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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5 生效日期: 2006-06-15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6]2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增加投入,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建设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以保障和监督各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落实。省政府成立辽宁省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
  各级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文化遗产的数量、规模、现状和财力状况,安排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
  二、加大执法力度,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抓紧制定《辽宁省文物保护条例》。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法规、规章。各级公安、城建、规划、工商、国土资源、宗教、旅游、文化(文物)、环保、海关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倒卖、走私文物和破坏文物本体及其历史风貌等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对文物流通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规范文物市场秩序,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场的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收藏文物行为。严格执行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制度和文物出入境审查监管制度,防止珍贵文物流失。
  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要会同省文化厅等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防止发生建设、开采工程破坏文化遗产的事件。认真贯彻《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凡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得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文物部门对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施工。
  三、做好基础工作,确保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可持续发展
  加强文化遗产资源调查研究,开展全省文物普查及长城、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专项调查,依法登记、建档;全省6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政府,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要有计划逐年编制完成;尽快启动“大遗址保护”工程。
  要做好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各地也要增加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十一五”期间全面完成文物博物馆系统风险等级单位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全面提高文化遗产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水平。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积极引进我省紧缺的文化遗产保护专业人才,全面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和科研能力。
  四、高度重视博物馆建设,努力提高展览水平和服务质量
  全面推进国有博物馆建设和设施改造。到“十一五”末,实现每个省辖市都有一座现代化、功能齐全的博物馆。扶持和发展民办、私营博物馆,优先发展民俗、工业、科技、自然等具有民族和行业特色的博物馆。
  加强馆藏文物的保护和安全管理,落实藏品丢失、损毁责任追究制。整合全省馆藏资源,加强馆际交流合作。发挥博物馆“宣传展示、服务社会”的职能,更新服务理念,转变办展方式,体现“以人为本”,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减、免费开放,全面提高各级博物馆展览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落实各项保护措施
  认真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在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按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要求,做好国家级名录的遴选申报工作,并建立省、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项目,编制详尽的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着重做好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工作。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珍贵、稀有实物、资料,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单位尽快征集、收藏和保护。
  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制定奖励办法,鼓励和支持代表作传承人(团体)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生态区域的保护,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
  六、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努力打造具有辽宁特色的文化品牌
  进一步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优秀近现代建筑等文化遗产的申报、评定及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省建设厅要会同省文化厅研究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的申报、评定及管理办法;已经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地方政府要认真组织编制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落实保护措施。对涉及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布局、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中,妥善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强化地域文化、民族文化,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品牌。
  七、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逐步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使文化遗产保护深入人心,变成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各市、县(市、区)政府,特别是世界遗产所在地政府要精心组织每年的“文化遗产日”各项活动,举办主题鲜明、扎实有效的纪念和庆祝活动。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文化遗产的宣传,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要结合对各类破坏文化遗产案件的曝光和剖析,提高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逐步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社会监督机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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