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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3 生效日期: 2005-02-03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司令部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4]10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驻渝独立师以上部队,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实际情况,今冬接收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伤、病、残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退出现役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时间和方法
  复员士官和退役士兵同时接收,原则上从2004年11月开始,2005年1月结束。转业士官的档案实行集中交接,原则上从2005年1月开始,2月底基本结束,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查。转业士官接到由市民政局开出的《接收通知》后,3个月内不报到者,由市民政局在2005年7月底前将其档案退回原移交军区士官管理办公室。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或接收安置地人民政府,按每人每月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0元的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三、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岗前培训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及时组建退役士兵临时党、团组织,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实际,组织他们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有关退役安置的政策规定,引导他们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服从大局,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上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听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退役士兵进行科学文化和各类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及退役士兵中的先进人物和模范事迹,激发全社会的拥军热情,为退役士兵安置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认真做好接待转运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民政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精心组织退役士兵运送工作。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关心爱护子弟兵,切实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出站(港)和中转换乘车船“四优先”。各级军供站要认真按照军供、转运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管理,切实做好饮食供应和接待转运工作。军地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及时解决退役士兵运送中的各种问题,保证退役士兵安全顺利返回家乡。

  五、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所有行业和单位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和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要尊重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配合当地民政部门积极承担安置任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应从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中央驻渝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要求,积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按照比例安置退役士兵,不得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
  对不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的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时完成安置任务。对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市),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二)对城镇退役士兵,要采取政府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多渠道安置。继续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中央驻渝单位和市直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联合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下达。凡本系统职工的子女、配偶,由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安置,主管部门不在我市的,由单位直接接收。
  对因军队调整精简提前退役士官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官同等对待,纳入2005年安置计划。
  由政府负责安置的退役士兵(含士官),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就视为已经安置。凡系市政府统筹安置的,由市民政局开具安置介绍信;凡按系统下达的安置任务,由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开具安置介绍信。接收安置单位应在1个月内安排安置对象上岗,不能按时安排上岗的,由接收单位以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企业中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排再就业;因生活困难,且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论接收单位是什么性质或组织形式,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各地要根据具体实际,实行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分配安置的办法,尽可能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
  (三)强化改革和服务意识,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要加大改革力度,更新观念,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向纵深发展。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接收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其补助标准义务兵不低于10000元;城镇满9年不满10年的复员士官,在10000元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起,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2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转业士官在20000元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起,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5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满10年以上的复员士官,不予补助。其中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另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二、三等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外,另按在乡伤残军人抚恤标准发给伤残抚恤金。
  凡1999年以来符合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条件的士官和义务兵,凭与安置地民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和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公证的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城镇退役士兵(含士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186号)精神,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行优惠政策。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利用现有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专栏,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加强技能培训,开展就业服务,逐步形成管理规范、系统完整的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办法。
  (四)由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必须在2005年12月底结束。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必须服从政府的安置和接收单位的工作安排。在接到本地区民政部门发出的分配安置通知后,3个月不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取消其安置资格,将其档案转到本人(配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对接收单位安置了工作,本人不按时报到上岗者,由接收单位按照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
  (五)严把安置政策关,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入伍、退役手续不全或在档案中弄虚作假、谋取安置资格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的;属农业户口入伍的,但在服役期间或退伍时为本人或为父母购买了城镇户口农转非的;服现役期间,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及移民等就地集体农转非的(本人要求转为非农业户口,报市民政局批准后,只负责转为非农业户口,不负责安排工作);服现役期间因在城镇购买商品房农转非的;城镇户口占用农村征兵指标入伍的退役士兵等,一律不纳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被公安机关拘留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对退役后需跨入或跨出本市易地安置的,由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对在本市入伍退役后要求在本市范围内易地安置的,按原有规定办理;对转业士官和立功受奖、因公伤残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置;对驻藏、驻港、长期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退伍的士兵及女兵等在安置时要给予照顾。

  六、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接收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的领导。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引导他们在农业生产和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后备干部重点培养,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机构,开展育才、荐才、用才一体服务,有计划、有组织地把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推向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使他们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并落实一定的安置工作经费。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共同做好工作,确保我市本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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