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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0 生效日期: 2003-04-01
发布部门: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发票使用行为, 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增强公民主动索要发票意识,切实保护消费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皖地税[1999]342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2]196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奖发票为“即开即兑”型。消费者在消费后取得合法的有奖发票,即可刮开有奖发票兑奖联上的刮奖区,若刮奖区内印有奖金金额,即获得相应金额的奖金;若刮奖区内印有“谢谢您”、“护税光荣”等字样,即没有中奖。


    第三条   目前有奖发票暂分为服务娱乐业有奖定额发票和服务娱乐业税控收款机卷式有奖发票;以后根据税收工作实际情况,将逐步增加其他种类有奖发票。
   (一)服务娱乐业有奖定额发票的基本联次为3联:存根联、发票联、兑奖联,发票名称统一为《安徽省蚌埠市服务娱乐业有奖定额发票》,发票面额分为壹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伍佰元等7种,每本发票均为50份。上述发票的使用范围为餐饮业(街头流动性饮食摊点除外)、旅馆业、洗浴业、摄影业,以及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音乐茶座、电子游戏、保龄球馆)等行业。
   (二)服务娱乐业税控收款机卷式有奖发票的基本联次为1联(上下式:上为发票联,下为兑奖联),票名统一为《安徽省蚌埠市服务娱乐业有奖发票》,每卷发票100份,使用范围为所有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


第二章 有奖发票的奖项设置

    第四条   有奖发票的奖项按照“中奖概率高、单项奖金略低、设置部分大奖”的原则设置。


    第五条   有奖发票的奖金分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500元和1000元、2000元共8类,其中,前5类为普通奖,后3类为大奖。


    第六条   有奖发票的奖项按组设立,每一组发票设立的奖项采用计算机随机布奖。


    第七条   布奖办法:
   (一)服务娱乐业有奖定额发票:按照发票面额分别设奖。
   1.壹元面额的发票以10万份(2000本)为一组设立37个奖项,奖金总额240元;
   2.伍元面额的发票以15万份(3000本)为一组设立1100个奖项,奖金总额7130元;
   3.拾元面额的发票以50万份(10000本)为一组设立3213个奖项,奖金总额1.77 万元;
   4.贰拾元面额的发票以30万份(6000本)为一组设立3145个奖项,奖金总额1.85万元;
   5.伍拾元面额的发票以30万份为一组(6000本) 设立6679个奖项,奖金总额5.15万元;
   6.壹佰元面额的发票以20万份为一组(4000本) 设立7795个奖项,奖金总额6.9万元;
   7.伍佰元面额的发票以2万份(400本)为一组设立1986个奖项,奖金总额3万元。
   每批次有奖定额发票票面总金额为5685万元,计157万份,设立奖项23955个,综合中奖面1.53%,奖金总额194070元,预计税收收入380.89万元,所设奖金占预计税收收入的5%。
   (二)服务娱乐业有奖发票(即税控收款机专用卷式发票):以10万份为一组设立5265个奖项,奖金总额13.5万元,中奖面5.26%,预计开票金额4000万元,可实现税收收入270万元,所设奖金占预计税收收入的5%。


    第八条   有奖发票布奖办法由蚌埠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由国家公正机关依法进行公证后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有奖发票的兑奖管理

    第九条   有奖发票的兑奖工作按照“简便、快捷、稳妥”的原则,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中奖金额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中奖者应持完整的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和兑奖联,在消费场所向用票人当场兑奖,然后由用票人到主管地税机关结算奖金。
   (二)中奖金额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中奖者应持完整的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和兑奖联到各征管分局下设的办税服务场所发票窗口,经审核和防伪检验后当场兑奖。


