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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4 生效日期: 2004-07-01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银监发[2004]25号

各银监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外汇业务会计核算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凡经批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2004年7月1日起应执行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后涉及年度中间会计科目调整的,应通过会计分录结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外汇业务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包括外国货币、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及其他外汇资产。
  本办法中外汇业务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用记账本位币至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存款、贷款、结售汇、外汇买卖及往来结算等业务。
  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其营业网点,在经营外汇业务活动中办理会计事项,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规定
  一、外汇会计业务实行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按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
  二、独立核算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行外汇分账制,单独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年终会计决算;非独立核算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由其所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用并表方式汇总反映。
  三、各种外币以该货币的个位为单位,小数点以下,视该货币的辅币进位确定。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均应按规定标明该货币的国际通用货币符号。各种常用外币的货币符号及进位为:
┌────┬────┬───────┬───────────┐
│货币代号│货币名称│  简写符号 │  单位及辅币进位办法│
├────┼────┼───────┼───────────┤
│  01 │人民币 │¥(RMB)    │1元=10角,l角=10分 │
├────┼────┼───────┼───────────┤
│    │    │       │           │
│  12 │英镑  │£ (GBP)   │1镑=100便士     │
├────┼────┼───────┼───────────┤
│  13 │港元  │HK$ (HKD)  │1元=100分      │
├────┼────┼───────┼───────────┤
│  14 │美元  │US$ (USD)  │1元=100分      │
├────┼────┼───────┼───────────┤
│  15 │新加坡元│S$ (SGD)   │1元=100分      │
├────┼────┼───────┼───────────┤
│  16 │日元  │J¥(JPY)   │1日元         │
│    ├────┼───────┼───────────┤
│  17 │加拿大元│CAN$ (CAD)  │1元=100分      │
├────┼────┼───────┼───────────┤
│  18 │澳门元 │PAT (MOP)   │1元=100分      │
├────┼────┼───────┼───────────┤
│  19 │欧元  │EUR      │1欧元=100分     │
└────┴────┴───────┴───────────┘
  四、外汇会计年度自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五、外币存、贷款利息的计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外币存款以原币按季计提应付利息,计提范围、方法及冲减均比照人民币存款执行。
  七、外币贷款呆账准备以原币为货币单位,提取方法、比例比照人民币贷款执行。
  八、业务印章分为社(行)名业务公章、现金收付章、转讫章、结算专用章、核销专用章五类。
  为与人民币业务相区别。外汇业务用章中可加刻“外汇业务”等字样。
  九、外汇业务会计基础工作应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十、外汇业务会计基本账、表、凭证与人民币业务相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会计科目、凭证及账簿设置
  一、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外汇业务会计科目的分类同人民币业务会计科目分类相同,划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两种。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或有资产负债类和损益类六大类。外汇业务除使用与人民币业务相同的会计科目外,还应设置下列专用会计科目。
  资产类科目:
  1.1013在途外币资金
  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解入或解出外币现钞时不能当天入账的在途现金,或在途的汇划款项。运送或汇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现金贷记通知或汇入行联行报单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按运送或汇划行(社)分别设置明细账。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1012业务周转金”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现金及周转金”项目。
  2.1125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放在境外账户行或外资银行境内分行外汇现汇或国际结算的收付款项。通过境外开立的现汇账户存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取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按行别设置明细账。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1124存放联社款项”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存放同业款项”项目。
