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30 生效日期: 2005-04-30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5]4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03)25号)精神,加快国有林场改革步伐,促进国有林场健康发展,现就深入推进我市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深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我市现有国有林场84个,职工3440人,经营面积438万亩,森林覆盖率62.3%,林木蓄积1400万立方米,林场总产值3.5亿元。多年来,国有林场在造林绿化和森林经营工作中发挥了骨干、示范和带动作用,为培育国家后备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国有林场还存在着经营管理粗放、投入严重不足、森林资源开发利用不够等问题,尤其是基础设施薄弱、职工生产生活条件较差、拖欠职工工资等情况十分突出。全市国有林场有危房14.1万平方米,6个林场场部不通公路,3个场部不通电,7个场部不通电话,26个场部吃水困难,累计拖欠职工工资5890万元,人均高达1.7万元。国有林场总体上仍未走出困境,与新时期林业和我市生态建设发展形势不相适应,与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不相适应。为此,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完善和强化国有林场组织管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步伐、发展国有林场经济、促进两大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紧紧抓住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十分关注生态建设的大好机遇,进一步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全面推动国有林场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为重点,以提高林业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为核心,遵循“以林为本,生态优先,分类指导,可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全面推进各项改革,建立适应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要求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后备森林资源培育和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
  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奋斗目标是:进一步加强对现有森林资源的全面保护,加快宜林荒山造林绿化的步伐,调整林种结构,强化科学经营措施,全面提升森林质量,推进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合理调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实现生态和经济的良性循环,把国有林场建设成为坚强的绿色生态屏障和重要的后备森林资源培育基地。到2010年,全市国有林场完成封山育林80万亩,其中宜林荒山造林30万亩,灌木林改造50万亩,低产(低效)林改造50万亩,中幼林抚育5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80%,林木蓄积达到1600万立方米,林场总产值达到10亿元,职工人均年收入达到1.4万元。到2020年,国有林场森林资源面积达到并稳定在448万亩左右,森林覆盖率达到90%以上,林木蓄积达到1800万立方米,林场总产值达到20亿元,职工人均年收入达到2.8万元。

  二、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
  (一)改革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公益林和商品林的要求,将全市国有林场划分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生态公益型林场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主要任务,按公益型事业单位管理,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实行差额预算管理。此类林场按管护面积大小,设3-5个管护站,每个管护站设2-3个护林点,并确定专职护林人员。生态公益型林场机构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区县(自治县、市)按机构编制管理程序办理,并报市林业局备案。商品经营型林场的资源、人员要进行整合,打破林场行政区域界线,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采取联合、兼并、入股等形式,组建跨地区的林场和苗圃联合体,实行规模经营。对已经进行资产重组并按市场机制运作的国有林场和从事商品林经营的林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可改制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有林场的建立、重组、合并、撤销以及其他变更事项,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林业局批准。国有林场场长实行聘用制与委任制相结合的任用形式。对生态区位特别重要,公益林占50%以上或经营管理森林资源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国有林场场长的任免,必须征求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有林场的森林管护人员实行聘用制,其工资及管护费用与管护面积和管护难度挂钩。
  (二)加快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步伐。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林场全面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在明晰产权和维护生态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以森林资源为资本控股或参股组建股份制企业;鼓励国有林场和乡村、林农发展联营和股份合作林场;鼓励林场职工承包管护林和开发林地,兴办家庭林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采取兼并和租赁等多种形式在国有林场搞开发。经济、技术、管理等条件优越的林场,要按照务实高效的原则,以经济效益为纽带,通过收购、联营、承包等方式,科学推进资本扩张,不断壮大经济实力。在尊重林主意愿的基础上,要将国有林场毗邻的集中连片天然林协商划归国有林场管护;国有林场零星分散的山头地块,可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进行流转,让其发挥更大效益。以承包、租赁形式取得经营权的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以转让、拍卖、入股、联营、划拨等形式进行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由市林业局依法审批或报批。转让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及出售场属企业的收入用于国有林场发展。各地在改革中不得随意改变国有林场的隶属关系,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市林业局批准。
