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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2 生效日期: 2003-07-12
发布部门: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26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七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   停车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五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市容(行政执法)、建设、工商、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规划、公安交通和市容管理部门应根据马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市区停车场专项规划。经批准的停车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区、大型商场、商业街(区)、旅游区、批发市场等,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设计、建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配套建设专用停车场。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竣工后,项目竣工验收应有公安交通和市容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投资专项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议定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停车场应当按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车位。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停车场的用途。确需变更用途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意见,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停车场。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并报经规划管理部门与市容管理部门会商后确认。


    第十五条   开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先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收费标准应当经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权可以有偿转让,产权可以出售。


    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佩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标志,上岗实施管理。
   公共停车场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经营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的,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的,由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停车场或改变使用性质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停车场的用途;逾期不改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无证经营停车业务,停车场不按规定收费、不使用统一税务发票的,由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分别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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