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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计划单列市银监局对辖内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4 生效日期: 2003-07-24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银监办通[2003]18号

辽宁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省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筹):
  《关于计划单列市银监局对辖内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办法》已经会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计划单列市银监局对辖内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办法
  计划单列市银监局对辖内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属地管理采取以下办法:
  一、计划单列市银监局对辖内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实行属地管理与委托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即对辖内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之外的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由计划单列市银监局委托对应所在地的银监会派出机构(简称受托局)进行。委托现场检查时,由计划单列市银监局向受托局径发委托通知(包括委托内容和要求等),同时抄送所在省银监局。检查结果由受托局直送计划单列市银监局并抄送所在省银监局。计划单列市银监局应将汇总情况及处理意见抄送所在省银监局。

  二、计划单列市银监局和所在省银监局的数据统计实行属地管理,即计划单列市银监局负责对行政区划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各项业务数据进行统计,报所在省银监局后,由所在省银监局统一汇总报银监会。从监管工作需要出发,计划单列市辖内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本机构的全省业务数据同时报计划单列市银监局和所在省银监局,确保时效与质量。

  三、银监会有关会议精神的传达和工作部署,由计划单列市银监局和所在省银监局分别进行。计划单列市银监局辖内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必再参加所在省银监局相同的会议。

  四、省委、省政府的相关工作会议通过所在省银监局通知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或列席的,所在省银监局应通知包括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要求参加或列席。

  五、计划单列市银监局辖内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之外的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及高级管理人员审核等实行属地管理,由对应所在地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审批,抄送计划单列市银监局。

  六、省银监局辖内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计划单列市银监局辖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其监管与检查办法比照上述有关规定进行。

  七、相关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接有关规定参照上述办法进行,计划单列市银监局应及时与所在省银监局沟通,以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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