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对通过独流碱河等闸桥车辆收取超限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6 生效日期: 2002-04-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2]130号

  海河下游管理局:
  你局《关于海河下游管理局九座闸桥对过往车辆实施超限管理办法的函》(海管价字(2001)第4号)收悉。根据《天津市超限运输车辆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津政发(2000)64号),经研究,对通过独流碱河、西河和屈家店枢纽闸桥的超限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超限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
  (一)四轴以下(不含四轴)超重车辆通过桥梁限重吨位部分,每吨每次收取3.50元。
  (二)四轴以上(含四轴)超重车辆通过桥梁限重吨位部分,每吨每次收取35元。
  (三)对超重车辆需要实行加固后方可通行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加固费。
  二、上洲文费标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请你局接此文件后,做好宣传解释和服务工作,并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三、票据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