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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31 生效日期: 2006-05-31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6]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行政复议》有关规定,对省政府所属各部门、省辖市政府和由省政府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复议决定的办理程序
  (一)向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或符合法定条件但不属于省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
  (二)向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办理;
  对法律关系明确、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处理。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省政府决定。
  (三)省政府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按决定要求及时履行。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督促其履行,并将履行情况报告省政府。

  二、关于行政复议案件中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办理
  对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人提出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申请,实行法制机构统一受理、原文件起草和制定机关分别提出审查意见、法制机构统一答复工作制度。
  (一)审查内容
  对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以下审查:
  1.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
  2.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4.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适当;
  5.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二)审查程序
  1.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文件的审查,由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组织办理,报省政府领导决定。具体程序为:
  (1)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收到审查申请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省政府办公厅;
  (2)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5个工作日内,将《提交规范性文件初审意见的函》发送原文件起草机关;
  (3)原文件起草机关自收到《提交规范性文件初审意见的函》之日起10日内,提交规范性文件初审意见;
  (4)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在收到原文件起草机关初审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决定;
  (5)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在省政府领导作出决定后次日内,将审查意见转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审查决定函告规范性文件转送机关或申请人。
  2.对省政府工作部门和省辖市政府文件的审查,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办理,并作出审查决定。具体程序为:
  (1)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收到审查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提交规范性文件初审意见的函》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原文件制定机关;
  (2)原文件制定机关自收到《提交规范性文件初审意见的函》之日起10日内,提交规范性文件初审意见;
  (3)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收到原文件制定机关的初审意见后,召开集体审查会议,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
  (4)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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