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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08号建议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7 生效日期: 2005-04-07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议[2005]6号
张兴华代表:
  您在市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立民心工程确定程序的议案转建议》(第1308号建议)收悉。市政府办公厅十分重视,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民心工程”工作规范》,“民心工程”是市委、市政府重点解决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原则上当年立项当年完成,让群众得到实惠的系列项目。“民心工程”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其主要做法是:   第一,加强对实施“民心工程”的领导。市政府由市长负责,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市政府各部门由行政一把手负责,有关处室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由区县长负责,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精心选定项目。市政府各部门在总结检查上年“民心工程”完成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城乡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多方面意见,每年12月底以前向市政府提出年度项目建议。同时,市政府办公厅还要在媒体上公开征求“民心工程”项目的意见。项目经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并组织论证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后报市委常委会议审定。最后通过新闻媒体向广大群众公布。
  第三,实行项目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围绕市政府确定的项目,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目标实现。
  第四,严格检查监督。将“民心工程”项目的确定、检查、考评、奖惩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一并进行;市政府对“民心工程”项目实行季报制度,由承办部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项目完成情况以报表形式送市政府办公厅;实行行政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每年初将上年“民心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和当年拟实施的“民心工程”项目向社会公布。
  第五,要求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领导干部时刻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为群众尽实心、干实事、谋实利,关心群众冷暖,了解群众情绪,为群众办实事,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第六,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民心工程”的办法,每年确定一批本级政府、本部门“民心工程”项目,并逐级把“民心工程”工作落实到街道、乡镇和各行业。并且,把“民心工程”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近期和远期工作目标有机结合起来,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这项工程。市政府、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民心工程”项目一般不重复交叉。
  第七,“民心工程”项目一经确定,各级财政要确保项目资金的落实。实施项目时,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尽量减少办事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减免有关收费。
  第八,严格“民心工程”工作纪律。对承担“民心工程”项目主办单位不认真,协办单位不配合造成年底无法完成任务的,要严肃处理有关负责人。
  第九,要防止形式主义,此项工作不搞层层评比和表彰。
  我市实施“民心工程”以来,对于密切联系群众,顺应民心民意,转变机关作风,逐步解决群众生活中的突出问题,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民心工程”已经成为鼓舞人心,凝聚人心,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示范工程。
  但是,正如您在建议中所反映的情况,个别地方,少数部门还没有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民心工程”工作规范》,影响了“民心工程”的声誉。对此,市政府将认真吸纳您的建议,从今年起加大对各级“民心工程”的指导和监管,特别是要严格“民心工程”确立过程中的程序,真正实现“民心工程”鲜明的为老百姓办实事的特征。并且,要完善“民心工程”监督机制,努力把每一项“民心工程”抓实抓好,真正体现合民心、顺民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此复函已经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崔坚审签。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市政府办公厅,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白冰 89016931
二○○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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