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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06年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7 生效日期: 2006-04-27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深劳社[2006]68号
为做好我市2006年度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根据《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深劳社(2006)6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调员工手续办理
  (一)全市劳动保障系统统一使用招调员工网上办公系统,并按统一的办事程序和要求审核招调员工材料。
  (二)2005年度已立户且上年度未违反招调员工规定的用人单位,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纳税证明领取《深圳市2006年市外招调员工办事手册》和《2006年市外招调员工文件及办理招调手续的相关政策依据》办理立户手续;新立户的用人单位按《实施办法》的立户条件提供相关材料办理立户手续,并领取《深圳市2006年市外招调员工办事手册》和《2006年市外招调员工文件及办理招调手续的相关政策依据》。
  (三)立户办理时间为2006年5月8日至10月31日。申报招调工个人计划的时间为2006年5月8日至11月15日。
  (四)特区内下列用人单位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调手续:
  1.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市投资控股公司系统企业;
  2.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3.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
  4.生产基地在特区外,但生活基地在特区内的市属大型企业。
  特区内上列单位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区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招调手续。
  (五)宝安区、龙岗区内用人单位依照《实施办法》招调员工的,到所在地的区劳动部门办理招调员工的有关事宜。
  (六)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拟招调员工,电脑会自动下达计划指标,对其他人员则根据指标下达与奖励的原则分批进行锁定,审批结果在网上公布。
  (七)劳动保障部门在计划指标下达后的有效期限内受理拟招调员工个人材料。用人单位应在计划指标有效期内送审拟招调工员工个人材料。
  (八)经审核同意招调的人员,应于12月31日之前领取《员工调动通知》或《招用员工通知》和《深圳市2006年入户指标卡》,并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指标审批及奖励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实行安置随军家属及困难失业人员与招调工指标审批下达相结合的办法,市劳动保障部门按下列方法进行指标审批及奖励:
  (一)以纳税额定企业基本指标:纳税5—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的,下达1个指标;纳税50—100万元人民币的,下达2个指标;纳税额增加50万元人民币,则增加1个指标。
  (二)创汇立户企业,下达1个指标。
  (三)以安置困难失业人员就业多少确定奖励指标,每安置1名困难失业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奖励3个指标,但虚假安置骗取指标的,取消企业立户并记入黑名单,3年停办招调工业务。安置随军家属1名上岗就业(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奖励6个指标。
  (四)用人单位招聘困难失业人员,请到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登记招聘(地址:八卦二路612栋6楼13、14号窗口,电话82132811)或自行招聘。签订合同后,到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地址:八卦二路612栋6楼4号窗口,电话82132850),我局劳动力资源管理处凭就业登记备案,落实奖励指标。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请到就业管理处登记,我局可直接对有能力安置随军家属的单位下达安置任务,对于拒绝完成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单位停止办理该单位的招调工业务,对于积极安置的,则给予奖励。
  (五)直通车企业、高科技企业及其他政策性扶持企业可优先下达指标。
  (六)各区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本区立户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纳税及奖励的办法,在本区内执行。
  三、职业技能鉴定及企业考评
  (一)拟招调员工如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中级以上职业标准执行,可选择的工种范围一般应在《2006年度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以下简称《职业工种目录》,见附件1)之内。
  (二)《职业工种目录》中的“职业技能鉴定工种”,是列为今年招调工范围且我市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所注明的等级为符合招调工条件起点等级,技能鉴定时间安排和要求见《关于公布2006年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期安排的通知》(深劳社(2005)170号)。
  (三)符合自行组织考评条件的企业,按我局相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按《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组织企业考评的,一般应同时具备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员工100人以上、纳税50万元以上,对达不到上述条件,而又确需自行考评的,报我局劳动力资源管理处审定通过后,由工考办组织实施。
  四、我市优势传统产业和支柱产业
    支柱产业具体是指高新技术产业、金融产业、物流产业、文化产业。
  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的方向,对相关大企业中从事相关专业多年的人员,在下达指标时予以适当照顾。
  五、其他
  (一)在市外取得的非统考类职业资格证书,其工种与《职业工种目录》中的鉴定工种相同的,应当参加深圳市的实操测试。
  (二)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拟招调人员,其子女16周岁以下(或16—18周岁且为在校中学生的)且与拟招调员工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可同时办理“农转非”及随迁手续。
200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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