  3.1235进出口押汇
  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接受国外银行开来信用证项下的出门跟单汇票经本社(行)议付买单的款项,或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出信用证后按国外议付的通知经本社(行)偿付款后所垫付的款项。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资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按客户及进、出口押汇设置明细账。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1234短期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短期贷款”项目。
  4.1293买入外币票据
  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一定的贴现率买入融资申请人尚未到期托收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本票等。买入外汇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买入票据款项收妥或国外退票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按客户设置明细账。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1292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贴现”项目。
  负债类科目:
  5.2811外汇买卖(与人民币业务共同使用)
  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生的各种货币之间的买卖及兑换业务。兑入外币时,外币账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币账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兑出外币时,本币账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外币账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年终计算外汇买卖损益,将外币账余额乘以决算牌价(决算牌价为决算日的基准汇率,下同)折成人民币,与原该货币的人民币余额进行轧差,其轧差余额为贷方,表示外汇买卖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营业收入至汇兑收益”;其轧差余额为借方,表示外汇买卖亏损,借记“其他营业支出至汇兑损失”,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本币、外币借贷双方反映余额。
  在本科目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代客结、售、套汇”、“自身结、售、套汇”和“外币找零”等业务设置二级科目及相应明细账户进行核算,以便将结、售、套汇业务同其他外汇买卖业务,自身结、售、套汇业务和代客结、售、套汇业务区分开来。具体二级科目名称、代号由各省级管理部门确定。
  表外科目:
  6.112应收外汇托收款项
  本科目核算客户委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向境外代理行或国内银行托收的外汇票据及外汇款项。
  7.113代收外汇托收款项
  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接受境外代理行或国内银行委托,向国内客户收取的票据及其他外汇款项。
  8.114国外开来信用证凭信
  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接到境外银行开来并委托本社(行)通知出口单位的即期或远期信用保证凭信。
  9.115开出信用证
  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受进口单位委托向境外代理行开出的信用证。
  (二)会计科目的修改与变更
  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年度终了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以保证上下年度新、旧科目余额衔接。在年度中间,一律填制传票通过分录结转。
  二、会计凭证
  (一)外汇业务基本凭证按性质可分为:
  1.现金收入传票
  2.现余付出传票
  3.转账借方传票
  4.转账贷方传票
  5.特种转账借方传票
  6.特种转账贷方传票
  7.外汇买卖借方传票
  8.外汇买卖贷方传票
  9.表外科目收入传票
  10.表外科目付出传票
  (二)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凭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用其代替传票记账。除此之外,还有具备传票基本要素的由客户提交或他行寄来的特定凭证:
  1.国外代理行借贷记报单
  2.付款通知书
  3.支票、进账单
  4.活期存款凭条
  5.定期存单及定期存款凭条
  6.其他按规定可以作为传票的外来凭证
  三、账簿设置
  (一)分户账。是明细核算的主要账簿,是各科目的明细记录,也是同境外银行及境内有关单位对账的依据,必须分货币按单位(人)或核算的具体对象立户建账,并且连续记载。分户账不得以凭证代替,它的格式除特殊的专用格式外,主要分为甲、乙、丙、丁四种。
  (二)登记簿。是适应某些业务需要而设置的账簿,凡是分户账上未能记载而又需要备查的业务事项,都应在登记簿上进行记录。登记簿采用收方、付方、余额三栏的通用格式。
  (三)卡片账。是以实际业务凭证留底联作为卡片账代替分户账,反映一笔完整的业务内容。卡片账按业务发生先后分类,分货币、分账户排列,并应设立登记簿加以控制。销账后的卡片账应定期装订保管。
  (四)现金收付日记簿。是记载和控制现金收入、付出笔数和金额的账簿。记载方法是分货币、按现金收入和付出的业务发生顺序记入日记簿。每日营业终了分别结出合计数,与现金库存数相核对。
  (五)科目日结单。是每一会计科目当日借贷方发生额和传票张数的汇总记录,并凭以登记总账的凭证。它是监督明细核算和轧平当日账务的重要工具。
  (六)总账。是各科目的总括记录,是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相互核对和统驭明细账的主要工具,也是编制月计表的依据。总账分币种、按科目设立,采用丙种账格式,即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四栏。
  (七)日计表。是反映当日业务活动情况和轧平当日全部账务的主要报表。日计表根据总账各科目当日发生额、余额编制,其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及借贷方余额均应各自平衡。某种货币如当日无发生额时,日计表可以不编。

