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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1 生效日期: 2002-08-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2]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一日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和《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文市发[2002]24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及营业场所重新审核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二、严格审核标准,认真把关,抓紧进行重新审核登记
  从8月20日起至9月30日止,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严予以重新审核登记。
  (一)重新审核登记的范围
  2002年7月1日前,已经取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网络文化准营证》、公安机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通信管理部门《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属于本次重新审核登记的范围。
  (二)重新审核登记的标准和条件
  1.经营面积符合规定。“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重新审核登记,其上网计算机总数不得少于60台,且每台机器占地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吧台、库房、卫生间、休息室等不计入机器占地面积。
  2.场所布局规范。“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须为敞开式整体房屋。场所内不准设置包厢或包房、贵宾房、单间、套间、雅间以及封闭或半封闭式隔断等。设有电脑显示器竖向挡板的,其高度不得超出电脑显示器的高度。
  3.周边经营环境符合要求。不得在中小学校周边直线距离200米内开设“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在楼群里巷和居民单元房内开设“网吧”或提供营业性网络服务。不得设立集中经营场所或集中经营街区。在学校内开办“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必须由学校行政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且确实作为教学课内外辅助设施,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承包给个人经营,不得对外经营。
  4.保证设备良性运营。不得在上网机器中安装系统还原卡或还原软件以及在同一台上网机器中安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供机器运行的WINDOWS系统平台,网络管理软件不得设置系统转换和退出密码;不得安装外挂式或可移动式硬盘以及光盘驱动器;不得设置人为或技术障碍,妨碍管理部门检查。
  5.遵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超范围经营、出租或转让,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证照;必须实行消费者入场登记制度和场地巡查制度。允许未成年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每日8时至20时进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但在线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必须由其监护人陪伴;不得容留未成年入夜间上网;必须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非法定节假日非寒暑假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等标志。不得经营脱网游戏、局域网游戏、硬盘游戏、光盘游戏,不得在机器硬盘中安装或下载游戏引导、运行程序,不得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游戏或经文化市场权威鉴定机构认定禁止经营的游戏;不得在场所内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或以不健康手段招徕顾客。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有一套比较完备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经营记录;必须按照《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制定安全措施,要有防火设备和疏散通道。
  7.参加管理部门培训活动。“网吧”经营者必须参加管理法规、职业道德、业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严格审核经营者的从业资格,凡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人员,一律不得担任“网吧”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曾因违反文化市场法规被收回《网络文化准营证》或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3年内不得从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
  (三)重新审核登记的程序
  1.在规定期限内,符合重新审核登记条件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新的开办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开办条件核准文件;
  2.对取得开办条件核准文件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安全和消防检查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公安部门发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3.对取得开办条件核准文件及安全审核批准文件的,由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申领手续,并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证,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加盖行政公章,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4.对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审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注册。
  未获得重新登记注册的,由文化、公安、通信管理部门先行撤销批准文件,收回《网络文化准营证》、废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并由市通信管理部门责令互联网接人服务单位立即停止接入服务,一律不得再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

  三、强化领导责任,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制订“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长效监管措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对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意义。要将专项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职责,由区县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牵头,成立强有力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方案和属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联合行动,综合执法,坚决稳妥地开展工作,并妥善处理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缔和关闭的善后等问题,积极引导转向经营,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专项治理取得成效。
  对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将派出调查组采取明察暗访形式进行检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将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检查和验收,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县予以表扬,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和监管工作要进行认真核查。对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审批和监管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营造有利于专项治理的良好氛围
  各区县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把这项工作当成推进网络文明工程和民心工程的一件大事来抓。要加强监管,坚持打防结合,尽快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要设立并公布有关部门的举报电话,建立必要的表彰奖励制度,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可以聘请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热心教育的人士作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义务监督员,监督“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良好氛围,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真正成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精神的文化阵地。
  五、沟通工作信息,及时反馈治理情况,认真做好专项治理收尾工作
  各级管理部门在专项治理行动中,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编发工作简报,沟通信息,反映情况。10月1日前,各区县要进行一次治理工作“回头看”,检查关停经营单位反弹情况,巩固长效管理措施,全力以赴搞好专项治理行动的收尾工作。各区县于10月5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和经营场所重新审核登记情况总结报送市有关部门。

天津市文化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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