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高教局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1-17 生效日期: 1992-11-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的通知》〔教财(1992)42号〕的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有关收费的管理权限和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高等学校的学杂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授、夜大学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收费标准,中央在京所属的高等学校,由中央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市属高等学校,由市高教局审批,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备案。 
  二、各高等学校的高考(含成人高考)报名考务费,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研究生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由市高教局统一审批,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备案。 
  三、除以上收费项目外,其他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仍按现行规定管理。 
  四、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收费应按上述分工权限报批收费项目及标准后,持审批文件到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五、各项收费的使用管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1992年学年度以前入学的在校学生,仍按照原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