  第四章 外汇分账制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外汇业务,均实行外汇分账制。
  一、外汇分账制
  外汇分账制又称原币记账法,一切凭证、账簿、报表,除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外,对各种外汇资金,应按业务发生时的各种原币填制凭证、登记账簿、编制报表。年终决算时先分别编制原币决算报表,然后各币种再按决算牌价逐一折算成美元并合并成美元汇总表和人民币汇总表。
  二、外汇分账制的核算要求
  在外汇分账制下,凡涉及两种货币时,应通过“外汇买卖”科目分别在两套账务系统中进行登记;凡只涉及一种货币时,则直接记入该种货币账务系统,不需通过“外汇买卖”科目进行转账核算。
  “外汇买卖”科目在外汇分账制的各种账务系统中起联系和平衡的特殊作用。当买入外币时,外币资金反映在该科目的贷方,相应的人民币金额反映在该科目的借方;卖出外汇时,外币资金反映在该科目的借方,相应的人民币金额反映在该科目的贷方。“外汇买卖”科目应采用多栏式账簿,同时记录外币金额、汇率等。
  “外汇买卖”科目按不同币种分别设立总账,年度终了,应按规定结转损益,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各项业务会计核算
  一、外汇存款业务核算:
  外汇存款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其外汇资金(国外汇入款项、外币及其他外币票据)存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随时或约期支取的一种业务。
  (一)单位存款业务的核算:
  1.单位活期存款的核算
  (1)直接以国外汇入汇款或国内联行转汇款存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或其他科目,外币)
  贷:应解汇款(外币)
  借:应解汇款(外币)
  贷:活期存款至x x户(外币)
  (2)以外币现钞存入现汇账户时,应以当日现钞价买入现钞和卖出价卖出现汇折算成外汇入账,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外币)
  贷:外汇买卖(现钞价,外币)
  借:外汇买卖(现钞价,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卖出价,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卖出价,外币)
  贷:活期存款至X X户(外币)
  (3)从现汇户支取现钞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至X X户(外币)
  贷:外汇买卖(买入价,外币)
  借:外汇买卖(买入价,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卖出价,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卖出价,外币)
  贷:现金(外币)
  (4)支付利息
  借:利息支出(外币)
  贷:活期存款至X X户(外币)
  2.单位定期存款的核算
  (1)存入现钞时的会计分录与单位活期存款核算中(2)的会计分录相同。
  (2)由活期存款转入定期存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至x x户(外币)
  贷:定期存款至x x户(外币)
  (3)由境外或他行转入存为定期存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或其他科目,外币)
  贷:定期存款至X X户(外币)
  (4)定期存款到期时,会计分录为:
  借:定期存款至X X户(外币)
  借:应付利息(或:利息支出,外币)
  贷:活期存款至X X户(外币)
  (二)储蓄存款业务的核算
  1.外币活期储蓄存款的核算
  (1)外币现钞存入
  ①存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外币)
  贷:活期储蓄存款至现钞户(外币)
  ②支取款项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储蓄存款至X X户(外币)
  贷:现金(外币)
  ③支付本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储蓄存款至x X户(外币)
  借:利息支出(外币)
  贷:现金(外币)
  同时:
  借:现金(外币)
  贷:应缴代扣利息税(外币)
  (2)外汇存入:境外账户行汇入汇款转存,携入外币票据转存或外币票据托收转存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或相关科目,外币)
  贷:活期储蓄存款至现汇户(外币)
  ①现钞户支取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储蓄存款至现钞户(外币)
  贷:现金(外币)
  ②现汇户支取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储蓄存款一现汇户(外币)
  贷:现金(外币)
  2.外币定期储蓄存款的核算
  (1)以外币现钞存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外币)
  贷:定期储蓄存款至现钞户(外币)
  (2)到期支取时,会计分录为:
  借:定期储蓄存款至现钞户(外币)
  借:利息支出(外币)
  贷:现金(外币)
  同时:
  借:现金(外币)
  贷:应缴代扣利息税(外币)
  储户以外汇存入定期储蓄存款时,其会计分录与活期相同。
  3.外币找零业务的核算:
  外币储蓄存款支付利息时,对单位货币(日元为百元)以下金额,如遇辅币不足时可按当时外汇牌价(现钞或现汇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付给。办理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外币找零数)
  贷:外汇买卖(外币)
  借:外汇买卖(按钞买价或汇买价折成人民币)
  贷:现金(人民币)
  二、外汇贷款业务的核算
  (一)外汇信用贷款的发放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包含借款人的品德、财产状况、预期收益及以往偿债记录等因素)发放的贷款。发放外汇信用贷款,应由借款人提出申请,经信贷等部门审查、批准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会计部门根据批准后的借款合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按科目账号顺序妥善保管借据。会计分录为:
  借:X X贷款至x x户(外币)
  贷:活期存款至x X户(外币)
  (二)外汇信用贷款的收回
  借款人到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至x x户(外币)
  贷:X X贷款至x X户(外币)
  贷:利息收入(外币)
