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2]130号
海河下游管理局:
你局《关于海河下游管理局九座闸桥对过往车辆实施超限管理办法的函》(海管价字(2001)第4号)收悉。根据《天津市超限运输车辆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津政发(2000)64号),经研究,对通过独流碱河、西河和屈家店枢纽闸桥的超限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超限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
(一)四轴以下(不含四轴)超重车辆通过桥梁限重吨位部分,每吨每次收取3.50元。
(二)四轴以上(含四轴)超重车辆通过桥梁限重吨位部分,每吨每次收取35元。
(三)对超重车辆需要实行加固后方可通行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加固费。
二、上洲文费标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请你局接此文件后,做好宣传解释和服务工作,并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三、票据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