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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1999年和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6 生效日期: 2002-07-01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国际发[2002]333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999年7月1日和2000年10月5日分别以MEPC.80(43)号决议和 MEPC.9l(45)号决议通过了对《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BCH规则”)的两项修正案。
  按照《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公约”第16(2)(d)条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该修正案于2002年7月1日生效。
  根据防污公约的有关规定,BCH规则及其修正案为强制性规定。我国是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之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上述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两项修正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1999年和2000年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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