  用人民币购汇还贷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至X x户(或其他有关科目,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至结售汇(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至结售汇(外币)
  贷:X X贷款至x x户(外币)
  贷:利息收入(外币)
  (三)抵押、质押外汇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1.抵押、质押外汇贷款的发放
  借款人申请抵押、质押贷款时,须提出申请,经信贷等部门审查、批准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抵押品进行保管登记,质押品送出纳部门入库保管。会计部门收到信贷部门送来的借据、合同等相关单据,经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X X贷款至X X户(外币)
  贷:活期存款至x x户(外币)
  同时记载表外科目:
  收: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
  2.抵押、质押外汇贷款的收回
  会计部门根据信贷部门提供的相关单据进行账务处理。借款人全额归还贷款本金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至x X户(外币)
  贷:X X贷款至X X户(外币)
  利息收入(外币)
  同时记载表外科目:
  付: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
  外汇贷款发生展期、逾期、呆滞、呆账的账务处理以及利息的计算均与人民币贷款相同。
  三、进出口押汇业务的核算
  (一)进口押汇业务的核算
  进口押汇业务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信用证申请人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信用证申请人的请求,以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的货权为质物,先行垫付信用证款项给偿付行,而开证申请人作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托人或代保管人,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借出货运单据,先提货出售,收到货款后再偿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垫款。
  申请人提出进口押汇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发放进口押汇(进口押汇金额不得超过该笔信用证开证金额减去已交保证金的差额)。进口押汇的款项仅用于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
  1.进口押汇发放时,进口押汇的款项应存入该笔信用证项下的保证金专户,会计分录为:
  借:进出口押汇至进口押汇(外币)
  贷:保证金至开证保证金(外币)
  2.付汇时,会计分录为:
  借:保证金至开证保证金(外币)
  贷:存放境外同业款项(外币)
  3.进口押汇归还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至X X户(外币)
  贷:进出口押汇至进口押汇(外币)
  利息收入至进口押汇利息收入(外币)
  (二)出口押汇业务的核算
  出口押汇业务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货运单据提交所在地开户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扣除利息及有关费用后将货款预先支付给受益人,而后向开证行索偿以收回货款的一种出口贸易结算融资方式。
  农村合作命融机构在办理出口押汇时,应预先扣收押汇利息。押汇期限自办理押汇之日起至预计收回押汇款止。出口押汇利率比照同期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出口押汇利息=押汇余额×预计收汇天数×押汇日利率
  1.出口押汇发放时,会计分录为:
  (1)支付原币:
  借:进出口押汇至出口押汇
  贷:活期存款至x X户
  利息收入至出口押汇
  手续费收入至出口押汇
  (2)结汇后支付人民币:
  借:进出口押汇至出口押汇(外币)
  贷:利息收入至出口押汇(外币)
  手续费收入至出口押汇(外币)
  外汇买卖至结售汇(外币)
  借:外汇买卖至结售汇(汇买价,人民币)
  贷:活期存款(或其他有关科目,人民币)
  2.收妥信用证款项,归还出口押汇款项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外币)
  贷:进出口押汇至出口押汇(外币)
  活期存款至××户(外币)
  (三)买入外币票据业务的核算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买入的外币票据一般包括:旅行支票、银行本票、国际定额汇票、银行汇票等。买入非贸易外汇票据,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买入尚未收妥的外汇,是一种信用融资业务,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为了降低风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选择与发行行有代理关系,而且是有票样可鉴别的票据进行购买。
  1.买入外币票据时,会计分录为:
  借:买入外币票据(外币)
  贷:利息收入至贴现利息收入(外币)
  活期存款(外币)
  2.收妥还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外币)
  贷:买入外币票据(外币)
  四、汇款业务核算
  汇款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方式:
  信汇:是指汇款行以邮寄方式发出汇款指令并委托付款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指定收款人的汇款。
  电汇:是由汇款行以电讯方式发出汇款指令并委托付款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指定收款人的汇款。
  票汇:是指汇款行以出具汇票方式要求受票行解付票面金额给指定收款人的汇款。
  以上三种方式由汇款人根据需要选用。
  (一)汇出汇款的核算
  受理客户的汇出汇款业务后,应登记汇出汇款登记簿,在向客户收取汇款手续费和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经复核员复核凭证、账务,在“汇出汇款申请书”的传票联和申请书联上加盖复核员名章和转讫章后,将申请书联交经办员据以制作报文,或编制信汇委托书或制作汇票。
  1.以外币存款汇出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外币)
  贷: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或其他有关科目,外币)
  借:活期存款(人民币或外币)
  贷:手续费收入至结算手续费(人民币或外币)
