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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关于申报2003年度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5 生效日期: 2003-06-05
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
发布文号:

2003年度总局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评奖工作现已开始,请各有关单位按照《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励暂行办法》(广发技字[1996]319号)开展有关推荐和申报工作。奖励办法、评奖细则及申报表格请到总局网站http://www.chinasarft.gov.cn)上查阅和下载。现将今年评奖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奖项
  1、广播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海峡之声广播电台每类(语言、音乐、戏曲和广播剧类)可选送一个节目,直接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对其所辖广播电台录制的节目进行初评,从中选拔,每类可选送三个节目,由省(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统一申报。
  申报该奖项的人员名额为:音乐、戏曲、广播剧类各3名,语言类2名。
  2、广播节目播出技术质量奖
  今年试评广播节目播出技术质量奖。申报该奖项的中央和省级广播电台需录制一套本台播出的节目参加评审。具体录制日期和时间,由科技委广播中心专业委员会另行通知。
  申报该奖项的人员名额为:全年总播出时间10,000小时以下(含10,000小时)的电台,节目完成人可报送2名;全年总播出时间10,000小时以上的电台,每增加5,000小时,节目完成人可增加1名。

  二、申报材料要求
  各类奖项的申报表请从总局网站http://www.chinasarft.gov.cn/行业管理/奖项管理中下载,并用计算机填写、打印,按各申报表中注明的要求逐级上报签字、盖章后,与参评磁带一并寄送到下列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真武庙二条4号 邮编100045 高雨春收
  截止日期为2003年8月31日,以当地邮戳为凭,逾期不再受理。
  (凡申报广播节目安全播出奖的中央和省级广播电台,从今年第三季度起,在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请按上述地址报送播出情况季度统计报表。)

  三、参评费
  每申报一个节目需交纳600元参评费,汇款时间和银行帐号由总局科技委广播中心专业委员会和中国录音师协会另行通知。

  四、联系人与咨询电话
  高雨春 (010)68012887 13910169446
  李  敏 (010)86090857 13001022188
  传  真:(010) 68045920
  科技司: 孙苏川 彭志敏 (010)86092769 / 86092005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

2003年6月5日
   附件1   广播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评定细则
   附件2   广播节目播出技术质量奖评定细则
   附件3   广播节目安全播出奖评定细则
   附件4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申报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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