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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集约利用的工业用地地价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1 生效日期: 2006-06-2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2006]103号

《深圳市集约利用的工业用地地价计算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6月21日
深圳市集约利用的工业用地地价计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按不同容积率计收不同的地价:
  容积率在1及以下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1.5倍计收;容积率在1至3.0(含3.0)之间的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3倍计收;容积率超过3.0的部分,不收地价。
  工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容积率r
  修正系数
  r≤1
  1.5
  1 0.3+1.2/r
  3 2.1/r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出让(含行政划拨)的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且权属关系明确、增加的建筑面积仍为工业用途的,按以下方式计算地价:
  (一)已出让但未竣工验收、经批准保留使用的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按以下原则计收地价:
  1.若增加后的容积率不超过2.0的,增加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8倍计收;
  2.若增加后的容积率在2.0至3.0(含3.0)的,对2.0以下增加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8倍计收,对2.0以上增加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5倍计收;
  3.若增加后的容积率在3.0以上的,对2.0以下增加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8倍计收;对2.0至3.0(含3.0)增加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5倍计收;对3.0以上增加部分不另收地价。
  (二)已竣工验收的工业用地上增加建筑面积,对增加面积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5倍计收。


    第四条   经批准对旧工业区工业用地拆除重建、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对原有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的建筑面积不再计收地价,仍维持原使用性质,增加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5倍计收,拆除的建筑面积不作补偿,土地使用年期从办理用地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五条   经批准的原农村工业用地及按《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处理后的工业用地,增加建筑面积的按第三条规定办理,拆除重建的按第四条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第六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宝安、龙岗两区及特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用于生产的工业厂房用地。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必要时政府可对有关地价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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