  2.先购汇再汇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至结售汇(卖出价,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至结售汇(卖出价,外币)
  贷: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或其他有关科目,外币)
  借:活期存款(人民币或外币)
  贷:手续费收入至结算手续费(人民币或外币)
  3.以现钞或现钞账户汇款的,应进行现钞转汇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或X X存款至X X现钞户,外币)
  贷:外汇买卖(现钞价,外币)
  借:外汇买卖(现钞价,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卖出价,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卖出价,外币)
  贷: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或其他有关科目,外币)
  4.票汇汇出款项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外币)
  贷:汇出汇款(外币)
  借:活期存款(外币或人民币)
  贷:手续费收入(外币或人民币)
  解付款项时,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外币)
  贷: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或其他有关科目,外币)
  5.汇出汇款的退汇处理
  属汇款人书面申请提出退汇,经查询汇入行尚未解付的,待款项退回后,用红字冲回该笔汇款,同时收取退汇手续费,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或其他有关科目,外币或人民币)
  贷:手续费收入(外币或人民币)
  (二)汇入汇款的核算
  1.信汇:汇入社(行)收到汇出行的信汇委托书后,经办员要核对有权签字人签字是否正确,大额汇款要有汇出行的加押证实,同时核对收款人名称及账号是否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等内容无误后,制作传票,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或其他有关科目,外币)
  贷:应解汇款(或其他有关科目,外币)
  借:应解汇款(或其他有关科目,外币)
  贷:活期存款(或其他有关科目,外币)
  2.电汇:收到汇出行的贷记通知,根据贷记通知核对收款人名称及账号无误后,制作传票进行账务记载。会计分录与信汇相同。
  3.票汇:收款人持本社(行)为付款社(行)的汇票来办理取款时,本机构经办员核对有关内容无误后,制作传票,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与信汇相同。
  4.退汇的处理
  属收款人提出拒收或本社(行)无法解付的汇款,按原汇入方式退回,已登记的账务用红字冲销。
  如已划收客户账户,但客户要求退汇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书面申请,办理退汇。已记账的用红字冲销,同时收取退汇手续费,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或其他有关科目,本币或外币)
  贷:手续费收入(本币或外币)
  五、结售汇业务的核算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准,并根据中华人民银行颁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以及《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一)结汇: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将可自由兑换货币兑换为人民币的行为。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凡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属于规定结汇范围的,以及有外汇收入自愿结汇的境内居民、来华外国人、港澳台胞,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售卖外汇或外币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办理买入外汇(币)、支付人民币手续。
  1.单位结汇
  (1)对于属于国家规定应结汇的款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收妥后应主动通知单位,根据结汇当日的牌价办理结汇,并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或其他有关科目,外币)
  贷:外汇买卖至一结售汇(买入价,外币)
  借:外汇买卖至一结售汇(买入价,人民币)
  贷:活期存款(或其他有关科目,人民币)
  (2)属于自愿要求结汇的单位,应提交外币付款凭证,会计部门审查无误后,根据结汇当日的汇率办理结汇,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同上。
  2.个人结汇:
  (1)个人现钞兑换:客户要求将外汇现钞兑换成人民币时,经办员收到客户交来的外币现钞,清点无误、鉴别真伪确认可以兑入后,根据结汇当日的汇率或有关部门提供的汇率办理结汇,同时摘录客户的身份证件号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外币)
  贷:外汇买卖至结售汇(现钞价,外币)
  借:外汇买卖至结售汇(现钞价,人民币)
  贷:现金(人民币)
  (2)个人境外汇入款的结汇: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外币)
  贷:应解汇款(外币)
  借:应解汇款(外币)
  贷:外汇买卖(买入价,外币)
  借:外汇买卖(买入价,人民币)
  贷:现金(或:××储蓄存款,人民币)
  (二)售汇: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将人民币兑换为可自由兑换货币的行为。
  凡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经常项下及资本项下对外支付用汇,以及个人非贸易、非经常性用汇等,按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购汇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办理卖出外汇(币)、收入人民币手续。
  1.单位购汇
  客户因对外贸易及非贸易的支付需要,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购汇时,应填制购汇申请书,并提供有效的商业单据或批件,或外汇管理局批准购汇的批件,交给售汇审批部门审核。如符合售汇规定,将审核签批的购汇申请书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据此进行售汇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或其他有关科目,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至结售汇(卖出价,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至结售汇(卖出价,外币)
