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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23 生效日期: 2006-05-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肇府[2006]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把就业再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坚持把促进就业再就业摆在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优先位置,坚持在公共财政支出中优先安排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在继续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同时,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城乡统筹就业上来,着重解决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努力实现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
  (二)我市就业再就业的目标任务
  “十一五”期间,我市基本解决国有企业转制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延伸服务功能,改善就业环境;实施城乡统筹就业,基本建立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和城乡统一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加快高技能人才发展步伐,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力争每年城镇新增就业岗位3万个以上,实现城镇就业再就业2万人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0%以内。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
  (一)明确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扶持对象和范围。
  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的所有扶持政策:
  (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和管理。
  对倬鸵涤呕葜ぁ凡捎檬得?坪湍晟蠹锹贾贫龋?蕹种ふ弑救耸褂谩I炅烊嗽诎炖怼对倬鸵涤呕葜ぁ肥保?裟行阅曷?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是”或“否”。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应停发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及社区居委会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及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并严格规范《再就业优惠证》使用和管理,持证人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再就业优惠证》,违者予以没收。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再就业扶持政策和资金的,报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中注明其享受扶持政策的种类和资格,作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凭据。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在当地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实施税费优惠。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享受《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2、优先提供和安排场地。各级政策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优先解决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属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30%以上的摊位,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安排给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经营。并按规定减收租赁费、摊位费、市场管理费及卫生清洁费等费用。
  3、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两年,可展期1次,对从事国家和省规定的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实际人数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结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凭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及失业证,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微利项目,由市财政在再就业资金中给予50%的贴息。
  (四)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通知》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2、信贷支持。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的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每招用1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给予2万元一3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3、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工商户(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之和计算,属个人缴交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后,在30日内须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办理人事档案托管,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灵活就业人员无固定用人单位且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和应缴额度给予50%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各级政府要将以下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特殊政策扶持:(1)符合“4050”年龄条件(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的持《再就业优惠证》未实现再就业人员:(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
  1、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在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按此政策执行。
  2、提供岗位补贴。各类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困难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市级每人1000元,县级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所需资金在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各类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山岗位招用工人,必须提前30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备案,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照面向社会、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统一组织就业困难人员进行专场招聘会。
  3、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就业困难人员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1次以上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一次创业培训。所需费用在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业训练中心、创业培训中心和技工学校要积极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免费职业培训,提高其就业和创业能力。
  4、提供特殊的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对一”的免费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帮扶服务,所需费用在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对岗位不挑不拣的就业困难人员,要承诺在2个月内给予安置。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困难人员就业安置登记制度。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申请后,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肇庆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手册》(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作凭证。
  (六)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和高等院校就业指导机构要加强合作,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本地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本地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有关部门要落实免收属于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获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并在贷款要求的人员给予小额担保贷款。
  三、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制度
  实施城乡统筹就业,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和城乡统一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加快城乡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健全培训网络,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素质,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
  (一)加强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凭证管理制度。
  按照统筹城乡居民就业的要求,废除现行流动就业证卡制度,统一建立覆盖本地城乡全体劳动者的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凡在本市就业的所有劳动者,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发放《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作为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的统一凭证,持证(卡)人享受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并与社会保障管理制度相衔接。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确保其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子女入学入托等权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招用工登记备案制度。
  (二)加快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各地要把城乡劳动者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按照统一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向城乡劳动者提供统一的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服务,每季度开展一次就业和失业调查。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向城乡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向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在当地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2007年底前,各地要建立健全以政策咨询、失业登记、就业备案、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要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4级就业服务网络,为城乡劳动者提供统一的就业服务。整合现行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资源,组建规模较大的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即多个乡镇设一个劳动保障机构),作为县级劳动保障局的派出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核拨。基层劳动保障所要按照就业服务“新三化”要求,统一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帐、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设施标识,为城乡劳动力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推荐培训、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村委会(社区)要建立兼职劳动助理制度。兼职劳动助理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商乡镇(街道)同意后,聘请1名村委会(居委会)干部兼任,负责辖区内的劳动保障事务工作。兼职劳动助理每月给予50元岗位补贴,年终根据其工作实绩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四)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2008年底前,要建成市、县、乡镇三级联网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并与省联网,实现劳动力市场网络互联、信息共享,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统筹解决。各级财政要确保劳动力市场信息网正常运行所需的经费,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实时的劳动力市场信息。2006年6月底前,各地要建立城乡劳动力资源数据库,统一使用省的管理软件,对城乡劳动力实行动态管理
