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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关于《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5 生效日期: 2006-06-15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6]99号
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的《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6月15日
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政府扶持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程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议案的办理方案和“五大工程”建设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五大工程”建设方案是指《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方案》、《深圳市生猪定点屠宰与肉品流通体制改革工程实施方案》、《深圳市豆制品加工基地建设方案》、《深圳市食品流通现代化工程实施方案》和《深圳市工业区食堂整顿与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指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来源包括现有中央农综资金、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以及市政府一般预算内安排用于“五大工程”建设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按照一次性补助、间接投入为主的原则,通过对食品安全生产和流通环节,以贴息、补助等形式发放。其中政府扶持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应按照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要求,按项目申请立项。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扶持资金发放的“绿色通道”,按照简化程序、强化监管的思路,使资金尽快发挥作用。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逐级负责、绩效评价等程序和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市农林渔业、贸工部门的职责:
  (一)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公告;
  (二)负责项目规划,组织项目申报,提出行业部门初审意见;
  (三)负责与享受扶持资金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经营企业签订合同,协调有关部门保证产品在深圳销售;
  (四)对按“五大工程”建设方案要求需要招标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开展招标工作;
  (五)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职责:
  (一)会同市农林渔业、贸工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公告;
  (二)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立项,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统一管理,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择优确定扶持企业名单,开展项目审批工作;
  (三)审核安排年度扶持资金预算;
  (四)办理扶持资金拨付,对经审核批准的项目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
  (五)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负责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七条   有关项目单位的职责:
  (一)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配套;
  (二)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按有关规定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八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审计。

第三章 扶持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指在深圳注册,并参与“五大工程”中关于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生猪定点屠宰与肉品流通体制改革、豆制品加工基地以及食品流通现代化工程建设的企业。
  从事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农业生产企业,注册资本应当在1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注册资本应当在500万元以上。
  扶持资金应当重点扶持农业龙头企业。


    第十条   扶持资金所扶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主要包括:
  (一)市内生产基地;
  (二)本市企业在市外兴办的生产基地(租地合同期限应在8年以上);
  (三)本市企业与外地企业合作联营兴办的生产基地。
  前款所称农产品生产基地主要指无公害生猪生产基地、无公害叶菜生产基地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生产基地或产品必须通过无公害产品产地或产品的认证。


    第十一条   对无公害生猪生产基地建设的扶持主要包括与每条万头生猪生产线建设有关的设备(含检测设备)、土建和污水处理投入以及地租、水电和种猪等方面。


    第十二条   对无公害叶菜生产基地建设的扶持主要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排灌渠道建设、田园规格化、道路建设、简易加工场地、检测设备及地租、水电、农机具等方面。


    第十三条   对无公害水产品市内生产基地建设的扶持是指对列入《深圳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及农业保护用地的养殖水面进行完善改造,使之达到无公害标准。主要包括池塘改造,网箱养殖环境综合整治、改造升级,无公害工厂化育苗和养殖场进排水系统改造和深水网箱建设(含相关检测设备投入)。


    第十四条   对无公害水产品市外生产基地建设的扶持主要包括池塘建设、池塘改造、深水网箱建设和蚝业养殖等项目(含相关检测设备投入)。
  前款所称池塘建设,包括挖池塘,独立的进排水系统建设,过滤、蓄水沉淀、净化池建设,增氧机、塘间道路、照明设施建设投入等。
  前款所称池塘改造,包括对池塘进排水系统进行改造,加大沉淀、蓄水池、水处理系统、循环水系统设施投入等,使其达到无公害养殖基地标准;上市前水产品净化处理,池塘间道路整治,防洪、防涝堤围加固及增氧等基础设施建设。
  前款所称深水网箱建设,包括网箱建设、安装,清网机、起鱼机等设施建设。
  前款所称蚝业养殖,包括建造水泥柱或木制蚝排、蚝架,固定设施等。


