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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非刑事案件委托技术检验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2 生效日期: 2003-01-22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3]41号
省检察院:
  你院《关于申请调整检察技术检验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报告》(皖检发后字[2002]12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2]292号文件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省非刑事案件委托技术检验鉴定收费,促进检察技术工作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鉴于检察技术的进步,新手段、新技术的采用,加大了费用支出,为了补偿成本,同意对非刑事案件委托技术检验鉴定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上述收费只限于非刑事案件,由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当事人自愿要求,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的委托技术检验鉴定。对公安、司法部门按照案件管辖分工进行技术检验鉴定的结论,案件当事人对有关技术检验没有异议的,检察机关不得要求当事人重复检查,重复收费。
  三、刑事案件技术检验、鉴定一律不得收费。如果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法安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要求补充或重新鉴定,要事先告知费用由申请方负担。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收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三年、期满后按规定程序另行审批。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2]292号同时废止。
附表:
  非刑事案件委托技术检验鉴定收费标准
    附表:

序号

收 费

项 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活体检验鉴定

门诊验伤

元*/人.次

 60

按伤残的难易程

伤害、残疾程度鉴定

元*/人.次

200- 800

在幅度内收取

临床年龄鉴定

元*/人.次

200

 

致伤物推断

元*/件

200

 

用药治疗护理问题审查

元*/案

200

 

尸体检验鉴定

尸 表

一般尸体

元*/具

160

 

轻度腐败

元*/具

260

 

中度腐败

元*/具

350

 

高度腐败

元*/具

400

 

局部解剖

新鲜尸体

元*/具

300

 

轻度腐败

元*/具

400

 

中度腐败

元*/具

500

 

高度腐败

元*/具

800

 

物证检验鉴定

常规物证

元*/件

100

 

D N A 技术检验

元*/件

1000

 

病理组织检验

元*/片

80

 

毒化检验

定性检验

元*/份

100

 

定量检验

元*/份

200

 

痕迹检验

一般痕迹检验

元*/件

200

 

疑难痕迹检验

元*/件

300

 

文件检验

文检检验

元*/件

100- 300

按难易程度在幅度内收取

视听技术

照相、录像

元*/案

 

按实际成本费收取

视听资料鉴定

元*/件

500

复制视听资料

元*/分钟

10

声纹检验鉴定

元*/份

1000

司法会计检验鉴定

经济财产案件检验鉴定

 

标的额 0.8- 1.2%

 

测谎

测谎

元*/人次

500

 

现场勘查

一般现场勘查

元*/次

100

 

重特大案件现场勘查

元*/次

150

 

十一

计算机数据检验鉴定

一般数据检验

元*/件

400

 

数据库数据恢复检验鉴定

元*/件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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