  (三)鼓励国有林场大力发展林业产业。要根据自身的资源优势,积极发展名特优新经济林、花卉苗木、森林食品、珍贵药材以及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栽培等新兴产业,大力培育新的林业经济增长点。有条件的林区,应积极兴建森林公园,大力发展森林生态旅游,推进国有林场可持续发展。商品经营型林场要采取集约经营方式,大力发展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和其他速生丰产用材林,实现高投入、高产出、高效益。鼓励国有林场根据所经营森林不同的利用方向,合理调整林种、树种结构,增加珍贵树种营造比例,改造低效林,积极培育大中径级林木。提倡科学经营森林,鼓励国有林场开展幼林抚育,在强化抚育间伐作业设计、方案审批和施工检查验收管理的基础上,对国有林场抚育间伐指标不足的,要积极支持解决。
  在不破坏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国有林场职工在完成森林资源管护任务后,可以承包国有荒山造林、中幼林抚育、低效林改造等生产项目,可以发展用材林、经济林、苗木、花卉、养殖、旅游服务、小型加工等经营项目,取得的收入归职工所有。国有林场现有的不适合统一管理的各种经营性项目,可采取承包、作价出售、拍卖等多种方式转给职工个人或以合伙、股份合作等形式经营。对职工家庭林场经营用材林正常采伐所需的指标,应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优先安排。
  (四)合理分流国有林场富余人员。要利用现有经营性项目转制集中分流富余人员,对国有林场兴办实体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继续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允许有条件的国有林场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利用林业经营用地、商品林木及其他资源性资产进行作价,用于职工一次性安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允许职工自谋职业,保留职工身份;通过就地发展种养业和小型加工业等项目自谋职业的职工,林场在经营用地、资金等方面应给予必要的扶持。要组织富余人员从事育苗、造林、工程设计、监理、检查验收或开发性项目,也可有计划地组织劳务输出。对工龄满30年、并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92号)规定的职工,不作为富余人员分流,可办理提前退休;对暂时无法安置就业的职工,符合条件的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范围。对分流的富余人员,要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加强生产技能培训,提高综合素质,为再就业创造条件。培训结束后,要积极推荐就业。培训经费由林场承担,富余职工较多且较困难的国有林场,要多渠道筹措培训经费。
  (五)积极改善国有林场基础条件。按照国有林场的事权划分,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投入,加强管理。要将贫困国有林场列入本地区脱贫规划,安排享受贫困地区的有关扶贫优惠政策;农业综合开发、“两高一优”农业示范区、科技兴林、生态建设县及重点林业工程建设等项目要尽量将辖区内国有林场纳入项目实施区域,统一规划,重点安排;遭受自然灾害的国有林场要与乡村等同享受救灾、恢复和发展生产的资金和优惠政策。要通过将国有林场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市“村村通”工程范围等多种措施,确保林场场部、管护站在2010年前通公路、通水、通电、通电话、通电视。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国有林场的危房改造,分期分批解决国有林场工作用房和职工住房,确保2010年前实现国有林场场部无危房、管护站有用房的目标。

  三、强化保障,确保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一)妥善处理各种债务。国有林场贷款造林形成的债务,或因政策调整导致木材加工等多种经营无力偿还贷款形成的债务等,应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明确债权债务,依法处置资产、偿还贷款。对符合贷款核销政策的,银行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按程序争取核销。
  (二)妥善解决在职职工和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障。在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下,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医疗、工伤和失业等保险工作。有条件的国有林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还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林场,要切实做好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工作,对因林场困难未能按规定报销医药费以及在报销后或参保后医药费负担仍很沉重的困难职工,可由社会医疗救助按规定予以解决。在林场改革中要分流安置的职工,应办理各项入保手续后再行分流安置,同时要帮助做好分流安置后续保的衔接工作。
  (三)加大队伍建设力度。通过开展以岗位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管理干部培训,努力建设一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干部职工队伍。要高度重视林场制度建设和管理干部作风建设,充分发挥林场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引导林场职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艰苦奋斗、真抓实干,促进国有林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我市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四)加强对改革与发展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要切实加强对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工作的领导,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切实做好深化国有林场改革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指导,建立对口帮扶林场的联系制度,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各项改革和发展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