  四、实施技能振兴工程,全面推进素质就业
  (一)加快职业技能综合性培训基地建设。
  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大力发展技工教育,要加快市高级技工学校新校区建设工程进展,确保2007年投入使用。同时,要加快市级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和县级职业技能综合培训基地建设。市政府将选择一所师资力量较强、规模较大的技工学校或在市就业训练中心的基础上,创办市级职业技能实训基地,作为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公共服务平台。各地要积极筹集资金,加快县级职业技能综合培训基地建设。高要市和广宁、德庆、封开、怀集县要落实《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肇府[2004]12号)要求,加快农民工培训中心建设,在2007年底前建设一家上规模、上档次、综合性的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市财政按照有关文件精神,一次性支持每个山区县200万元启动资金。其他地区要积极筹集资金,在2007年底之前创建一家综合性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市政府将市级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和县级职业技能综合培训中心建设纳入再就业目标责任制考评范围,建立政府督办通报制度。
  (二)认真落实就业准入制度。
  对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在就业前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才能就业。要大力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6个月至1年的以获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为目标的职业技能培训。要在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中实行“双证制”。各类职业院校毕业(结业)生,在取得毕业(结业)证书的同时,必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积极组织实施技能振兴工程。
  以市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为主要基地,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重点培养数控、模具、电子、通讯、交通、装备制造等我市经济发展紧缺的高技能人才。鼓励有能力的企业集团、待业设立《技师工作站》,发挥本企业、本行业的技术力量,以师带徒的形式培养技师和高级技师。从2006年起3年内每年培养高级工3000人,技师和高级技师500人。要认真落实高技能人才待遇,改进高技能人才评价办法,建立高技能人才成长的激励机制。实行高技能人才津贴制度。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对企业在职员工开展岗位技能晋升培训。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协调指导机制,加大资金投入,从2006年开始,每年征收的教育附加费、教育基金百万行筹集的基金总额中提取30%用于职业教育。
  进一步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的能力。以“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为龙头,将农民工培训“阳光工程”、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工程整合为“肇庆市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通过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特别是农村青年参加短、中、长期技能培训,重点组织1一3个月职业技能培训,加快提高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能力。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农业局、教育局、财政局另行制定,并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
  (四)实施创业培训富民工程。
  从2006年起,在全市全面组织实施“创业培训富民工程”,切实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劳动者的创业能力,“十一五”期间要组织1000人具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力争创业成功率达30%以上,通过创业增加3万个就业岗位。要加强市级创业培训基地的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就业训练中心作为省级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和“SIYB中国创业培训项目授权机构”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复退转业军人、刑满释教人员、中小企业主参加免费创业培训,所需资金在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创业培训富民工程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制订并组织实施。
  (五)认真落实培训补贴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本市持《劳动保障手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可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和一次创业培训补贴。上述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五、加强失业调控,规范劳动就业管理
  (一)加强失业调控。
  调控失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失业调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要结合本地区再就业目标责任制中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任务,制定本地区失业调控工作方案。要正确引导和规范企业裁员。各地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规范和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因企业裁员造成大规模失业。除关闭破产企业外,原则上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的,要事先后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依法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要依法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监管,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定期开展清理整顿活动和严厉打击各类职业中介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克扣拖欠工资、超时加班、不签订劳动合同和逃避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要为农民工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援助和各种服务,保障农民工在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和生活保障等方面享有应有的权益。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招用工行为,严格执行企业招用工登记备案制度。要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实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量,各级财政要保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经费。
  (三)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和重组改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险办法不明确、资金落实不到位,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规范职业安置程序,严格按照方案实施。关闭破产程序终结后,要及时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等相关服务,做好善后工作。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保生活与促就业良性互动。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各地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民政基层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信息沟通和互动合作,建立联动机制。引导和鼓励有劳动力能力的失业人员和低保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多渠道积极促进和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功能。
  要按照省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尽快研究制定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功能的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进行试点。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大扩面征收的力度。
  要认真研究并制定针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切实为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对中断缴费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以允许其先参加工伤保险,条件成熟时再参加其它保险。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省有关规定改进社会保险缴费与待遇的发放办法,加大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监管力度,提高企业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和自觉意识,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落实到位
  (一)认真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就业再就业工作负总责,要继续把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优先指标,作为党政一把手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实行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年度考评,市政府每年将对各地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乡统筹就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失业调控、就业与社会保险联动机制、促进就业资金投入等6大方面进行目标责任考核,对工作落实、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省、市补助给财力较弱的县(市、区)的再就业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要与各地促进就业再就业以及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工作的实绩挂钩。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抓好落实。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职能优势,群策群力,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把促进就业再就业宣传当作一种公益性宣传,减免有关宣传费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引导广大劳动者树立劳动光荣、劳动致富的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
  (二)加大政府对促进就业再就业的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投入,各级财政每年要在上年安排的再就业资金、民营经济吸纳再就业专项资金、劳动力市场及信息网络建设等就业专项资金规模不减的基础上增加10%,并按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地方库收入增量部分10%安排就业再就业经费。市及县级财政要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资金、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及信息网络建设、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再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支出。财政、劳动保障和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期暂定到2008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以前我市制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与本《办法》有低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确保再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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