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际海底管理局特权和豁免议定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27 生效日期: 1998-03-27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国际海底管理局第四届会议1998年3月16日至27日金斯敦,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关于国际海底管理局特权和豁免议定书的决定

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

1.通过附于本文件的国际海底管理局特权和豁免议定书;

2.注意到议定书第8条第3款的规定将适用于将来当选的企业部总干事;

3.决定按照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议定书应从1998年8月17日至28日在管理局总部开放供签字,其后至2000年8月16日为止,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字;

4.鼓励打算批准核准接受或加入议定书的管理局成员在议定书开放签字后,尽快按照议定书第19条暂时适用议定书

1998年3月26日第54次会议

附件:国际海底管理局特权和豁免议定书

本议定书缔约国,

考虑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国际海底管理局,

忆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七六条规定,管理局应具有国际法律人格以及为执行其职务和实现其宗旨所必要的法律行为能力,

注意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七七条规定,管理局应在每一缔约国的领土内享有该公约第十一部分第四节G分节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免,同企业部有关的特权和豁免则应为附件四第十三条内所规定者,

确认某些额外特权和豁免对于国际海底管理局行使职能是必要的,

兹协议如下:

第1条

用语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a)管理局是指国际海底管理局;

(b)公约是指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c)协定是指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按照这项协定,协定的条款应与公约第十一部分一起作为单一文书来解释和适用;本议定书和议定书中提及公约之处也应相应地解释和适用;

(d)企业部是指公约所规定的管理局机关;

(e)管理局成员是指:公约的任一缔约国;和按照协定附件第1节第12(a)段的规定作为管理局临时成员的任何国家或实体;

(f)代表是指各代表团的代表副代表顾问技术专家和秘书;

(g)秘书长是指国际海底管理局秘书长

第2条

一般规定

在不妨害公约第十一部分第四节G分节和附件四第十三条分别给予管理局和企业部的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的情况下,本议定书每一缔约国应给予管理局及其机关管理局成员的代表管理局的官员和为管理局执行任务的专家本议定书具体规定的各种特权和豁免第3条管理局的法律人格管理局应具有法律人格它应具有以下法律行为能力:

(a)订立契约;

(b)取得和处置不动产和动产;

(c)作为法律诉讼的当事方

第4条

管理局房舍不可侵犯

第5条

管理局的财务便利

1.管理局可以不受任何形式的财政管制条例或暂时禁制的约束,自由地:

(a)通过经认可的渠道购买任何货币,并持有和处置这些货币;

(b)持有款项证券黄金贵金属或任何种类货币,并使用任何一种货币的帐户;

(c)自一国至另一国或在任何一国境内转移其款项证券黄金或货币,并将其所持有的任何货币兑换成任何其他货币

2.管理局在行使本条第1款规定的权利时,应适当顾及管理局任何成员的政府提出的任何主张,但以实施此等主张不损害管理局的利益为限

第6条

旗帜和徽号

管理局应有权在其房舍和公务车辆上展示其旗帜和徽号

第7条

管理局成员的代表

1.参加管理局召开的会议的管理局成员代表在执行职务期间和往返开会地点的旅途中,应享有下列特权和豁免:

(a)执行职务期间的口头或书面言论以及所从事的一切行为应享有法律程序豁免,除非其所代表的成员在特定情况下明确表示放弃此项豁免;

(b)对人身逮捕或拘留享有豁免,私人行李享有给予外交使节的同样豁免和便利;

(c)所有公文和文件均属不可侵犯;

(d)有使用密码和接收由信使或用密封邮袋送来的公文或信件的权利;

(e)在他们为执行职务而前往或经过的国家,其本人及配偶免除移民限制外侨登记或国民服役义务;

(f)在外汇限制方面,享有给予执行临时公务的相应级别外国政府代表的同样便利

2.为了确保管理局成员的代表在履行职责时的言论完全自由和独立性,对于他们在执行职务时从事的一切行为应持续给予法律程序豁免,即使有关人员已不再担任管理局成员的代表

3.如任何一种税捐的课征是以居留为条件,出席管理局召开的会议的管理局成员代表因履行职责而逗留管理局某一成员领土期间,不应视为居留期间

4.特权和豁免并非为管理局成员代表个人本身的利益而给予,而是为保障他们独立执行与管理局有关的职务而给予因此,凡是管理局成员认为其代表的豁免有碍司法的进行,而放弃豁免并不妨害给予豁免的本旨时,该成员就有权利和义务放弃该项豁免

5.管理局成员的代表应依照车辆使用地国家的法律和规章的规定,为其所拥有或使用的车辆购买第三方意外事故保险

6.第1第2和第3款的规定在代表与他(她)是其国民或现任或曾任其代表的管理局成员当局之间不适用

第8条

官员

1.秘书长应确定适用本条第2款规定的官员类别秘书长应将这些类别提交大会其后应将这些类别送达管理局全体成员的政府列入这些类别的官员姓名应每隔一段时间通知管理局成员的政府

2.管理局的官员不论国籍如何均应:

(a)就以公务身份发表的口头或书面言论以及所从事的一切行为享有法律

序豁免;

(b)就涉及他们以公务身份从事的行为的人身逮捕或拘留享有豁免;

(c)就管理局付给的薪金和酬金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付款享受免税;

(d)就国民服役的义务享有豁免,只要对他们的国籍国来说,这类豁免只限于管理局的那些官员,其姓名由于其职责而被列入秘书长编制并经有关国家核可的名单;如管理局的其他官员被本国征召服役,有关国家经秘书长请求,应在征召这些官员方面给予必要的暂缓,以避免必须做的工作的连续性遭到中断;

(e)本人连同其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一并免除移民限制和外侨登记;