  贷:活期存款(或其他有关科目,外币)
  2.个人购汇: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如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业务,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连接到居民因私购汇管理信息系统方可办理。外国游客,港、澳、台同胞未用完的人民币,可持兑换水单,到原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购买外汇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至结售汇(卖出价,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至结售汇(卖出价,外币)
  贷:现金(外币)
  (三)结售汇平盘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外汇交易市场上购入或出售外汇时按照当日成交价进行核算。售汇大于结汇时,应买入外币补足结售汇周转限额头寸;结汇大于售汇时,应卖出超过周转限额的外币。按照交易中心特别规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付款方式为T+0,收款方式为T+1。
  1.购入外汇时,会计分录为:
  T+0:
  借:在途外币资金(外币)
  贷:外汇买卖(外币)
  借:外汇买卖(人民币)
  手续费支出至结算手续费(人民币)
  贷:准备金存款(或其他有关科目,人民币)
  T+1: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外币)
  贷:在途外币资金(外币)
  2.售出外汇时,会计分录为:
  T+0:
  借:其他应收款(或其他有关科目,人民币)
  手续费支出至结算手续费(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外币)
  贷:存放境外同业款项(外币)
  T+1:
  借:准备金存款(人民币)
  贷:其他应收款(或其他有关科目,人民币)
  (四)外汇买卖损益的计算
  外汇买卖损益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和结售汇过程中,由于买入、卖出差价和汇率变动而取得的收入或发生的损失。每年年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的决算牌价计算确认净损益。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核算外汇买卖损益时,要填制外汇买卖损益计算表,根据12月31日各币种外汇买卖科目各分户账余额填列,将外币余额乘以决算牌价折成人民币,与原该货币的人民币余额进行轧差,其余额为借方,表示外汇买卖损失;其余额为贷方,表示外汇买卖收益。根据“外汇买卖损益计算表”填制转账传票并记账,会计分录为:
  1.外汇买卖收益入账时:
  借:外汇买卖(人民币)
  贷:其他营业收入至汇兑收益(人民币)
  2.外汇买卖损失入账时:
  借:其他营业支出至汇兑损失(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人民币)
  六、外币票据托收业务的核算
  (一)跟单托收:是指收款人开立汇票并附有货运单据,凭跟单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
  1.受理发出托收。出口单位委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托收时,应填写出口托收申请,并将汇票单据一并交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受理后,结算部门在审查申请书及有关单据,选择代理行,制作托收面函,计收费用,登记托收登记簿,复核无误后发出托收。同时,结算部门要将收费通知和表外科目收入传票及卡片账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审核无误后记载账务,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人民币)
   贷:手续费收入至手续费(人民币)
    其他应付款至邮电费(人民币)
  同时记载表外科目:
  收:应收外汇托收款项(人民币)
  2.收妥入账。收到代理行划回的托收款项的凭证,会计人员确认款项收妥,抽取卡片账进行核对无误后,制作传票,记载账务。
  (1)原币入账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或其他有关科目,外币)
   贷:活期存款(或其他有关科目,外币)
  同时记载表外科目:
  付:应收外汇托收款项
  (2)结汇入账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或其他有关科目,外币)
   贷:外汇买卖至结售汇(外币)
  借:外汇买卖至结售汇(人民币)
   贷:活期存款(或其他有关科目,人民币)
  同时记载表外科目:
  付:应收外汇托收款项
  (二)光票托收:是指收款人委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不附带任何单据的汇票、本票、支票代为收取款项的业务。具体核算参照跟单托收。
  (三)进口代收:是指境外银行委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代收其托收款项的结算方式。进口代收分为跟单代收和光票代收。
  1.收单并发出通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收到境外行寄来的代收单据,结算部门应填制进口代收通知通知单位,同时填制表外科目收入传票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审核无误后记载表外科目。会计分录为:
  收:代收外汇托收款项
  2. 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同意付汇,要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口代收通知上注明“同意付款”字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鉴和法人名章或预留印鉴,同时要落实头寸后向单位交单;需购汇付汇的,应通知单位提前备足人民币购汇。结算部门要将收费通知、付款电文及表外科目付出传票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审核无误后记载账务。
  (1)由现汇账户付汇的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或其他有关科目,外币)
   贷: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或其他有关科目,外币)
  借:活期存款(或其他有关科目,外币或人民币)
   贷:手续费收入至手续费(外币或人民币)
  其他应付款至邮电费(外币或人民币)
  同时记载表外科目:
  付:代收外汇托收款项
