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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国防科工办关于调整民爆器材经营费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2 生效日期: 2003-10-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国防科工办
发布文号: 皖价商[2003]260号

各市物价局:
  1996年来,民爆器材行业安全成本和正常经常费用增加,为促进民爆器材特种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安全,现就调整民爆器材经营费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费、利润和利息分配。按照有利于民爆器材合理流通的原则确定省级经营企业的收费率(包括管理费、利润和利息,下同)为2%,市县级经营企业的收费率为5%。
  二、运杂费。从生产企业(或省级经营企业供应点)到经营所在地,按里程合理计收。以100公里为起点,运杂费率为5%,每增加50公里(不足50公里按50公里计算)增加1.5%。
  市县级经营企业到用户所在地的配送运输费率,由所在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地区间合理衔接的原则确定。运输里程在30公里以内或用户与民爆仓库距离差别不大的,不论运量多少,按趟计费;民爆仓库与用户距离差别明显的,以吨/公里计费。对应急特殊需要配送的(指24小时内必须送到用户指定所在地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配送运输费用。没有实行配送的,不得收取配送运输费。
  三、仓储费。入库后的民爆器材仓储费率为7.5%。未入库不得收取仓储费用。
  四、出厂价格。根据国家民爆器材价格管理政策,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可以国家制定发布的出厂价格为基础,在上下浮动5%的幅度为范围内确定实际出厂价格。
  五、计价基础。流通企业(无论省内产品还是省外产品)一律以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的实际出厂价格为基础,按照规定的作价公式和经营费率确定价格。作价公式、劳务费和批零差率仍按原规定执行。
  上述经营费率调整后,各级不得搭车收费,民爆经营企业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严禁违规提价或超限降价。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查处。
  本通知从二00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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