(f)就外汇便利获得给予与驻在有关国家政府的外交使团的相应级别官员相同的特权;

(g)于初抵有关国家就职时,有权免税进口家具和财物;

(h)个人行李免受查验,除非有重大理由相信行李中装有非供个人使用或有关缔约国法律禁止进出口或受其检疫条例管制的物品;遇此情形,应在有关官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查验,公务行李的查验则应有秘书长或其授权代表在场;

(i)在发生国际危机时,本人连同其配偶及受抚养亲属获得给予与外交使节相同的遣送回国便利

3.除第2款规定的特权和豁免外,秘书长或在其缺席时代其履行职责的任何官员及企业部总干事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享有根据国际法给予外交使节的特权和豁免免除和便利

4.特权和豁免并非为官员个人本身的利益而给予,而是为保障他们独立执行与管理局有关的职务而给予秘书长凡是认为任何一位官员的豁免有碍司法的进行,而放弃豁免并不损害管理局的利益时,就有权利和义务放弃该项豁免大会应有权放弃对秘书长的豁免

5.管理局无论何时都应与管理局成员的有关当局合作,以便利司法的适当进行,确保遵守警务规章,并防止发生任何滥用本条所指的特权豁免和便利的情事

6.依照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应要求管理局官员为其所拥或使用的车辆购买第三方意外事故保险

第9条

为管理局执行任务的专家

1.为管理局执行任务的专家(但非第8条范围内的官员)在执行任务期间,包括为执行任务而在旅途中的期间,应获得给予独立执行其任务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特别是,他们应:

(a)就人身逮捕或拘留以及个人行李扣留享有豁免;

(b)就执行职务时所发表的口头或书面言论以及所从事的活动享有对任何种类法律程序的豁免有关人员即使已不再受雇为管理局执行任务,仍应继续享有此项豁免;

(c)所有公文和文件均属不可侵犯;

(d)就与管理局进行联系,享有使用密码和接收由信使或用密封邮袋送来的公文或信件的权利;

(e)就管理局付给的薪金和酬金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付款享受免税此项规定不适用于专家与系其国籍国的管理局成员之间;

(f)在货币或外汇限制方面,享有与执行临时公务的外国政府代表相同的便利

2.特权和豁免并非为专家个人本身的利益而给予,而是为保障他们独立执行与管理局有关的职务而给予秘书长凡是认为任何一位专家的豁免有碍司法的进行,而放弃豁免并不损害管理局的利益时,就有权利和义务放弃该项豁免

第10条

尊重法律和规章第7第8和第9条所指的一切人员在不妨害其特权和豁免的情况下,均有义务尊重他们执行管理局公务时所在的或途经的管理局成员的法律和规章他们也有义务不干涉该成员的内政

第11条

通行证和签证

1.在不妨害管理局颁发自己的旅行证件的可能性之下,本议定书的缔约国应承认和接受发给管理局官员的联合国通行证

2.管理局官员(如需)申请签证时,应尽速给予办理持有联合国通行证的管理局官员(如需)申请签证时,应附有为管理局公务旅行的证明文件

第12条

总部协定和本议定书的关系

本议定书的各项规定补充总部协定的各项规定本议定书的任何规定如涉及同一主题事项,这两项规定应尽可能视作相互补充,以使两项规定同样适用,任一规定都不减损另一规定的效力;但如出现相互抵触情况,则应以总部协定的规定为准

第13条

补充协定

本议定书绝不限制或妨害管理局任何成员由于管理局的总部或区域中心或办事处设在该成员领土内而已给予或今后可能给予管理局的特权和豁免本议定书不应被认为阻止管理局与管理局任何成员缔结补充协定

第14条

解决争端

1.在执行本议定书所给予的特权和豁免方面,管理局应作出适当规定以妥善解决:

(a)管理局作为当事一方的属于私法性质的争端;

(b)如果秘书长未放弃豁免,牵涉到因其公务地位而享有豁免的任何管理局官员或为管理局执行任务的任何专家的争端

2.管理局和管理局成员在本议定书的解释或适用上发生的任何争端,在争端当事一方提出请求后三个月内,争端仍未经协商谈判或其他协议的解决方式解决,经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一个三人仲裁小组作终局和有拘束力的裁决:

(a)一名仲裁员由秘书长提名,一名由争端另一方提名,第三名由前两名仲裁员推选,并担任小组主席;

(b)如果任何一方在另一方任命了仲裁员后两个月内未能任命其仲裁员,则应由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予以任命如果在任命了前两名仲裁员后三个月内,该两名仲裁员对第三名仲裁员的任命无法达成协议,经秘书长或争端另一方的请求,应由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选派第三名仲裁员

第15条

签字

本议定书应从1998年8月17日至1998年8月28日在牙买加金斯敦国际海底管理局总部并随后至2000年8月16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管理局所有成员签字

第16条

批准

本议定书须经批准核准或接受批准书核准书或接受书应交存于联合国

秘书长

第17条

加入

本议定书应持续开放供管理局所有成员加入加入书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

第18条

生效

1.本议定书应自第十份批准书核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30天生效

2对于在第十份批准书核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交存以后批准核准接受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每一个管理局成员,本议定书应在其批准书核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交存后第三十天起生效

第19条

临时适用

有意批准核准接受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可在任何时候通知保管者,表示它将临时适用本议定书,为期不超过两年

第20条

退出

1.缔约国得以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议定书退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一年后生效,除非通知中指明一个较后的日期

2.退出绝不影响任何缔约国履行本议定书所规定的基于国际法即使没有本议定书也应担负的任何义务的责任

第21条

保管者

联合国秘书长应为本议定书的保管者

第22条

有效文本

本议定书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为此,下列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资证明一九九八年___月___日以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单一正本于金斯敦开放签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