  (2)用人民币购汇付汇的会计分录:
  借:活期存款(或其他有关科目,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至结售汇(卖出价,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至结售汇(卖出价,外币)
   贷: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或其他有关科目,外币)
  收取手续费、邮电费:
  借:活期存款(人民币)
   贷:手续费收入至手续费(人民币)
  其他应付款至邮电费(人民币)
  同时记载表外科目:
  付:代收外汇:托收款项
  3.客户拒付,进口单位拒付时,应向代收社(行)提交拒付通知,说明拒付理由,代收社(行)应及时通知境外托收银行。同时结算部门应制作表外科目付出传票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审核无误后记载表外科日。会计分录为:
  付:代收外汇托收款项
  七、外汇资金拆借业务的核算
  (一)境内外汇资金拆借业务
  1.拆入外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因短期周转资金需要,向境内同业借款时,会计部门根据资金交易单和原始交易记录,经审查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1)拆入时:
  借:存放其他同业款项(或其他有关科目,外币)
   贷:银行业拆入(或金融性公司拆入,外币)
  借:存放其他同业款项至质押金(人民币)
   贷:准备金存款(或其他有关科目,人民币)
  借:手续费支出(人民币)
   贷:准备金存款(或其他有关科目,人民币)
  (2)到期还款:
  借:银行业拆入(或金融性公司拆入,外币)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至拆入资金利息支出(外币)
   贷:存放其他同业款项(或其他有关科目,外币)
  借:准备金存款(或其他有关科目,人民币)
   贷:存放其他同业款项至质押金(人民币)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至其他利息收入(人民币)
  2.拆出外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境内同业拆放时,会计部门根据资金交易单和原始交易记录,经审查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1)拆出时:
  借:拆放银行业(或拆放金融性公司,外币)
   贷:存放其他同业款项(或其他有关科目,外币)
  借:准备金存款(或其他有关科目,人民币)
   贷:保证金至质押金(人民币)
  借:手续费支出(人民币)
   贷:准备金存款(或其他有关科目,人民币)
  同时记载表外科目:
  收: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人民币)
  (2)到期收回外汇资金:
  借:存放其他同业款项(或其他有关科目,外币)
   贷:拆放银行业(或拆放金融性公司,外币)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至拆出资金利息收入(外币)
  借:保证金至质押金(人民币)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至其他利息支出(人民币)
   贷:准备金存款(或其他有关科目,人民币)
  同时记载表外科目:
  付: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人民币)
  (二)境外同业资金拆放业务
  境外同业资金拆放业务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各币种来源与运用情况匡算出长短头寸后,为避免资金闲置,将长头寸的货币资金拆放给境外同业。
  1.拆出外汇资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境外同业办理拆放业务时,会计部门对资金交易单、原始交易记录等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拆放银行业(或存放境外同业款项,外币)
   贷: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外币)
  2.到期收回外汇资金: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外币)
  贷:拆放银行业(或存放境外同业款项,外币)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至一拆出资金利息收入(外币)
  八、信用证结算业务的核算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指银行应进口方请求,向出口方开立信用证作为付款保证,进出口双方根据信用证规定的条款进行发货和结算,由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议付行解付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一)进口信用证
  1.受理申请。进口单位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交“进口开证申请书”,申请开立信用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后,受理其开证申请。
  2.扣收开证保证金,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外币或人民币)
  贷:保证金至开证保证金(或其他有关科目,外币或人民币)
  同时记载表外科目:
  收:开出信用证
  3.收取开证费用
  借:活期存款(或其他有关科目,外币或人民币)
  贷:手续费收入至结算手续费(外币或人民币)
  4.信用证付款:根据付款资金情况做相应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1)用现汇保证金付款:
  借:保证金至开证保证金(外币)
  贷:存放境外同业款项(外币)
  同时记载表外科目:
  付:开出信用证
  (2)用人民币保证金购汇付款:
  借:保证金(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至结售汇(卖出价,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至结售汇(卖出价,外币)
  贷: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或其他有关科目,外币)
  同时记载表外科目:
  付:开出信用证
  (3)其他金融机构担保开证的,应收妥担保款项后付汇,会计核算手续同 上。
  (4)拒付的处理。会计部门凭有关部门提供的有效拒付文件或单证,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保证金至开证保证金(外币或人民币)
  贷:活期存款(外币或人民币)
  借:活期存款(外币或人民币)
  贷:手续费收入至拒付手续费(外币或人民币)
  同时记载表外科目:
  付:开出信用证
  (二)出口信用证
  1.国外开来信用证
