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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3年第一期计算机、复印机类办公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5 生效日期: 2003-07-25
发布部门: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发布文号: 国机采字[2003]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02]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3]14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3]19号)精神,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进一步推进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从2003年6月开始,在财政部2002年对中央单位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协议供货制度的项目实施范围。中央单位2003年第一期计算机等办公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招标工作已经完成,经财政部同意,现将执行本次协议供货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小批量(合同总金额不足40万元)采购急需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桌面多功能一体机、投影机和复印机,除采购中心另行组织批量采购外,均应在本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采购,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机型。
  为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健全财务、税收和资产管理制度,各单位不得自行拼装计算机。因工作特殊需要确需购置中标机型以外配置的计算机的,应写明理由,征得财政部同意后,报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二、协议供货承诺书有效期
  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从发文之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在此期间,中标供应商将按2003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附件一)的承诺,向中央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其具体品牌、机型、折扣或价格详见附件二)。
  为了使中央单位详细了解本次中标供应商的各项具体承诺,采购中心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财经报”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上公告各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标产品、订货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协议供货有效期若有延长,也将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采购方式
  各单位要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采购时,中央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联系方式采购,并向中标供应商提供确认本单位为中央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或资产管理专用章。中标供应商的总公司或分公司将直接或委托其代理商,提供相关的中标产品及服务。
  中央单位单次采购金额超过40万元时,应报送采购中心另行组织联合集中采购,以获得规模效益。对于单次采购金额不足40万元且不急需使用的,各单位可向采购中心申报采购计划,由采购中心组织联合批量采购。原则上,各单位在一个季度内采购同一商品的次数不应超过两次。

  四、采购合同
  中央单位进行采购时,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加盖采购单位(最终用户或专职采购机构)印章,同时加盖单位财务或资产管理机构印章。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各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协议供货承诺书等书面材料,均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了简化合同内容,采购中心统一制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文本(附件二),作为政府采购原始凭证,发供应商使用。合同文本一式四联,分别由采购单位、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授权的供货代理商和采购中心留存。其中,采购中心一联,由中标供应商按月汇总报送采购中心。

 

  五、付款方式
  中央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货款。其中,实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办法的采购项目,由财政部按合同金额将采购资金划拨到中标供应商指定账户。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由中央单位按合同约定自行向中标供应商付款。

  六、价格
  协议供货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及价格折扣率为最高上限,中央单位可在此基础上与中标供应商协商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中标价格中已经包含了配套服务和有关配件的费用,各单位无需再另外付费。各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查询专栏中公告的“中标供应商服务汇总表”,注意维护自身权益。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不得对中标产品的价格向上进行调整。如对中标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向下进行调整时,在不降低配置的前提下,必须同时对中标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进行相同幅度下调,并将具体调整情况按统一格式上报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将随时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查询专栏公告价格调整情况,不再另行发文通知。请各中央单位注意上网查询。
  因计算机产品(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的配置和价格变动频繁,在总结前三期协议供货采购经验的基础上,本次协议供货期间将作如下改进:即对于计算机产品将仅公布中标机型和折扣率,不再公布具体的配置和价格。中国政府采购网将提供超级链接,使用户可以直接浏览中标机型在其生产制造厂商总部对外公众网站上的具体配置及其公开报价。各单位可按照本文件中公布的折扣率计算出最高采购限价。

 

  七、权益保护
  中央单位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的价格优惠和服务条件,监督中标供应商履行承诺书和采购合同约定的应尽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时,按合同书规定方式进行处理。同时,中央单位要注意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书范围的其他要求。
  为保护中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本次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结果(包括中标产品的价格、折扣、服务承诺等)未经采购中心同意不得转载、刊印或用做其他用途。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本次招标结果原则上只向中央国家机关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布并为其服务,各采购单位可使用口令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中标结果和相关信息(统一口令详见文件原件)。在此范围外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若需使用或参照本次协议供货的中标结果进行采购的,应事先征得采购中心的同意。

  八、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规定的中央单位,采购中心将上报财政部及有关部门按现行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要求开展采购活动并将本通知精神逐级传达到基层单位并监督其开展采购工作。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各单位可向财政部和采购中心反映(联系电话: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一处010-68368700,88363509,68365400,E-mail:zfcgzx2003@yahoo.com.cn;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处010-68552266)。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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