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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救援拖运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2-09-03 生效日期: 2002-09-15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2]415号

  一、全市实行统一的救援拖运收费项目和标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确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二、救援拖运公司应在接受委托的前提下,开展救援拖运服务。除公安部下发的《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6号)第 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未经车主委托不得强行拖运和收费。

  三、各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向社会公示救援拖运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救援拖运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检查处理。

  四、救援拖运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救援抢运公司应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
天津市物价局
二○○二年九月三日


  天津市救援拖运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救援拖运的收费行为,依据《价格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车辆救援拖运作业工作的经营者或单位,均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

    第三条   实施救援拖运作业的范围在10公里(含10公里)以内的,按照《天津市救援拖运收费标准》(见附表)中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四条   公路和城市道路救援拖运距离(指作业地点与停放地点的距离)超过10公里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0公里(不足10公里按10公里计算)加收100元。

    第五条   解体车载物资每辆收费200元,超过额定载重量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吨加收50元,不足1吨按1吨计算。

    第六条   作业现场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复杂作业:
  距高压线三米以内;
  在高速公路或平原道路狭窄不足12米的路段以及山区道路;
  在雪、雾恶劣天气或结冰道路;
  在桥梁、涵洞上实施救援;
  夜间(指21时至5时)实施救援;
  车辆侧翻、仰翻或超过额定载重量的30%至1倍的车辆。
  同时具备本条规定两种以上复杂作业条件的,不得叠加重复收费。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种作业:
  掉入河流、河沟的车辆;
  装载危险品或易燃易爆品的车辆;
  超过额定载重量1倍(不含1倍)以上的车辆。
  同时具备本条规定两种以上特种作业条件时不得叠加重复收费。同时具有特种作业和复杂作业条件时,按照特种作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八条   接受委托的救援车辆已到达现场,但未实施作业的,按违停、路损拖运收费标准的50%收取空驶费。

    第九条   其它收费项目和标准:
  搬挪并运送尸体每具400元;
  下水打捞尸体每具500元;
  潜水打捞尸体每具800元。

    第十条   非机动车救援拖运收费标准:
  自行车每辆20元;
  三轮车每辆50元;
  畜力车每辆300元。

    第十一条   实施救援拖运需租用设备施工的,按相关行业的收费标准协商收费。

    第十二条   受客户委托,开展上述救援拖运服务内容以外的其它业务时,可采取双方协商的办法确定收费标准。
  天津市救援拖运收费标准
  二轮摩托车 三轮机动车 2吨以下(含2吨)货车、10座以下小客车及排气量2.0以下的轿车 11至19座客车及排气量2.0(含2.0)以上的轿车 2至5吨(含5吨)货车及20座至49座大客车 5至10吨(含10吨)货车50座以上的大客车 10吨以上货车及特种大型车辆
  违停、路损拖运费 100 200 200 300 400 800 1000
  交通事故作业费 200 300 500 800 1300 1800 3000
  交通事故复杂作业费 300 400 1600 2600 2800 3800 4600
  交通事故特种作业费 400 500 3200 4600 5000 6800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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