    第十五条   基地产品进入深圳应当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无公害产品产地或产品的认证证明,或出场前产品的检测证明。
  有关生产基地应当配合检测部门的抽检。每年有2次超标的,暂停资金扶持;有3次以上超标的,取消扶持企业资格。
  无公害叶菜基地产品进入深圳还应当符合市农林渔业部门所制定的包装、标签标准化要求。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所扶持的生猪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年生产经营生猪3万头以上;
  (二)市外生产基地供应深圳市场的生猪数量,本市企业兴办的基地不得少于总产量的80%,本市企业与外地企业合作联营兴办的基地不得少于总产量的60%;
  (三)企业生产经营的生猪必须经深圳市的定点屠宰场屠宰后进入深圳市场(以定点屠宰场统计数据为准);
  (四)企业自有或合作联营单个基地年生猪出栏量1万头以上。


    第十七条   本市企业市内生猪生产基地的扶持标准:
  (一)已通过无公害认证的现有生产基地,每条万头生猪生产线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用于其生产设施的维修;
  (二)尚未通过无公害认证的生产基地,要对生产设施进行改造,使其尽快通过无公害基地及农产品的认证,每条万头生猪生产线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第十八条   本市企业在市外兴办生猪生产基地的扶持标准:
  (一)尚未通过无公害认证的现有市外基地,要对生产设施进行改造,使其尽快通过无公害基地及农产品的认证,每条万头生猪生产线给予一次性补助32万元;
  (二)新建养猪基地的,每条万头生猪生产线给予一次性补助48万元。


    第十九条   本市企业通过合作联营形式与周边省市规模化无公害猪场建立稳定供销关系的,每条万头生猪生产线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二十条   扶持资金所扶持的市外无公害叶菜生产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地组织化程度高,管理主体明确,与深圳市场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
  (二)生产基地供应深圳市场的叶菜数量,本市企业兴办的基地不得少于总产量的80%,本市企业与外地企业合作联营兴办的基地不得少于总产量的60%;
  (三)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生产基地集中连片面积应在300亩以上,且市外基地总面积须达2000亩以上。


    第二十一条   本市叶菜生产基地的扶持标准:
  (一)已通过无公害认证的生产基地,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1184元;
  (二)尚未通过无公害认证的生产基地,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1332元。


    第二十二条   本市企业在市外兴办的叶菜生产基地(主要指在省内兴办的叶菜生产基地)的扶持标准:
  (一)已通过无公害认证的省内叶菜生产基地,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1036元;
  (二)尚未通过无公害认证的省内现有叶菜生产基地,以及新建叶菜生产基地,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1184元。


    第二十三条   本市企业与外地企业合作联营兴办叶菜基地,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450元。


    第二十四条   扶持资金所扶持的水产品生产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市外养殖的企业在市外自建的各个无公害生产基地的总面积应达到一定规模,其中池塘养殖规模在5000亩以上,蚝业养殖规模在5000亩以上,高位池养虾规模在500亩以上。重点扶持在我市设有专销点并具备实施产供销一条龙能力的现有渔业企业;
  (二)水产品生产连片基地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重点扶持在广东省内建设的养殖基地,其市外成片养殖面积应满足以下条件:淡水、海水池塘每个基地养殖规模在200亩以上;高位池养虾每个基地规模在100亩以上;蚝业吊养每个基地规模在400亩以上;深水网箱每个基地养殖规模在2组以上;
  (三)年生产或经营的水产品60%供应深圳市场。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我市《深圳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及农业保护用地的养殖水面进行无公害改造的水产品生产基地改造项目,其扶持标准:
  (一)池塘改造,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450元;
  (二)网箱养殖环境综合整治、改造升级,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1125元;
  (三)无公害工厂化育苗和养殖场进排水系统改造,每千立方米养殖水体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四)深水网箱建设,每组给予一次性补助10.5万元。


    第二十六条   市外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扶持标准:
  (一)池塘养殖淡水鱼,其鱼塘建设项目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800元;其进排水、过滤系统改造,防渗水、增氧设施等鱼塘改造项目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225元;
  (二)池塘养殖海水鱼,其鱼塘建设项目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800元;其进排水、过滤系统改造,防渗水、增氧设施等鱼塘改造项目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225元;
  (三)高位池养虾,其虾塘建设项目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5250元;其水循环系统、过滤系统、生物净化系统改造等虾池改造项目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
  (四)蚝类养殖,其吊养设施建设项目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350元;
  (五)深水网箱,其网箱设施建设项目每组给予一次性补助10.5万元。


