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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复评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2 生效日期: 2004-06-22
发布部门: 劳动保障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发布文号: 劳社培就司函[2004]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推进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2]32号)要求,深化技工学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巩固复评试点成果,现就进一步做好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复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精心组织,做好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复评工作
  (一)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本省已经通过复评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的要求,坚持开展内审和管理评审活动,调整补充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内容,持续改进学校质量管理工作。已通过复评的学校应于每年年底前将当年的审查结果报送所在省劳动保障主管部门。
  (二)要严格按照复评计划要求,引导申请复评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建立符合《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质量管理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质量管理标准》)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定期听取汇报制度,掌握复评学校的咨询进展情况,监督咨询过程,组织专家按照审核程序对申请复评学校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
  (三)督促已经通过ISO9000认证的学校,在申请复评前严格对照《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修订)》和《质量管理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查,做好省、部两级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的准备工作。

  二、统筹规划,积极引导,培养骨干,规范做好复评咨询管理工作
  (一)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协调省内试点学校的咨询工作,参与并监督咨询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在本省试点学校通过复评后,要充分发挥试点学校的骨干和带动作用,尽快组建本省的咨询、复评审核两支专家队伍,逐步做到由本省专家提供建立技工学校质量管理体系的咨询服务。
  (二)从今年起,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将组织进行咨询单位评比,并分批在中国劳动力市场网(www.lm.gov.cn)中公布信得过的咨询单位名单。对于受到举报,并经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咨询单位,第一次予以通报警告,限期改正;第二次取消其从事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咨询活动的资格。

  三、总结经验,做好标准修订准备工作
  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在第三批复评试点学校省级验收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在广泛征求省内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于今年12月10日前将质量管理标准的修改意见及复评工作建议报送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传真:010-84635542)。
  各地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做好技工学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特别要督促今年第三批复评试点学校,抓紧时间,做好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复评准备工作。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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