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房[2003]64号
各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根据省建设厅建房[2000]296号文精神,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进行年检,现将有关工作布置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02年2月1日前核发临时资质证书和正式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
二、年检方式
(一)申请正式核定资质等级和升级企业,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行文报省建设厅,并提交下列材料:
1、 物业管理企业年检申报表(一式三份);
2、 物业管理企业自检报告;
3、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 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 2002年度企业财务报表、财务审计表或2002年7月1日后的验资报告(原件);
6、 物业管理业绩证明(物业管理合同或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7、 业主委员会(委托管理单位)的评议;
8、 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新增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与职称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时应核验原件。
(二)需要变更、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报省建设厅批准。
(三)对没有等级变化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并签署年检意见,年检结果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年检要求
1、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建设厅建房[2000]296号文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做好此次年检工作,对年检中查出问题及有居民投诉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待企业整改后予以年检。
2、有关市在省建设厅建房[2000]296号文下发之前自行核发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省建设厅建房[2000]296号文有关资质条件进行年检,年检合格后省建设厅统一换发建设部印制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3、各市年检资料请于2003年4月底前报送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二OO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