    第二十七条   对已关闭的坪山、坪地、大鹏、坑梓等4家屠宰场(因违规已被关闭的葵涌屠宰场除外)和按《深圳市生猪定点屠宰与肉品流通体制改革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即将关闭的沙头角等11家屠宰场给予补偿。补偿标准:
  (一)对已关闭的坪山、坪地、大鹏、坑梓等4家屠宰场,由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补偿;
  (二)对沙头角等按计划关闭的11家屠宰场,由市审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按照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评估净值的100%、机器设备评估净值的30%予以一次性补偿。对不按照计划关闭的定点屠宰场,有关部门将依法关闭并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扶持资金所扶持的定点屠宰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生猪定点屠宰与肉品流通体制改革工程实施方案》规定的规划布局要求和其他各项要求;
  (二)建设或改造方案通过市贸工局组织的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审核。


    第二十九条   屠宰场现代化建设扶持办法和标准:
  (一)对按要求新建、扩建和升级改造的定点屠宰场,其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及配套等生产经营性设施)及现代化建设所需资金贷款由政府给予不超过3年的全额贴息。项目贷款期短于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安排贴息,贷款期长于3年的按3年贷款期安排贴息。贴息额以项目单位与银行所签订贷款合同书的贷款金额和贷款利率为计算依据;
  (二)对按要求新建、改扩建和升级改造并通过政府验收的定点屠宰场,政府对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屠宰场建设方案设计、ISO和HACCP认证及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全额予以一次性补助,每家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十条   屠宰场自营品牌肉的扶持标准:
  本条所称品牌肉是指具有专用注册商标,生猪来源于稳定、可追溯的养殖基地,在现代化定点屠宰场屠宰加工,经过政府集中检疫和厂家严格的质量控制,并采用专用冷藏运输车统一配送的生猪肉品。
  对于上年度自营(批发和零售)品牌肉累计达到10万头或8500吨(按每头85公斤换算,下同)的定点屠宰场给予以下扶持:
  (一)鼓励定点屠宰场购置专用冷藏配送车辆。定点屠宰场每购置一辆专用冷藏配送车,并在本市上牌的,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补助标准:0.8吨以上1.2吨以下的,每辆补助4万元;1.2吨以上1.8吨以下的,每辆补助6万元;1.8吨以上的,每辆补助8万元。屠宰场享受补助的车辆数目根据其日品牌生猪肉品自营量,按30头/辆的标准进行核定;
  (二)对定点屠宰场在本市设立自有品牌肉白条猪定点批发门市、年销售量达到3万头以上的,其冷库建设费由政府给予50%的补贴。享受补贴的冷库容量上限按照其当年实际日均销售量×1立方米/头测算;
  (三)对定点屠宰场在本市白条猪批发市场租赁自有品牌白条猪定点批发摊位的,其交易手续费由政府给予20%的补贴;
  (四)对定点屠宰场在本市农贸市场、超市等零售场所设立品牌肉专柜、店中店,以及在农贸市场、超市等零售场所外独立开设品牌肉零售专卖店的,由政府给予30%的租金补贴。享受补贴面积的上限按照当年日均品牌生猪销售量×5平方米/头测算;其购置冷冻展示销售柜和储藏柜所需费用由政府给予50%的补贴,单店补贴上限为5万元。


    第三十一条   白条猪批发市场交易品牌肉的扶持标准:
  对于交易不同定点屠宰场3种品牌肉以上,并且品牌肉合计年交易量达到10万头以上的白条猪批发市场,其设置冷库所需费用由政府给予50%的补贴。享受补贴的冷库容量上限按照其当年实际日均销售量×1立方米/头测算。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 二十九条、第 三十条和第 三十一条所规定的相关扶持办法的实施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现代化屠宰场建成投入使用一年后,根据对各屠宰场盈亏平衡的审计评估结果,调整相关扶持的条件和比例。


    第三十三条   扶持资金所扶持的豆制品重点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规模:企业总投资不少于800万元,厂房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有完善的污水处理系统,污水排放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生产设备、场地、原料、辅料、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和质量的相关标准;
  (三)卫生管理、检验要求:豆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设立食品卫生质量检验部门,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和专业人员;
  (四)贮存运输要求:豆制品成品贮存应当做到低温冷藏。豆制品的运输应当采用专用冷藏车辆及清洁的容器,运输过程应遵守卫生操作要求,防止污染。


