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计信[2003]28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财政资金,防止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根据芜政办(2003)21号《关于转发市计委<芜湖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就项目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项目范围
(一)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信息设备配置、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等内容,涉及全市政务和公共服务信息化。
(二)本意见所指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由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财政补助的项目。
二、安排信息化建设项目遵循的原则和依据:
(一)符合国家、省有关信息化的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
(二)符合我市有关信息化的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
(三)符合全市信息化规划和计划。
(四)涉及全局性的、带动全市信息化发展的项目优先安排。
三、项目申请
(一)市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时,应在当年八月底前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简称市计委)和市财政局同时报送《芜湖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技术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或信息技术中介机构的评审意见。
(二)市计委组织财政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后,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同意,列入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统一纳入下年度财政综合预算和采购预算安排。
(三)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申报要求填报有关资料的同时,抄送市计委备案。需要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开始申报前,向市财政局、市计委提出申请,并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上报。
四、项目实施管理
(一)项目单位根据联合审查的批复意见,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系统设计、设备选型、软件开发、建设进展),报送市计委确认,市计委将确认意见书送市财政局和市政府采购办备案。
(二)凡未列入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再安排财政资金。对个别特殊或紧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经市计委、市财政局联合审查,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
(三)凡列入本意见管理的项目,具体实施须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四)为了规范建设行为和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中标项目均要签订经济合同;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要对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责任;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同时实行项目监理制。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共同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验收、决算
(一)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市计委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书,由市计委牵头,并会同市财政局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二)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
(三)项目验收后,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进行项目决算,并按决算数进行产权登记,增加固定资产。
六、其它
(一)建立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评审、验收专家库,参加评审、验收的专家,每次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二)违反本通知的单位,由市计委、市财政局向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三)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通知制订各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
附:《芜湖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
二OO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