  收到境外银行开来信用证,结算部门要及时通知受益人,同时制作表外科目传票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审核无误后记载表外科目,会计分录为:
  收:国外开来信用证凭信
  2.寄单索汇
  信用证受益人在发货后,持有关单据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收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审核单据后,编制“议付通知书”,向国外银行寄送单据,会计分录为:
  收:应收外汇托收款项
  3.收汇:
  收到境外行的付款时,会计分录为:
  (1)原币入账时: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或其他有关科目,外币)
  贷:活期存款(外币)
  借:活期存款(外币或人民币)
  贷:手续费收入至手续费(外币或人民币)
  同时记载表外科目:
  付:国外开来信用证凭信
  应收外汇托收款项
  (2)结汇入账时:
  ①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或其他有关科目,外币)
  贷:外汇买卖至结售汇(买入价,外币)
  借:外汇买卖至结售汇:(买入价,人民币)
  贷:活期存款(或其他有关科目,人民币)
  ②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或其他有关科目,外币)
  贷:手续费收入至手续费(外币)
  同时记载表外科目:
  付:国外开来信用证凭信;
  付:应收外汇托收款项

 

  第六章 会计报表与年度决算
  一、会计报表
  外汇会计报表是综合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活动、资金变化、财务收支、考核计划和进行决策的重要工具。编制报表时必须做到:分币种填制、反映真实、数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印章齐全。
  会计报表按报告期可分为:日计表、月计表、半年报表和年终决算表四种。
  (一)日计表。每日分币种根据总账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填制。日计表用于平衡当日全部帐务和全面反映当日业务和财务活动情况。
  (二)月计表。是全面反映当月业务和财务活动情况的报表。每月分币种根据总账各科目上月末余额、当月发生额和本月余额填列。
  (三)半年报表。是全面反映上半年业务和财务活动情况的报表。每年6月末,根据各币种各科目总账的上年末余额,1~6月累计发生额和6月末余额填制。
  (四)年终决算报表。外汇业务折算人民币后除并人人民币业务年终决算报表中外,还应单独编制外汇业务状况表、外汇业务资产负债表、外汇业务损益表、外汇业务折算差额调整表。
  1.业务状况表:各外币业务要按决算牌价折算成美元,并编制美元业务状况表,在与美元原币业务状况表合并成美元表示的汇总业务状况表后,再折算成人民币业务状况表,最后与人民币业务状况表汇总编制用人民币表示的本、外币合并的人民币业务状况表。
  折算后,本表的“上年末余额”不必与上年同货币报表“本年末余额”相符,但每一个会计科目的上年末余额、本年发生额和本年末余额应保持平衡关系,全部科目的借贷方合计数也应相等。
  各外币折算美元以及综合美元折算人民币后,“上年末余额”与上年同货币报表“本年末余额”的差额通过“外汇业务折算差额调整表”反映。
  2.资产负债表:各币种折算人民币后的本表“年初数”栏各项数字,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相应项目所列数字填列;“期末数”栏内各项目的数字应根据年末业务状况表对应资产负债表归属分析填列。
  3.损益表:各币种折算人民币后的本表“上年数”栏根据上年度损益表“本年累计数”栏内相应项目所列数字填列。若上年损益表与本年度损益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一致,应按本年度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入本表“上年数”栏。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年底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额,各币种折算时只须折算本年累计数,折算后的数字必须平衡。
  4.外汇业务折算差额调整表:外汇业务折算差额调整表是用来反映上下年度决算牌价变动对外汇业务状况表折算汇总数字影响程度的专门报表。通过该表可以了解决算牌价变动对各个科目本年初与上年末余额的影响所形成的差额。外汇业务折算差额调整表包括外币折算美元差额调整表和综合美元折算人民币差额调整表。
  外汇业务折算差额调整表的“本年初余额”栏根据本年度的外币折美元(不含美元)、综合美元折人民币(不含人民币)业务状况表的年初数填列;“上年末余额”栏根据上年度外币折美元(不含美元)、综合美元折人民币(不含人民币)业务状况表的年末数填列,“调整差额”栏数字由本年初余额减去上年末余额得出。
  5.外汇业务折算成人民币并入人民币业务状况表后,上下年度余额的平衡关系为:本年业务状况表的上年末余额数(即年初余额)=上年业务状况表的本年末余额数+外币折人民币差额调整表中的“调整差额”数。
  二、年度决算
  (一)决算前的准备工作
  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做好清理资金、核对账务、核实损益、盘点财产、组织试决算等工作。
  (二)决算日工作
  1.轧平当日账务。12月31日发生的业务,必须纳入当天账务,以正确反映全年的业务活动。对各币种各科目总账与分户账进行全面核对,保证总分一致。
  2.计算外汇买卖损益。决算日营业终了后,将各外币的“外汇买卖”科目余额,不论汇钞一律按决算牌价折成人民币,与原该货币的外汇买卖账上的人民币余额进行对比,如有差额,则为本年度该货币外汇买卖损益。此项差额应填制传票从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中转出。同时,编制外汇买卖损益计算表。
  3.结转损益。首先将各外币损益类科目账户余额按照决算牌价折成美元,通过分录转入美元损益科目和账户,然后再分别将人民币和美元各损益类科目账户余额通过分录转入人民币“本年利润”科目和美元“本年利润”科目,再将美元“本年利润”根据决算日牌价折算成人民币,与人民币“本年利润”合并,结出本年度外汇业务损益。
  4. 编制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书。年度决算终了,除应按规定编制各种决算报表和附表外,还应编制决算说明书,补充说明报表数字未能反映的情况以及需要加以说明的事项。
  (三)决算后工作
  1. 决算日全部业务工作完成后,应办理各科目总账、分户账、登记簿新旧年度的账务结转。
  2. 装订旧账表。

  第七章 附 则
  一、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修改时同。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事项,由省级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根据本地情况作出规定,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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