    第三十四条   鼓励豆制品重点生产企业直接在本市超市和肉菜市场设立自有品牌豆制品冷藏销售专柜,由政府按冷藏专柜价款给予10%补贴。


    第三十五条   鼓励豆制品重点生产企业购置专用冷藏配送车辆。企业每购置一辆专用冷藏配送车、并在本市上牌的,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补助标准:0.8吨以上1.2吨以下的,每辆补助4万元;1.2吨以上1.8吨以下的,每辆补助6万元;1.8吨以上的,每辆补助8万元。重点豆制品生产企业享受补助的车辆数目根据其每日投豆量,按1.2吨/辆的标准进行核定。


    第三十六条   扶持资金所扶持的现代化豆制品生产工厂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新建投资主体应当由市贸工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从有实力的豆制品企业中择优选得。《深圳市豆制品加工基地建设方案》中已明确的改扩建豆制品生产工厂项目的投资主体为该项目投资建设主体。投资主体需符合招标书所列各项条件;
  (二)现代化豆制品生产工厂应位于宝安、龙岗两区毗邻公路的适当位置,送货方便;
  (三)工厂厂区周围有良好的卫生环境,无有害气体、放射性、粉尘和其他扩散性的污染源。与化工厂、水泥厂、医院、畜禽养殖场等保持1000米以上的距离。与公路、非食品厂房及生活区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四)工厂应位于非淤泥、流沙地区,有足够的地耐力;
  (五)工厂接近高压电网和自来水管网,生产生活用水充足;
  (六)工厂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左右。


    第三十七条   对按《深圳市豆制品加工基地建设方案》及相关要求新建或改建现代化豆制品生产工厂的企业,根据评审认可的项目实际投资额,参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06年起给予连续2年(每年5%,两年共计10%)的资金补助。


    第三十八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现代化建设的扶持办法和标准:
  (一)对按照国家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进行改造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经由市贸工部门初审,其用于服务、卫生安全、计量、信息系统、保鲜储存、检测、包装、运输、消防、治安等方面设施设备购置或改造所需的资金贷款,由政府给予不超过3年的全额贴息。
  (二)项目贷款期短于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安排贴息,贷款期长于3年的按3年贷款期安排贴息。贴息额以项目单位与银行所签订贷款合同书的贷款金额和贷款利率为计算依据。
  前款所称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指为买卖双方提供粮油、畜禽、蛋、水产、蔬菜、水果、花卉等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批发交易的场所,具备商品集散、信息公示、结算、价格形成等综合配套服务功能。


    第三十九条   对于年度累计蔬菜配送量达到2万吨、其所配送蔬菜的年度平均抽检合格率不低于99%的农产品配送企业,政府在财政上予以适当支持。具体办法和标准:
  (一)其配送中心冷冻库、保鲜库、配菜车间、配料仓库、检测实验室、信息系统等现代化建设所需的资金贷款,由政府给予不超过3年的全额贴息。项目贷款期短于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安排贴息,贷款期长于3年的按3年贷款期安排贴息。贴息额以项目单位与银行所签订贷款合同书的贷款金额和贷款利率为计算依据;
  (二)鼓励配送企业购置专用冷藏配送车辆,企业每购置一辆专用冷藏配送车并在本市上牌的,政府一次性给予补助。补助标准:0.8吨以上1.2吨以下的,每辆补助4万元;1.2吨以上1.8吨以下的,每辆补助6万元;1.8吨以上的,每辆补助8万元。企业享受补助的车辆数目根据企业实际蔬菜年配送量,按2000吨/辆的标准进行核定。此项政策从2006年起开始实施,2010年底前截止(专用冷藏配送车特别通行的政策不限制年限)。

第四章 扶持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四十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农林渔业、贸工等部门应当联合公开发布项目申报公告。
  市农林渔业、贸工部门负责规划组织项目,组织项目申报,进行专业行业技术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立项审批手续,并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统一管理,对上报的项目立项等材料,委托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考察、初评和集中答辩评审。
  对经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款,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对于财政补助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经公示确定后,市财政部门据此办理资金拨款。
  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审计部门依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关联法规    

