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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04 生效日期: 2005-08-04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国土资发[2005] 15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的要求,为及时客观掌握全国2005年度土地利用变化状况,全面落实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职能,实施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将200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以200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继续按照2003年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见国土资发(2003)231号),对全国各类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进行调查。
  (一)全面查清2005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更情况,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情况,并逐级汇总全国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二)按全国《土地分类》查清新增建设用地情况,细化调查内容,对新增建设用地调查到相应二、三级类,并逐级汇总。
  (三)经部验收或经省级验收并通过部确认的更新调查成果,纳入到2005年变更流量中,并区分出2005年当年的土地变更流量,填写《更新调查面积表》(见附件一)。

  二、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土地变更调查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土地变更调查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任务,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目标,确保本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及时部署,精心组织
  变更调查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时间要求紧,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部署开展今年的变更调查工作,精心组织,尽快落实。各地应认真总结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并加强技术指导和检查工作。
  (三)严格要求,认真负责
  各地要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如实变更,严格做到实地变化一块、变更一块、统计一块,严禁虚报、瞒报和伪造数据。建立健全县级自查、地(市)全面检查与省级抽查的三级检查制度。实行变更调查结果的责任追究制度。已建成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地区,要积极利用数据库开展变更和统计汇总工作。同时,各地要积极探索新路子,促进数据库的及时更新和广泛应用。开展更新调查的地区,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96号)的要求,认真开展更新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确认工作。经部验收或经省级验收并通过部确认的更新调查成果,可纳入到变更流量中,其它未通过部确认的更新成果,一律不得纳入变更调查流量中。
  (四)加强协调,落实经费
  2005年度的土地变更调查经费仍继续坚持以地方自筹为主、中央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各地应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财政支持,确保经费的落实。经当地政府同意,可从土地收益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列支部分经费,用于土地调查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9月底前,完成土地变更调查的人员培训和资料收集等准备工作。
  (二)10月底前,完成土地变更调查的外业调查工作。
  (三)11月上旬,完成县级和地(市)级数据的处理,上报省级进行统计汇总。
  (四)11月中旬前,各省(区、市)要组织专门人员完成本辖区内不少于四分之一县级单位的检查、抽查工作。对本省(区、市)耕地减少量和建设增加量位于前5名的县级单位分别进行实地抽查,并在分析报告中专门说明。
  (五)11月25日前,以省(区、市)为单位通过网络上报部。届时部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国家级审核和汇总工作。
  (六)12月10日,开始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抽查。

  四、上报成果
  (一)省(区、市)的土地变更一览表;
  (二)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
  (三)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建设用地变更汇总表;
  (四)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新增建设用地汇总表;
  (五)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可调整地类汇总表;
  (六)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结构调整、生态退耕等情况汇总表;
  上述各项成果表利用汇总软件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七)2005年度各省(区、市)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含电子文档格式软盘);
  (八)更新调查面积表(含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软盘)。
二○○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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