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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云阳云江公路及其延伸段江(口)高(阳)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及设置收费站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28 生效日期: 2005-01-28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2005]20号
云阳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云江路延伸段江(口)高(阳)公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和设置收费站点的请示》(云阳府文(2004)118号)收悉。
  云阳县云江公路起于云阳镇(旧县城),经硐村乡、毛坝乡、云安镇、南溪镇、长洪镇、盛堡镇,止于江口镇,经淹没复建后,剩下29.5公里;江(口)高(阳)公路(30.865公里)起于江口镇,(接渝巫路)经盛堡镇、长洪镇,止于高阳镇(接云开路)。云江公路及其延伸段江(口)高(阳)公路全长60.365公里,是连接渝巫路、渝巴路省级干线公路的枢纽干道。该项目的建设对加强云阳县与鄂、陕、湘的联系,促进经济交流,扩大对外辐射有着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云江公路及其延伸段江(口)高(阳)公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同意待江(口)高(阳)公路建成后,拆除原批准设置的水市、江口2个收费站,设置青云1个收费站。
  三、关于收费标准、收费年限等事项,在该公路建设过程中或建成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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