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日本出台新的进口伴侣犬猫检疫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30 生效日期: 2005-09-30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动函〔2005〕79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日本近期出台新的进口伴侣犬猫的检疫制度,要求向日本出口的伴侣犬猫,在出口前须由日方认可的通过法国Nancy实验室资格考核的检测实验室进行狂犬病血清抗体检测。该检疫制度已于2005年6月7日生效。
  目前我国尚无实验室通过资格教育,总局正在开展这方面工作,为了不影响日本出口伴侣犬和猫,经与日方商定,在我国的实验室通过资格考核前,由犬和猫的所有者向日方认可的实验室(可在日本动物检疫所网站http://www.maff--aqs.go.jp查询)寄送血清样品进行检测。寄送血清样品时应随附经我国检验检疫部门对被采集血清的犬猫实施临床检疫合格后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证书格式附后),证明该犬(猫)未见传染病的临床症状,检疫证书上还须注明该犬(猫)被植入的芯片号码。
  血清检测合格后,伴侣犬猫出境前,由我国检验检疫部门实施临床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卫生证书(证书格式附后),证明该犬(猫)未见传染病的临床症状,检疫证书上还须注明该犬(猫)被植入的芯片号码。
  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加强宣传力度,提醒有关旅客注意此规定。
附件:1.证书格式样本(略)
  2.日本关于伴侣犬猫的进口指南(略)

2005年9月30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