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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7 生效日期: 2002-09-17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2]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2年6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和政府法制工作的一件大事。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规定》,对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此,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2001年10月至2001年12月31日,我市对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承诺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修订。认真实施《规定》,有利于巩固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和修订工作的成果,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设权行为,减少行政权在运行中的神秘性和无序性,防止行政权不规则运行。同时,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在我市的统一实施,促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此外,进一步促进政府立法工作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使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上来。

  二、深刻领会《规定》的基本要求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即制定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要切实做到法定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公开化。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各类规范性文件要严格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不得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文件内容要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不能含糊不清。同时还必须透明,即凡是给行政管理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或者给政府部门设定权力的,都要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法制统一的原则,同时要规定政府部门的责任,并且要用法定形式向社会公布,不得暗箱操作,也不得存在“抽屉政策”。因此《规定》明确规定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与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职权划分,使政府及其部门的设权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证政府工作在法制轨道上高效率运行,推进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在政府立法工作中,要把政府立法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要同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相统一;立法进程要同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研究、论证每一个具体立法项目,使其实质内容全面、准确的体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并注意与有关的法律和政策衔接、协调、配套。
  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人民群众在立法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民事权益以及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必须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向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政府及其部门的各类规范性文件,都要把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社会经济效益摆在重要位置,对那些已被实践证明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条文,要通过法定程序及时废止;坚决杜绝部门利益法定化现象,防止一些单位和个人以依法行政为借口,设置一些不合理的审批项目,将部门利益和小团体利益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

  三、严格遵守《规定》确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
  依照《规定》第四条,在本市行政管理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只能由本市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规定,不得在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中自行创设下列内容:(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二)采取行政强制性措施的,(三)行政审批许可和登记、备案的,(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五)涉及市场准入条件、标准、范围以及资格、资质内容的;(六)涉及世界贸易组织各项规则要求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容的,(七)其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项民事权益的。这主要是体现行政权的法定原则,就是政府及部门行使重要的行政权,只能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这有利于规范约束政府及部门的行为,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有利于巩固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有利于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在我市的统一实施,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
  根据《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自《规定》施行之日起,本市各级政府和所属部门及其内部机构承办的规范性文件中凡有《规定》第四条内容的,一律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负责按照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政府规章办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办理含有《规定》第四条所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否则为违法和违纪行为。
  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市政府所属部门、区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制定带有实施性、执行性的规范性文件,但是不得自行创设《规定》第四条所列行政管理事项,其内容也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相抵触。

  四、严格遵守《规定》的立法程序
  无论是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还是各部门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都要严格遵循《规定》的立法程序。在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以及修改、废止政府规章时,要按照《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程序要求,切实履行立法项目确定、起草、报送、审核、审定、公布、备案等法定程序,同时市政府法制办要认真做好政府规章的译审工作;各部门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时,要按照《规定》第四章的程序要求,对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由本级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并且必须经部门或政府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通过严格遵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规定,提高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合法性,体例的规范性和行政决策的科学性。

  五、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市政府法制办要按照立法法和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务院令第337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政府规章向国务院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政府以及乡镇政府要按照《规定》第四章的要求,分级别将各自制发的实施性、执行性文件报送备案。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审查机制,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防止出现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相违背的情况和问题,以维护国家法制统

  六、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通过贯彻实施《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提高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确保依法行政。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的自身建设,加强对立法及规范性文件起草人员的培训;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把好政府立法工作中的法律审核关、工作协调关、立法技术关;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人员的选拔和培养,保持政府立法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保障立法工作所需的调查研究和论证等经费及现代化办公条件。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责任心、使命感,提高工作协调能力和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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