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2]514号
市教委:
你委《关于天津大学、南开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教育收费标准的函》(津教委财(2002)25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充分考虑学员经济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按照“以收抵支”和不营利的原则,天津大学、南开大学举办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教育的收费标准可由学校自行核定。
二、天津大学、南开大学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天津大学、南开大学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四、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