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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4 生效日期: 2005-09-14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标造函[2005]80号

各有关注册机构:
  根据《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续期注册范围
  凡2003年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经建设部审核合格的造价工程师,符合《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续期注册条件,均应办理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

  二、申请方式
  2005年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采用网上申请注册的方式,申请人应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办理网上登记注册。

  三、续期注册申报程序
  1、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选择“续期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进行申请表上报,并将“续期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2、申请人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续期注册申请表等资料,到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3、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网上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准予续期注册,并在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续期注册栏”内加盖“续期注册合格”专用章和注册机构单位公章;
  4、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在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结束后,将续期注册审核情况、合格与不合格人员名单汇总,报送建设部备案。

  四、续期注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1.《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和身份证;
  3.与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4.注册期内参加继续教育合格的证明;
  5.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证明。

  五、续期注册受理时间
  请各注册机构于2005年10月15~2005年12月15日办理本省级或部门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将续期注册审查情况报告报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同时将续期注册人员的网上审批结果通过“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上报至建设部。

  六、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换发工作
  凡2001年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人员,在办理续期注册的同时,完成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换发工作。请各注册机构于2005年12月31日前,在发新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同时,将原注册证书及专用章收回,逾期不办理换发的,原注册证书及专用章失效。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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