    第四十一条   申报农产品生产基地项目的,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报企业基本情况及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内容说明;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单位财务或审计报告;
  (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或产品的认证证书;
  (五)土地使用证明或海域使用证、养殖使用证等有关资料;
  (六)市农林渔业部门的初审意见;
  (七)市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申报材料。


    第四十二条   申报生猪定点屠宰与肉品流通体制改革工程项目的,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一)屠宰场关闭补偿
  屠宰场已关闭的,提交所在地区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
  屠宰场准备关闭的,提交审计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在地区政府(市属企业由市贸工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屠宰场现代化建设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及现代化建设贷款贴息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银行贷款证明;
  2.固定资产投资及现代化建设项目清单;
  3.定点屠宰场有关说明材料;
  4.市贸工部门的初审意见;
  5.市发展改革部门项目立项所需申报材料;
  6.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设计及认证费用资助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屠宰场建设方案设计合同、收费记录;
  2.认证合同、收费记录等。
  (三)屠宰场自营品牌肉
  申请冷藏车补助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冷藏车购置发票、行车证;
  2.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屠宰场年自营量统计证明材料等。
  申请白条猪批发门市冷库补贴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白条猪批发门市营业执照;
  2.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年销售量统计证明材料;
  3.冷库建设费用说明材料等。
  申请批发市场摊位租金补贴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白条猪批发市场摊位出租合同;
  2.有关部门出具的年销售量统计证明材料等。
  申请零售店铺租金及冷藏设施补贴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店铺出租合同;
  2.有关部门出具的年销售量统计证明材料;
  3.冷冻展示销售柜和储藏柜购置发票等。
  申请白条猪批发市场交易品牌肉补助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批发市场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2.批发市场经营品牌肉状况;
  3.有关部门出具的品牌肉交易量统计证明材料;
  4.冷库建设费用说明材料等。


    第四十三条   申报豆制品加工基地项目的需向有关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冷藏销售专柜补贴需提交的资料:
  1.企业申请书及承诺函(专柜专用);
  2.购买冷藏销售专柜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与所在超市或农贸市场管理部门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4.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冷藏车补助需提交的材料:
  1.冷藏车购置发票、行车证;
  2.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统计证明材料等。
  (三)申请现代化豆制品生产厂建设补贴需提交的资料:
  1.企业的申请书;
  2.市贸工部门的初审意见;
  3.市发展改革部门项目立项所需申报材料;
  4.所在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工厂建设进度证明;
  5.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四条   申报食品流通现代化工程项目的,需向有关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现代化建设需提交的材料:
  1.农产品批发市场相关材料;
  2.改造方案及相关支出;
  3.银行贷款证明;
  4.市贸工部门的初审意见;
  5.市发展改革部门项目立项所需申报材料;
  6.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支持农产品配送企业发展蔬菜等农产品集中配送需提交的材料:
  配送中心现代化建设:
  1.企业基本资料;
  2.配送中心建设方案及相关支出;
  3.银行贷款证明;
  4.有关部门出具的年蔬菜配送量统计证明材料和抽检合格率证明材料等;
  5.市贸工部门的初审意见;
  6.市发展改革部门项目立项所需申报材料;
  7.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冷藏配送车辆购置资助:
  1.企业基本资料;
  2.冷藏车购置发票;
  3.行车证;
  4.有关部门出具的年蔬菜配送量统计证明材料和抽检合格率证明材料等;
  5.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项目检查验收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项目实施责任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和运营,并接受市农业、贸工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市农林渔业、贸工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协调服务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市农林渔业、贸工、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按有关批准方案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后1个月内向市农林渔业、贸工等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验收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   市农林渔业、贸工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规范程序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对于没有按有关批准方案组织实施,或因其他违规行为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经市农林渔业、贸工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后,做出撤销项目的决定,并全额追回政府扶持资金。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政府扶持资金。


    第五十条   扶持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的行为,由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扶持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使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或与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好处的,由市发展改革、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实行政府扶持政策检讨机制。本办法实施一年后,可召集各方面专家对该资金扶持政策进行检讨、评估,视情况对扶持的条件、标准、操作方式和管理措施等进行重新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规定具体保障措施,确保政府扶持资金所支持建设的市外基地农产品按规定比例进入我市市场。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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