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19(1)条)
[1981年4月10日]
(本为1981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注:
*本公告具有效力,犹如乃根据该条而订立一样。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公告可引称为《出租汽车许可证(数目限定)公告》。
第2条 限定 版本日期 15/08/1998
可发出的出租汽车许可证总数如下─
(a)供私家出租汽车服务的为1500份;
(b)供酒店出租汽车服务的为400份;(198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1989年第293号法律公告)
(c)供机场出租汽车服务的为60份;
(d)供学校出租汽车服务的为1500份;
(e)供旅游出租汽车服务的为400份。(1986年第291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455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276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