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农业部关于组织编报农村能源等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0 生效日期: 2002-11-20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农机、果业)厅(局、委、办),部有关直属单位:
  在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部今年拟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一批农村能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农业信息体系,水稻生产机械化示范,地市级重点农科所、农业中专,农业科研成果转化及农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基地等项目,请各部门按以下要求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认真组织编制并及时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选项原则。在项目选择与安排上,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依据各类项目的现有建设规划,优先考虑纳入我部已制订的各类建设规划,目前又尚未启动的项目,不搞重复建设。二是集中资金保重点项目建设。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集中资金,突出重点,形成规模,主要选择对保护农业发展、提高农业竞争能力和整体素质,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较大作用的骨干性项目和示范引导性项目,努力克服项目建设小而散的问题。三是选择技术力量较强、配套条件较好、具备一定基础的原有项目进行完善和改扩建,一般不铺新摊子。四是直接促进生产、科研、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性设施。原则上不搞征地及改善各级农业行政事业单位本身办公手段和办公条件为主的项目。各类项目具体编报要求详见附件。
  二、项目规模。要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实事求是地确定项目投资规模。各类项目的参考投资规模见附件。项目投资筹措由中央、地方、建设单位共同承担。除有特殊要求的外(见附件),一律按以下要求安排投资: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总投资由我部和建设单位按1:0.2落实投资;由地方承担的项目总投资由我部、地方省级政府共同出资,东部地区按1:1、中部地区按1:0.5、西部地区按1:0.25落实投资。
  三、可研深度。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达到规定的深度。应组织有关的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且做好技术、经济方案的分析比较。各单位必须对拟上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对项目背景、必要性与可行性、市场分析与预测、建设地址选择、项目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筹措、组织与管理、效益分析等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与分析(尽可能进行定量研究与分析),并做好方案的论证比较。对不符合要求项目,不申报、不审批、不纳入投资计划。
  四、申报要求。各类项目的申报地域范围见附件。同一类项目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个,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十五”农业项目建设情况及当地农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根据上述有关要求,有所侧重,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各省项目请于2002年11月30日前,按以上要求及附件格式,将编制好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农机、果业)厅(局、委、办)计字号文(每个项目都要单独行文)报送到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部内有关业务主管司;部直属单位项目由基建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初选后直接报送我部。逾期未送达视为自动放弃。我部组织专家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复并安排投资计划。
附: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略)
  2.农村能源项目编报要求(略)
  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项目编报要求(略)
  4.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项目编报要求(略)
  5.农业信息体系建设项目编报要求(略)
  6.优质水稻生产机械化示范项目编报要求(略)
  7.重点地市级农科所基本建设项目编报要求(略)
  8.地方重点农业中专基本建设项目编报要求(略)
  9.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编报要求(略)
  10.农业高新技术应用研究开发基地项目编报要求(略)
  如有疑问,请与部发展计划司基建计划处联系。联系电话010-64192544。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