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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省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4 生效日期: 2003-06-24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3]194号

省临床检验中心:
  你中心《关于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审价的报告》(皖检中字第[2003]2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省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的批复》(皖价费[2002]22号),经过一年的试行,对规范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的收费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经审核,同意此收费标准在试行期满后,继续执行。

  二、PCR检测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三、收费单位接本文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加强内部收费管理,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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