息资源网络,实现医疗卫生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连通。
  (三)医疗救治专业技术队伍。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省、市二级医疗救治专业技术队伍,人口超过100万和有条件的县应组建应急队伍。其组成人员定期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演练,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接受省卫生厅和属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调度,承担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四、建设任务
  (一)紧急救援中心。各地级市在现有资源基础上,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分别建立或改扩建1个规模不同的紧急救援中心,建筑面积800一1800平方米,配置救护转运车4一15辆(其中负压车1一2辆),省会合肥市等重点城市装备车载卫星定位和呼叫定位显示系统。
  (二)传染病医院(病区)。全省设传染病床位3347张(其中,负压床4张,重症监护床42张),其中市级传染病医院(病区)床位1505张(其中,负压床4张,重症监护床42张),建筑总面积103490平方米;县级医院传染病区床位1842张,总建筑面积76960平方米。
  根据服务人口和任务要求,合肥市传染病医院设置床位150张,其他16个地级市传染病专科医院(病区)分别配置床位50一160张;县级医院传染病科(病区)设置床位10一40张。
  (三)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及职业中毒、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在充分利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增配必要的设备,开发软件,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信息网络的连接。加强对省卫生厅指定的职业中毒、化学中毒和核辐射救治基地的建设。
  五、资金筹措建设17个市紧急救援中心、17个市级传染病专科医院(病区)和61个县及黄山区传染病区总投资估算为47031万元。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安排中央国债资金30570万元,我省地方配套16461万元。地方配套资金均要设立财政分账账户予以落实和管理。
  (一)紧急救援中心。总建筑面积23200万平方米,总投资6930万元,中央国债资金安排5300万元,地方配套1630万元。
  (二)传染病医院(病区)。建筑面积180450平方米,总投资40101万元,其中中央国债资金安排25270万元,地方配套14831万元。17个市传染病医院(病区)总投资22590万元,中央国债资金安排12150万元,地方配套10440万元;62个县级传染病区总投资17511万元,其中中央国债资金安排13120万元,地方配套4361万元。
  除池州、马鞍山、宣城市外,其余14个地级市均申请日元贷款用于市传染病医院(病区)的设备装备和人才培训,14个市级传染病医院(病区)总贷款额约850万美元。
  六、配套政策
  (一)建立起管理属地化、指挥一体化的应急救治指挥管理机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以地级市的行政区域为范围,建立起高效、统一、分级分工负责的属地化医疗救治指挥管理机制,由上述地方政府负责管理、调配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卫生资源,创造传染病医院(病区)、紧急救援中心等医疗救治机构正常运行的环境,保证具体医疗救治任务的实施,满足区域内群众的救治需求。同时,要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在合理划分省与地方各级管理事权和职责的基础上,打破现有条块分割的管理格局,通过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确立地级市政府管理和调配本行政区域所有卫生资源的职能、责任,逐步建立和完善管理属地化、指挥一体化的医疗救治管理体制。
  (二)调整运行机制,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医疗救治机构的正常运营。一是在财政给予一定补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建立面向市场的运行机制。医疗救治机构要通过多样化、多层次服务,强化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保证正常运营。二是实行传染病人就地归口管理、集中收治。除传染病医院(病区)外,其他综合医院一般不再收治传染病人,以调节和控制传染病人的流向。三是进一步完善防治结合机制。做到医疗机构、紧急救援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共享,发挥好医疗机构在日常医疗服务中对控制传染病的预警和哨点作用,及早控制可能造成疫情扩散的传染源。
  (三)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集中有限财力,重点支持紧急救援机构、传染病医院(病区)等公共卫生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保证医疗救治机构的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支持医疗救治机构、救治信息网络、救治指挥中心建设,合理安排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因承担救治任务被紧急征用的医疗机构给予合理补助;对患有甲类传染病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严重传染病的农民和城镇困难患者给予救治费用补贴。具体财政补助政策由省财政厅商省卫生厅制定。
  (四)加强管理,优化服务,提高效率。依法加强对医疗救治体系的机构、人员、技术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制定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加强执行行业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要建立和完善医疗救治机构激励机制。以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工作绩效与补偿水平相结合,健全考核制度,促进医疗救治机构强化管理,完善服务,提高效率。
  (五)加强医疗救治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制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严格准入制度;加强医疗救治专业技术队伍的教育和培训;推进医疗救治机构人员分配制度改革,优化人员结构,确保医疗救治专业技术队伍的合理工资水平和其他待遇,稳定人才队 伍;适当确定略为富余的人员编制,超出部分可用于安排医护人员轮换到实力较强的综合医 院工作,使传染病医院医护人员保持较高的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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