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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3 生效日期: 2002-09-0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200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1998]4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本制度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在建项目2002年9月1日前的基建会计账,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调账。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核算软件将于近期下发。本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
  一、总说明
  1.本制度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
  2.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国税局系统新建、改建、扩建、购建的综合业务用房、培训中心及其旧楼装修项目,与其他部门合建的项目,还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工程项目。
  3.建设单位应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大小,设立内部基建管理机构或基建班子,配备会计人员,设置基建会计账簿,对基本建设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4.本制度按实际成本进行会计核算。
  5.本制度分为三个部分:总说明、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
  6.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相应的科目编号不得修改,建设单位如因会计核算需要,可增加明细科目的设置。
  7.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为月份、季度、半年和年度报表的基本格式。
  8.国税局系统年度基建财务决算报表由国家税务总局按财政部的要求另行布置。
  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补充,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0.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科目  资金占用类科目       科目  资金来源类科目
编号                编号
101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301   基建拨款
102   设备投资          30101  以前年度拨款
10201  在安装设备         3010101 中央财政基建专项拨款
10202  不需要安装设备       3010102 国家计委基建拨款
103   待摊投资          3010103 当地政府财政补助拨款
10301  建设单位管理费       3010104 器材转帐拨款
10302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    3010105 自筹资金拨款
10303  勘察设计费         30102  本年基建拨款
10304  临时设施费         3010201 本年中央财政基建专项拨款
10305  施工机构转移费       3010202 本年国家计委基建拨款
10306  坏帐损失          3010203 本年当地政府财政补助拨款
10307  耕地占用税         3010204 本年器材转帐拨款
10308  土地使用税         3010205 本年自筹资金拨款
10309  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  331   应付器材款
10310  概(预)算审查费       332   应付工程款
10311  招标管理费         351   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10312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     35101  调入设备
10313  固定资产损失        35102  调入材料
10314  器材处理亏损        35103  转入未完工程
10315  报废工程损失        352   其他应付款
10316  设备盘亏及毁损       361   应交税金
10317  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    36101  耕地占用税
10318  城市规划费         36102  土地使用税
10319  施工水、电使用费      36103  其他税金
10320  水、暖、电增容费      364   其他应交款
10321  利息
10322  其他待摊投资
104   其他投资
10401  房屋购置
10402  办公生活用家俱、器具购置
10403  无形资产
105   转出投资
10501  专用道路
10502  专用通讯设施
10503  送变电站
10504  地下管道
10505  其他转出投资
106   待核销基建支出
10601  水土保持
10602  城市绿化
10603  项目报废
10604  其他待核销基建支出
111   交付使用资产
11101  固定资产
11102  流动资产
11103  无形资产
201   固定资产
20101  房屋及建筑物
20102  一般设备资产
20103  图书类资产
20104  其他类资产
202   累计折旧
203   固定资产清理
211   器材采购
21101  设备采购
21102  材料采购
212   采购保管费
21201  设备采购保管费
21202  材料采购保管费
213   库存设备
214   库存材料
219   委托加工器材
232   银行存款
233   现金
241   预付备料款
242   预付工程款
251   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25101  调出设备
25102  调出材料
25103  转出未完工程
252   其他应收款
271   待处理财产损失
27101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27102  待处理设备损失
27103  待处理材料损失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建筑安装工程包括:
  (1)建筑物(如办公室、招待所、食堂、车库、仓库、锅炉房、值班室等)和构筑物(如烟囱、水塔、水池、车棚、围墙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气、压缩空气、给排水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等。
  (2)设备的基础、支柱、工作台、梯子等建筑工程、砌筑工程,金属结构工程等。
  (3)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工程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等。
  (4)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2.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审核确认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程款”科目;将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扣减应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此项业务,也可以合并为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和“应付工程款”科目;施工企业列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和施工机构转移费,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范围,应分别计入其他有关投资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3.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建设单位按规定报经本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有偿移交给其他单位继续施工的未完工程,借记“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转出未完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4.建设单位为项目配套而建造专用设施所发生的投资支出,专用道路、送变电站、专用通讯设施、地下管道等,也在本账户核算。建造专用设施发生投资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专用设施完工后,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非经营性项目建造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计入转出投资,借记“转出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产权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作为固定资产交付,借记“交付使用资产至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建设单位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6.本科目应按照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设备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和不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如发电机、变压器、配电箱、电梯、中央空调、各种机泵、锅炉等;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如职工食堂用的灶具、电焊机等。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安装设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作为“正式开始安装”,计算基本建设实际支出:(1)设备的基础和支架已经完成;(2)安装设备所需的图纸资料已经具备;(3)设备已经运到安装现场,检验完毕,吊装就位并继续进行安装。需要安装设备领用出库交付安装时,根据设备出库凭证,按照设备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年终时,应对领用出库的设备进行清查,凡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设备,应办理假退库手续,用红字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下年度开始时,再用蓝字重作同样的分录,登记入账。
  不需要安装设备到达建设单位仓库(或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就可以计算基本建设实际支出。根据设备入库凭证,按照设备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如果购入的不需要安装设备直接交付使用单位时,也应通过本科目核算,视同入库,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并同时办理出库手续,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完毕,办理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不需要安装设备交付使用时,根据设备出库凭证,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已构成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各类设备的实际成本。
  5.本科目应设置“在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二级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103号科目 待摊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二级科目:
  (1)建设单位管理费:核算建设单位内部设置的基建管理机构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一般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未单独设置基建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如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经本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支。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核算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
  (3)勘察设计费:核算自行或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设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核算按照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以及施工期间专用公路养护费、维修费。
  (5)施工机构转移费:核算按规定应付给施工企业因成建制地调来承担施工任务而发生的一次性搬迁费用。
  (6)坏账损失: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及应收款项。报经批准后,按批准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工程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7)耕地占用税: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按规定应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8)土地使用税: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按规定计算应交的土地使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9)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核算建设单位在基建活动中签定有关合同经法定公证部门公证的费用,以及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请工程监理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的费用。
  (10)概(预)算审查费:核算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前期编制的概(预)算经有关部门审查所支付的费用。
  (11)招标管理费:核算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用于招标所支付的各项费用。
  (12)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核算上级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资金、财务以及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
  (13)固定资产损失:核算建设单位清理固定资产的净损失以及经批准转账的固定资产的盘亏减盘盈后的净损失。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转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转账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14)器材处理亏损:核算建设单位处理积压器材所发生的亏损。处理器材时,将取得的价款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发生的亏损,借记本科目,将器材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自用积压物资的修理改制费用,也在本科目核算,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15)报废工程损失:核算由于自然灾害、管理不善、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报废所发生的扣除残值后的净损失。经批准的报废工程的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科目;报废工程回收的设备、材料估价入账,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16)设备盘亏及毁损: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设备盘亏减盘盈后的净损失和设备毁损。发生的设备盘盈、盘亏及毁损,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核算,待报经批准后,盘亏及毁损的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盘盈设备,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17)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所发生的折价。发生折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
  调整器材调拨价格发生溢价,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18)城市规划费:核算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给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费用。
  (19)施工水、电使用费:核算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支付的施工用水电费用。
  (20)水、暖、电增容费:核算建设单位按有关部门规定支付的水暖电增容的费用。
  (21)利息:核算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费用,冲减工程成本。发生存款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2)其他待摊投资:核算除上述各种待摊投资以外的其他应计入成本的待摊投资支出,包括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外国技术人员费、编外人员生活费、停缓建维护费、商业网点费、供电贴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发生的非常损失等。
  3.建设单位发生上述各种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上述各种待摊投资,应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按照交付使用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比例进行分摊,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建设单位已发生但尚未分摊的记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
  5.本科目应按上述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其中有些费用(如建设单位管理费等),还应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104号科目 其他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办公生活用家俱、器具购置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
  房屋购置:是指建设单位购置的在建设期间使用的办公用房。
  办公生活用家俱、器具购置:是指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购置的办公生活用家俱、器具,如:办公桌椅、沙发、茶几、文件柜等。竣工交付使用后购置的办公生活用家俱、器具,不应计入基建投资,应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作账务处理。
  无形资产:是指建设单位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包括建设单位购买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
  2.发生上述各项投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房屋、家俱、器具及无形资产交付使用或结转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已构成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但尚未移交使用单位的其他投资。
  4.本科目应设置“房屋购置”、“办公生活用家俱、器具购置”和“无形资产”二级科目,并再按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105号科目 转出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非经营性项目配套建成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
  2.非经营性项目的配套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
  3.建设单位的非经营性项目建造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在完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发生的转出投资应在下年初进行冲销,借记“基建拨款至以前年度拨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转出投资的类别设置“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其他转出投资”二级科目,并进行明细核算。
  “其他转出投资”指除上述各种转出投资以外的其他转出投资支出,包括因建造上述设施占用其他单位的土地等原因为其他单位建造工程项目的实际支出。
  第106号科目 待核销基建支出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建设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水土保持、城市绿化、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这些不能形成资产的投资,在项目完工后,报本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批,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对于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发生水土保持、城市绿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项目整体报废所形成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发生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应在下年初进行冲销,借记“基建拨款至以前年度拨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本科目应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项目报废”、“其他待核销基建支出”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第111号科目 交付使用资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已交付或结转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才能作为交付使用资产入账。在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工作以前,必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等科目的明细记录,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附件,经交接双方签证后,其中一份由使用单位作为资产入账依据,另一份由建设单位作为本科目的记账依据。
  3.交付使用资产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
  (1)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2)需安装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需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
