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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8 生效日期: 2006-06-08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鲁安监发[2006]82号
枣庄、泰安、临沂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法规,深化石膏矿山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开采技术研究,加快安全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地消除石膏矿山安全生产隐患,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稳定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充分认识加强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省石膏资源极为丰富,保有储量为15392万吨,占全国总储量的65%,居全国第一位。全省现有石膏矿山生产企业51家,年生产能力约700万吨。由于石膏资源在全国尚未确立为重要原材料,因而至今没有专门的设计规范和安全规程,生产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尤其是多年开采后留下了300多万平方米采空区,极易发生大面积冒顶事故。1993年和2000年枣庄市石膏矿曾发生过两起事故,分别造成12人和5人死亡。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结合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加大了对石膏矿开采及大面积采空区的监管力度,做了大量工作,在采空区的监控和治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总体上看,安全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设计依据不够充分,采空区监控和治理手段不够科学,部分矿山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较缺乏,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还远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任重道远。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入研究治本之策,切实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法规,加快体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推进科技进步,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奋斗目标。自2006年起,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现有采空区全面进行监控和治理,具备放顶条件的,有计划地崩落采空区;不具备放顶条件的,建立起准确、可靠、完善的监控和预测预报系统。全面实施安全标准化达标工程。加强安全开采技术研究,加快安全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实现 “设计可靠,监控科学,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综合治理目标。
  二、严格准入制度,全面提升安全水平
  (一)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石膏矿山企业必须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凡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安监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矿山,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部门收回有关证照,依法予以取缔。
  (二)提高石膏矿山规模化水平。对现有石膏矿山通过合并、重新调整布局、统一规划等措施进行资源整合,限期达到年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上,提高集约化、规模化水平。2007年底仍达不到规模要求的,由当地政府决定关闭,有关部门注销相关证照。
  (三)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石膏矿山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投产前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和竣工验收。
  设计单位要科学计算矿房和矿柱的留设参数,明确对采空区的处理措施,顶板允许冒落的,必须明确冒落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顶板不允许冒落的,必须保证矿柱、顶板和底板在服务年限内安全可靠。
  (四)全面实施安全标准化。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强化职工培训,推进科技进步,改善作业条件,提升管理水平,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石膏矿山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标准。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石膏矿山安全管理水平
  (一)依法落实石膏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石膏矿山企业是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石膏矿山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石膏矿山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排查、监控和治理采空区等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负全面责任。
  (二)石膏矿山企业要设有1名经专业培训、从事矿山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其中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的大型矿山还应当配备采矿、地质、测量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企业现有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应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助理或其他工程技术人员。
  石膏矿山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3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建立并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不少于4次下井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上述人员下井带班情况记录档案,并至少保存2年。
  (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石膏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和技术的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所有下井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强化职工安全培训工作,认真落实三级安全培训制度。
  (五)严格执行定期填图制度。矿山企业要配备满足精度要求的测量仪器和装备,及时准确地填绘开采和掘进等有关图纸,每月填写1次井上下对照图,每个季度向县级安监部门提交1次。要建立采掘工程考核制度,确保矿房、矿柱符合设计要求。
  (六)主要生产系统符合规程要求。矿山企业的通风、排水、提升运输、供电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提升运输应采用有资质单位生产的标准设备,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矿井应采用机械通风,按规定对风速、风量及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存在硫化氢等有害气体的,必须配备检测报警仪,不间断检测气体浓度,采矿和掘进工作面每班检测不得少于2次。矿井排水设备设施应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规定,对接近水体而又有断层通过的地区或与水体有联系的可疑地段,必须坚持探放水制度,编制探放水设计。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以下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采空区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奖惩等制度;作业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等。
  (八)加大安全投入。矿山企业要按照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每年按矿产品年销售收入净额的3%提足用好安全费用。要积极配合科研单位,为有关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保证大面积采空区治理和监控所需要的投入。
  (九)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矿山企业应建立专职或兼职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满足要求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和应急救援装备。要针对本企业危险、有害因素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制订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进行1次演练。企业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应与就近的矿山应急救援机构签订协议。
  四、切实加强对采空区的治理和监控工作
  (一)建立采空区监控、治理和报告制度。各矿山企业要根据采空区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监控和治理措施。采用房柱式崩落法开采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采用房柱法开采的,要建立人防和机防相结合的采空区定期监控制度,对于来压比较明显有冒顶危险的,应采用先进的监控仪器,24小时不间断预测预报,并将监控预报情况及时上传到各级安监部门信息平台。
  (二)完善强制放顶安全措施。对于具备实施强制放顶条件的采空区,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评价等中介机构编制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实施放顶期间的安全。
  (三)建立采空区定期普查制度。县级安监部门每半年要对石膏矿山采空区面积、地面村庄等建筑物、顶底板位移及片帮、监控仪器的完好性、矿井之间贯通等情况进行1次普查,建立相关记录。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要按照《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治理,并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
  (四)加强对石膏矿山采空区治理和监控的科研工作。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石膏矿山采空区问题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安全生产科研单位,对受水害威胁石膏矿山矿房矿柱参数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分析和论证,研究开发预测预报采空区顶板冒落仪器和采空区的封堵措施,对房柱式崩落法采矿方法和采空区强制放顶可行性进行论证和分析。
  五、加强领导,完善石膏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网络
  (一)加强对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石膏矿山安全隐患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对石膏矿山大面积采空区监控和治理的资金投入。
  (二)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凡有石膏矿山企业的县(区)要借鉴有关地区建立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及驻矿安全员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加快建立和完善区域性石膏矿山安全技术服务体系,推行驻矿安全员制度。驻矿安全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矿山企业执行开采设计、采空区监控措施的落实和重大隐患的治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险情可以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要求矿山企业停产整顿。
  (三)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使其持续符合取得证照所具备的条件。要督促企业将采空区治理和监控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要定期研究石膏矿山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各级安监部门监察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石膏矿山的监察,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二○○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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