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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7 生效日期: 2006-06-17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6]103号
《关于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组织实施。
2006年6月17日
关于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根据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中纪委六次全会和省纪委六次全会有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明电发(2006)8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开展“基层基础年”、“城市管理年”的活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消除环境隐患,保障环境安全,切实解决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坚持以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群众权益为宗旨,通过严格环境执法、铁腕治污,打击违法排污行为,逐步淘汰污染严重的行业和企业,努力使环境隐患显著下降、重点区域和流域的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经济结构得到逐步优化。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重污染行业、重点区域污染源实行市级环保部门监察稽查、属地环保部门监管、企业自律和公众参与机制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建立企业诚信分类管理制度,强化对污染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坚决淘汰关停一批污染企业。
   (二)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要对环境安全构成隐患的行业和区域实行重点排查;要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遏制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确保取得实效。
   (三)坚持严肃法纪、严格责任的原则。要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对违法排污企业,要发现一宗、查处一宗,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绝不姑息。
  三、工作目标
   (一)严格环保审批,控制污染总量增长。
   (二)强化环境执法,淘汰污染严重企业。
   (三)优化经济增长,推进增长方式转变。
  四、行动的重点
   按照《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
   (一)加强对违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及电镀、线路板、食品、化工、水泥、电力、皮革等重点行业的清理,严厉打击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手续的违规建设项目,坚决查处“未批先建”、“三同时”不到位、违法生产和违法排污的行为。
   (二)查处违法收集、储存、运输、转移、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行为,尤其是要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及重点医疗单位的违法排污行为。
   (三)查处南头半岛、清水河等重点区域和龙岗坪山河流域、龙岗河流域、东西部海域等重点流域的违法排污问题。
   (四)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及违法运输剧毒物品或化学原料穿越水源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五)要求各重点环境风险源限期建设规范、完善的污染应急体系,制定污染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物资、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加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监督检查力度,落实辐射单位的安全责任;督促辐射单位限期建设污染应急体系、消除安全隐患、规范辐射管理;开展电磁辐射环境的安全检查。
   (七)加强农业生态保护。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力度,推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保障农产品和食品安全。
   (八)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环保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要坚决依法给予严惩,除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整治不力、拖而不决、行政干预或行政不作为,严重影响党群关系或社会稳定的,要按照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职责分工
   (一)市环保局
   负责组织协调本项专项行动的开展;整合力量,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要求重点环境风险源限期建设规范、完善的污染应急体系;检查督促各区政府开展专项行动工作以及各种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移交和移送等制度的落实情况;按照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的要求,定期上报和通报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公布查处情况等。
   (二)市发展改革局
   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配合环保部门督促市重大建设项目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等。
   (三)市贸工局
   负责推行清洁生产工艺;联合环保、科技部门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等。
   (四)市国资委
   负责协助环保部门督促其监管的企业落实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应急体系建设等各项环保要求,对有关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五)市监察局
   负责协助环保部门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督促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环保行动;依据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追究违法违纪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等。
   (六)市卫生局
   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存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督促其监管的单位落实环境污染应急体系建设等各项环保要求,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等。
   (七)市司法局
   协助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其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帮助。
   (八)市工商局
   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按照市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深府(2005)121号)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无照非法经营行为。
   (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配合环保部门对有关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十)市质监局
   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等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六、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06年7月至12月底。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动员阶段(7月15日前)
   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职责分工全面部署工作,层层推进,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15日一7月30日)
   各单位根据本方案的分工和要求对重点污染企业和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深入的检查,针对存在的环境隐患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各单位应在7月2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报市环保局汇总,由市环保局在7月30日前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三)全面整治阶段(8月1日一8月30日)
   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要求重点环境风险源制订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规范、完善的污染应急管理体系。各有关单位在8月20日前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报市环保局,并做好广东省专项行动检查组到深圳检查的迎检工作。
   (四)总结提高阶段(9月1日一12月30日)
   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通过建立环境保护全覆盖责任体系、先进的监测预警体系和强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建立保障环境安全的长效管理措施。各单位应在11月20日前将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报市环保局汇总,由市环保局在11月30日前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七、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各部门专项整治情况及研究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分期分批协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
   (三)抓好四个结合。一是部门自查与部门联动相结合。二是普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三是日常检查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四是督查检查与整改相结合。
   (四)建立整治行动报告制度。行动期间,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整治行动的信息上报工作。定期向市环保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隐患的整改情况。
   (五)建立环境执法信息和污染源信息披露制度。市环保部门要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各种传播媒体,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新闻舆论监督,各部门要进一步发动群众,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污染防治、共同监督环境保护的良好风尚。各级环保部门要设立热线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以利于社会监督和公众检举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典型,除依法严肃处理外,要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介向全社会曝光,维护和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和震憾力。
   (六)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和举报制度。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代表为环保监督员,形成社会监督机制。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环保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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