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威政发[1996]24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枪支弹药管理,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持有和携带军用枪、钢珠枪、射击运动枪、猎枪、火药枪、气枪、麻醉枪、电击枪、催泪枪、仿真枪等枪支及其弹药。
二、各类射击运动枪、弹(包括发令枪、弹)只准许经省体委批准开展射击运动的单位集体购置、持有和使用,且必须及时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三、公民持有各种有证或无证枪支的,必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验证或申报登记,逾期不验证、不申报登记的,一经查实,依照刑法第 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私藏枪支弹药论处。
四、非法制造、运输、买卖、私藏、持有枪支弹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或交待问题的,可视情节免予或从轻处理;拒不交待或继续进行非法活动的,依法从重惩处。
五、我市属非狩猎区,不准使用各种枪支进行狩猎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经营、购买猎枪及其弹具.
六、严禁在市区、风景旅游区、野生动物保护区、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随意开枪射击和玩弄各种枪支;违者,除没收其枪支弹药外,还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七、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边境、交通要道、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安全检查。对涉嫌非法贩运或携带枪支弹药的人员、车辆、行李、货物要严格检查,对拒不服从检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八、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对枪支弹药的清理整顿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涉及枪支弹药的违法犯罪活动。对非法制造、运输、买卖、私藏、持有枪支弹药的,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进行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对知情不报、窝藏、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以及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严惩。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