    第十条   中奖的发票按下列程序兑奖:
   (一)由用票人当场兑奖的,用票人要审核中奖发票是否符合规定,发票联与兑奖联是否完整,核对无误后予以兑奖,奖金由用票人垫付。用票人将发票兑奖联粘贴在《蚌埠市地税局有奖发票兑奖联粘贴凭单》(附件1)上并加盖用票人公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汇总后填制《蚌埠市地税局有奖发票小额兑奖汇总凭证》(附件2),按月到各征管分局下设的办税服务场所发票窗口进行结算。经发票窗口核对无误后加盖“已兑奖”戳记并向用票人支付已垫付的奖金。资料不全的不予结算。
   (二)由地税机关兑奖的,在兑奖时应要求中奖人将姓名与身份证或其它合法证件号码写在兑奖发票中奖联的背面,发票窗口要审核中奖发票是否符合规定、发票联与兑奖联是否完整、相关证件是否齐全,核对无误后予以兑奖,收回兑奖发票的中奖联粘贴在《蚌埠市地税局有奖发票兑奖联粘贴凭单》上作为原始凭证,同时在兑奖联上加盖“已兑奖”戳记,并在《蚌埠市地税局有奖发票兑奖登记簿》(附件3)上进行登记。兑奖金额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应逐份填制《蚌埠市地税局有奖发票大额兑奖凭证》(附件4),经市局征管科审批后,由征收办税大厅支付给消费者奖金或者填开现金(转帐)支票。


    第十一条   中奖者应于取得有奖发票之日起30日内兑奖,逾期未兑奖的,视为放弃。取得发票的日期应以发票联填开的日期为准,没有填开日期的发票兑奖无效。


    第十二条   中奖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一)假发票或不是本用票人从地税机关领购的发票;
   (二)发票票面严重破损,无法辨认票面内容或有涂改痕迹的发票;
   (三)未加盖用票人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
   (四)未按规定填开或填开不完整、不规范的发票;
   (五)自行撕下的兑奖联或存根联与兑奖联填写不一致的发票;
   (六)用票人提前刮开兑奖联自行兑奖的发票或无兑奖联的发票;
   (七)超过兑奖期限未兑奖的发票;
   (八)其他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发票。


第四章 有奖发票违法违章案件的举报奖励

    第十三条   消费者在消费后必须索取加盖有与本消费场所名称相一致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安徽省蚌埠市服务娱乐业有奖定额发票》、《安徽省蚌埠市服务娱乐业有奖发票》(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对拒绝开具发票、提供非本消费场所发票、使用收据、白条、跨行业发票、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借用、转让发票以及使用假、废发票的,消费者有权拒收并向地税机关举报。


    第十四条   举报人(消费者)对有奖发票的违法违章行为,可以到税务机关直接举报,也可以采取书面举报、电话举报等方式。


    第十五条   发票违法违章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规定的标准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奖励的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地税机关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同一发票违法违章案件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地税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按一起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十七条   有奖发票违法违章举报案件由各基层征管分局、稽查局受理。
   举报人(消费者)持经营者开具的非有奖发票(如收据、白条、跨行业发票、借用、转让发票以及假、废发票、其他票据等)举报或在消费场所现场举报的,受理举报的地税机关应立即到消费场所查核,并在案件查结后1个月内,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有奖发票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5),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消费者)在向地税机关举报有奖发票违法违章行为时,应向受理举报地税机关提供举报人(消费者)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或预留一个自行设定的密码等有关资料。举报案件经地税机关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只要举报人(消费者)能够正确提供预留的密码,即可当场兑现举报奖金。


    第十八条   发票违法违章举报案件的举报奖金由负责查处举报案件的地税机关支付,地税机关在支付举报奖金的同时负责向举报人(消费者)更换与消费金额等额的有奖发票。
   基层征管分局、稽查局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填报《有奖发票违法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统计表》(附件6),经分局负责人审批、兑现后,报送市局备案,并按规定与财政部门定期结算举报奖金。


    第十九条   地税机关接到举报人(消费者)举报后,应及时查处发票违法违章案件。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罚款,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皖地税[1999]342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举报人(消费者)应在接到地税机关兑现举报奖金的通知后3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消费者)取得的有奖发票违法违章行为举报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举报案件的管理规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预留的密码等有关情况。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的,或者对受理的有奖发票违法违章举报案件,以各种理由不交办、转办或不查办而造成举报人向上一级地税机关举报的,按照《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内部普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蚌地税[2000]251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诫免、离岗学习直至行政处分。


