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对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柯碧浪予以公开批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9 生效日期: 2002-08-29
发布部门: 中国证监会
发布文号: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柯碧浪:
  中国证监会对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股份公司”)2001年年报进行的事后审核中发现,该公司董事柯碧浪在任职期间,将所持有的华源股份公司B股股票分批抛售。截至2001年12月31日,其所持有的华源股份公司B股已由589.716万股减持至3.035万股,共减持超过586万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147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1996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管理的通知》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3.5.1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向本所申报持股变动情况,但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包括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购入(受让)等新增股份”。交易所的有关通知中也要求上市公司董、监事主动申报其股票帐户和持股情况并申请锁定。柯碧浪先生虽为境外人士,但受聘担任境内上市公司的董事,理应遵守上述规定。
  柯碧浪先生曾在其签署并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公开承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但据查实,柯碧浪先生在担任华源股份公司董事后,未向交易所申报持有的华源股份公司B股股票帐户并申请锁定,反而公然违背有关规定,减持其持有的股票,而且在华源股份公司多次向其转达有关董事持股的监管要求后,柯碧浪先生仍然未改正其错误做法,反而继续减持,且数额巨大。事实表明,柯碧浪先生未能切实履行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严重违反了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诚信义务,对其行为应当予以谴责。
  鉴于华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柯碧浪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董事持股的明确规定,未能履行其公开作出的承诺,情节严重,现决定对其予以公开批评,并责令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通报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调整董事会班子。
  中国证监会重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恪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这是其履行诚信义务的最起码的要求。对那些无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的明文规定,公然违反诚信义务的人士,监管部门将视其为“不守诚信的人”。这样的人士显然不适宜在任何上市公司任职。
  今后,中国证监会将采取措施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持股申报及锁定制度,切实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三公”原则,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利益。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