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3)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设备、家俱、器具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分摊待摊投资。
  (4)无形资产的成本,一般按取得或发生时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分摊待摊投资。
  4.已经办理交接手续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等科目。
  5.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应在下年年初建立新账时,全数冲转基建拨款。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6.本科目应设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二级科目,并按资产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第201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建设单位按基建计划用基建投资购建完成交付使用单位的已完工程(如宿舍、办公楼、汽车等),在未移交以前,因筹建工作需要,经批准暂时使用的,不作为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2.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自用固定资产,应通过“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核算。购建完成交付本单位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记“累计折旧”(估价折旧)和“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按规定程序报经本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转账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待摊投资至固定资产损失”科目。
  3.建设单位对于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已提折旧)和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贷记本科目(账面原值)。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转账时,借记“待摊投资至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4.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设立如下二级科目,并按资产的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1)房屋及建筑物:是指为建设项目需要,建设单位购买或调拨(拥有占有权或使用权),在项目建设期间自用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招待所、库房等;建筑物一般包括围墙、道路等。
  (2)一般设备资产:指为项目管理自用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家俱、机动车辆、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移动通讯设备、电视、空调机、照相机等。
  (3)图书类资产:指单位贮藏或者购买的业务用书,如图书及资料等。
  (4)其他类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括的固定资产。
  第202号科目 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自用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固定资产折旧,一般应根据核定的月折旧率和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按月计算。月份内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折旧,从下月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计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其净损失列作待摊投资。
  3.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待摊费用至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第203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的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至固定资产损失”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待摊投资至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
  第211号科目 器材采购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购入各种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器材及其加工成本,直接在“委托加工器材”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器材采购的成本一般由以下各项组成:
  (1)买价。包括原价和代销部门手续费;
  (2)运输费。运到工地仓库前(施工现场存放器材的地点)所发生的包装、运输、装卸等费用;
  (3)采购保管费。
  以上第1项支出应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第2项支出,能分清对象的,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分不清对象的,按器材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第3项支出,通过“采购保管费”科目分摊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
  3.本科目的账务处理:
  (1)根据发票账单支付器材的价款和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器材到达并已验收入库而发票账单尚未收到时,在月份内可暂不记账,待发票账单到达时,再按发票账单金额记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月份终了,对于已经验收入库而发票账单尚未收到的器材,应按合同价格或者预算价格暂估入账,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下月发票账单到达,支付价款时,按正常程序记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预付的大型设备款,借记“应付器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设备到达验收入库后,再根据发票账单的应付金额转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
  (4)向供应单位、运输机构等收取材料短缺或其他应冲减材料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根据有关索赔凭证,借记“应付器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需要报请批准转销或尚待查明处理的途中损耗,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采购器材非常损失,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月份终了,分配应记入器材采购成本的采购保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采购保管费”科目。
  (6)月份终了,将验收入库的器材登记入账。
  验收入库的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设备”、“设备投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验收入库的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加权平均”、“移动平均”或“先进先出”等方法进行核算。
  (7)经过上述账务处理后,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即为货款已经支付但器材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器材。
  4.本科目应设置“设备采购”和“材料采购”二级科目,并按设备和材料的类别名称、型号设置采购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212号科目 采购保管费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采购、验收、保管和收发设备材料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检验试验费、材料盘亏及毁损(盘盈冲减)等。采购保管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差旅及交通费,在“待摊投资至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中核算。
  2.发生各项采购保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库存设备”和“库存材料”等科目。
  上述各项费用,能分清由购入设备或材料负担的,应直接记入本科目所属“设备采购保管费”或“材料采购保管费”二级科目,分不清的,月终按照当月购入设备和材料总额比例进行分摊。
  设备和材料的包装用品,应及时收回,作价入账,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3.各项采购保管费,应于月份终了时,进行分配计入设备和材料的实际(采购)成本。
  采购保管费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分配转入“器材采购”科目:
  (1)某项设备(或材料)应分配的采购保管费=本月购入该项设备(或材料)的买价和运杂费×预定分配率
  (2)预定分配率=全年计划采购保管费÷全年计划采购设备(或材料)的买价和运杂费×100%
  预定分配率也可以采用概(预)算中所确定的采购保管费率。
  4.本科目应设置“设备采购保管费”和“材料采购保管费”二级科目,并按费用项目进行核算。
  5.本科目的月末余额,为设备和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材料,按预定分配率分配的采购保管费与实际发生的采购保管费的差额。此项差额应于年度终了或竣工时进行调整,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数小于预定分配数的差额用红字)。
  第213号科目 库存设备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库存的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
  有些设备在验收入库时尚未确定是否需要安装,可以先在本科目核算。
  2.购入、转账拨入并已验收入库的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或“基建拨款至本年器材转账拨款”科目。
  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尚未到达,没有付款的设备,应于月份终了时,按合同价格或估计价格暂估入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相同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需要安装设备,按加工后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器材”科目。
  3.设备出库交付安装时,借记“设备投资”,贷记本科目。交付外单位委托加工的设备,借记“委托加工器材”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度终了,对已出库而不符合“正式开始安装”三个条件的设备,应办理假退库手续,用红字冲销原记录,下年度开始时,再重新入账。
  如购入的需安装设备不通过建设单位仓库,直接拨给施工单位时,也应通过本科目核算,视同[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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