第五章 有奖发票奖励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有奖发票奖励资金”是指用于兑付中奖人索取《安徽省蚌埠市服务娱乐业有奖定额发票》、《安徽省蚌埠市服务娱乐业有奖发票》(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而中奖的专项经费;以及税务机关支付给举报人(消费者)举报发票违法违章案件的举报奖金。奖励资金的来源由各级地方财政根据税务部门的预算拨付,纳入各级税务机关的财务管理范围。各级地税机关要对有奖发票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人负责,单独建立帐簿,严格按照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对奖励资金进行管理,以保障有奖发票推广使用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五条   “有奖发票奖励资金”由三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征管分局根据市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局转发省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厅《关于有奖发票奖励资金来源问题的通知》精神协调解决,市区各征管分局要根据有奖发票实际兑奖额按季与财政部门结算,年终汇算。用票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有奖发票,其税收收入属市本级收入的,有奖发票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由市局计财科与市级财政结算;属区级财政收入的,有奖发票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由各区征管分局与区财政结算。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市局的要求定期报送《蚌埠市地税局有奖发票兑奖经费支出情况表》(附件7),分析说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推行有奖发票后税收增长情况。市局将定期对有奖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在全系统通报检查结果。


第六章 有奖发票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三县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科(股)、市区各征管分局业务科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有奖发票的管理工作。基层征管分局和发票管理人员在有奖发票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推行有奖发票的宣传工作;
   (二)负责制作辖区内应使用有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底册;
   (三)负责有奖发票的申请印制(领购)、保管、审核、发售工作;
   (四)负责建立内部有奖发票分类、分户帐和奖金兑现台帐;
   (五)负责有奖发票使用情况统计、奖金兑付、有奖发票存根联的整理归档、报送各类发票报表等工作;
   (六)及时上报有奖发票工作开展情况及重大发票违法违章案件信息;
   (七)负责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日常管理、检查工作,以及上级地税机关交办发票案件的查处工作;
   (八)负责监督基层征管部门有奖发票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负责原版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为了便于统一管理,有奖发票的印制全部集中到省地税局指定的具有相应印刷条件的印刷厂印制。有奖发票的印制除采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外,应加印市、县地方税务局的防伪暗记。


    第二十九条   有奖发票的发售以满足纳税人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为原则,一般以1个月的用量为限。


    第三十条   对领购、使用有奖发票的纳税人,实行“以票管税”的办法。
   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月度领用的有奖发票票面金额超过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营业额时,按发票票面金额计征地方各税;月度领用的有奖发票票面金额低于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营业额时,按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定额计征地方各税。
   领购、使用有奖定额发票并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月度中间超定额领购有奖定额发票的,应按发票票面金额足额缴纳税款后,地税机关方可供应其有奖定额发票。
   纳税人领用的票面金额连续3个月超过地税机关核定定额的或有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主管地税机关应进行调查、测算,并按规定及时调整纳税人的定额。


    第三十一条   对正在办理税务登记的用票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有奖发票的,在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并按要求提供担保人或者提供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证明材料后,可依照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管理人员调查属实、基层分局长审批后向其供应有奖发票。


    第三十二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管有奖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丢失、被盗有奖发票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遗失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处理后,报市地税局统一向指定报刊声明挂失,凭申明作废刊登报样,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而损毁的发票,由其提供足以证明发票损毁的证据及残存发票,及时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处理后,办理发票核销手续。凡已办理核销手续的有奖发票,其设定的奖金自行作废,地税机关不再兑现。


    第三十四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有奖发票;未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有奖发票。


    第三十五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有奖发票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客户名称、开票日期要填写齐全、清晰、准确。


    第三十六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科学、方便、合理”的原则,按照接近消费者消费水平的票面金额开具有奖定额发票;服务娱乐业税控收款机卷式有奖发票的用票单位和个人故意开具小面额发票以套取奖金的,一经发现,中奖的发票不予兑奖。


    第三十七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消费者开具已刮开兑奖区的有奖发票,不得以其他行业发票代替有奖发票开具,不得以打折等形式拒不向消费者开具有奖发票。消费者有权拒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并有权向地税机关举报。


    第三十八条   有奖发票的真伪由征收服务大厅发票窗口或市局、县局、分局的发票管理部门负责鉴定。


    第三十九条   凡启用新版有奖发票的行业,该行业用票单位和个人自新版有奖发票启用之日起,结存的原版发票可以延用一个月,次月全部停止使用,并按规定进行缴销。


    第四十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地税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不得妨碍税务检查人员的检查。


    第四十一条   地税机关应对外公布受理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电话号码,受理群众举报,并设立发票违法违章行为举报奖,一经查实,及时向举报人兑现奖励。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夜间及休假日开通举报电话的录音功能,以方便消费者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蚌埠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三县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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