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关于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554号)的规定,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撤销了5家企业5个品种的5个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已撤销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11月8日撤销长春今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今来牌安神胶囊“川药广审(文)第2002030083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11月8日撤销宝鸡韩勇生发保健药品厂的韩勇“9+9”止脱生发散“川药广审(文)第2002030066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三)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11月8日撤销山西仁源堂药业有限公司的司贝尔牌天蚕片“川药广审(文)第2002020051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四)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11月8日撤销西安八达科研制药厂的银屑敌胶囊“川药广审(文)第2002030084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五)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11月8日撤销福建省闽东力捷讯药业有限公司的健长灵片“川药广审(视)第2001120517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对以上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品种,原审批地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撤销文号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药品广告申请,其它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撤销文号之日起不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药品广告的异地备案申请。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发出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决定书后,要及时将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材料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以上品种发布广告行为的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