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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文化(文物)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08 生效日期: 2006-05-08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文化局
发布文号:

机关各处室:
  现将《南京市市级文化(文物)行政执法依据》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文化局于5月20日前,将经本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的本区县《区县级文化(文物)行政执法依据》一式两份,报送我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备案,同时将该《依据》电子文本发送至whjfgc@126.com。
  联系人:政策法规处 庞 佳
  电话(传真):83692506

南京市文化局
二○○六年五月八日


南京市市级文化(文物)行政执法依据
目 录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主体┈┈┈┈┈┈┈┈┈┈┈┈┈┈2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3
第三部分 行政许可┈┈┈┈┈┈┈┈┈┈┈┈┈┈┈┈4
第四部分 行政处罚┈┈┈┈┈┈┈┈┈┈┈┈┈┈┈┈8
文化行政处罚┈┈┈┈┈┈┈┈┈┈┈┈┈┈8
文物行政处罚 ┈┈┈┈┈┈┈┈┈┈┈┈┈ 38
第五部分 行政征收 ┈┈┈┈┈┈┈┈┈┈┈┈┈┈┈58
第六部分 其他行政行为 ┈┈┈┈┈┈┈┈┈┈┈┈┈59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 条第二款
  3、《电影管理条例》第 条第二款
  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5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 条第二款
  6、《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条第二款
  7、《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 
  8、《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 
  9、《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  条第二款
  10、《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第 
  11、《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 条第二款
  12、《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第 
  13、《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第 条第三款
  14、《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 条第二款
  15、《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 条第二款
  16、《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 条第二款
  17、《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 
  18、《博物馆管理办法》第 条第二款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0.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7.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0.28
  5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2.1
  6 《电影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2.1
  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11.15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3.5.13
  9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国务院 2003.8.1
  10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9.1
  11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3.1
  12 《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4.9.29
  13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01.12.27
  14 《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03.5.1
  15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03.10.25
  16 《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1989.4.15
  17 《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1996.4.12
  18 《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2000.1.1
  19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文化部 2004.7.1
  20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 2004.7.1
  21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文化部 2004.7.1
  22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文化部 2005.1.24
  23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 2005.9.1
  24 《博物馆管理办法》 文化部 2006.1.1
  25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文化部 2006.7.1

 

  第三部分 行政许可
   (共10项)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电影放映单位的设立和更名的审批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审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2、《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 二十八 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相应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 十二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周边环境、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行政部门批准。
   四、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审批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 二十九 条第二款: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墓葬、古建筑、石刻(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等,在进行修缮、保养和迁移时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其设计施工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市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六、变更经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中重要内容的审批
   法律依据:《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 十七条第二款: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如需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七、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或者馆藏珍贵文物进行营利性、资料性电影电视拍摄的审核
   法律依据:《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 三十七条第一款: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或者馆藏珍贵文物进行营利性、资料性电影电视拍摄的,拍摄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陈列的文物不得系统拍摄,也不得提离陈列位置拍摄。
   八、在市级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62项。
   九、在市级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63项。
   十、市级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准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65项。

 

  第四部分 行政处罚
   文化行政处罚
   (共53项)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 出版含有本条例第 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经营含有本办法第 条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2、《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音像制品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3、《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三十九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2、《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音像制品经营者经营本条例第十五条所列非法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至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十五条 音像制品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音像制品:
   (一)非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制品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
   3、《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 四十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者经营供研究和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不足100张(盘)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再次违法经营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经营上述音像制品100张(盘)以上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其中,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2、《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音像制品经营者经营本条例第十五条所列非法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至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十五条 音像制品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音像制品:……
   (二)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
   3、《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 四十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者经营供研究和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不足100张(盘)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再次违法经营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经营上述音像制品100张(盘)以上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其中,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2、《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音像制品经营者经营本条例第十五条所列非法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至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十五条 音像制品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音像制品:……
   (三)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
   3、《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 四十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者经营供研究和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不足100张(盘)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再次违法经营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经营上述音像制品100张(盘)以上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其中,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电影片,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 五十八条: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八、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放映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 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九、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放映决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 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十、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 六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十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十四、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十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十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十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十八、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十九、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二十、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二十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二十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二十三、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十四、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二十五、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二十六、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情节严重的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二十七、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二十八、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四十九条: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十九、托运、邮寄、运输、仓储和包装禁止经营的和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 四十一条:托运、邮寄、运输、仓储和包装本办法第 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和第 二十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没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三十、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 条、第 条规定,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违反《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禁止经营的美术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美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十二、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含进出口)的经营单位,或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三十三、未建立健全美术品经营管理制度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三十四、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三十五、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三十六、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三十七、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八、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
   三十九、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十、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十一、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四十二、艺术考级机构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一)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
   四十三、艺术考级机构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二)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四十四、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三)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四十五、艺术考级机构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四)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四十六、未领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未领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由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七、音像制品经营者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音像制品经营者经营本条例第十五条所列非法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至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十五条 音像制品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音像制品: ……
   (四)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
   四十八、租借、出售、转让《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复印件经营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租借、出售、转让《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复印件经营的;……
   四十九、从未持有相关许可证的音像制品出版、批发单位进货经营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从未持有相关许可证的音像制品出版、批发单位进货经营的……
   五十、超越批准的经营方式或者经营范围经营、转包经营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超越批准的经营方式或者经营范围经营、转包经营音像制品的;……
   五十一、音像制品经营者拒绝提供有关音像制品合法证明和应当保存的票据清单、登记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音像制品经营者拒绝提供有关音像制品合法证明和应当保存的票据、清单、登记材料的。
   五十二、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 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五十三、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 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文物行政处罚
   (共35项)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责令改正、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七、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八、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九、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十、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十一、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十二、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十三、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
   十四、违反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十五、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十七、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十八、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
   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第 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私自拓印国家保护的石刻、碑碣,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拓印件,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施工单位发现地上、地下文物时仍进行施工,不保护现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 四十 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四 条第三款规定,在施工中发现地上、地下文物时仍进行施工,不保护现场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坏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第 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五)在建设或者生产中发现文物,不保护现场,强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坏或者损失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3、《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
   (二)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发现地下文物不按规定上报、不采取保护措施或者继续施工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地下文物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在城镇房屋拆迁过程中,发现尚未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后,拆迁实施人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或者违反规定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继续施工或者进行生产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 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后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继续施工或者进行生产活动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文物保护工程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 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未经考古调查勘探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 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而进行建设施工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拆城墙取砖取土采石等损毁破坏现存城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南京市城墙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严禁下列损毁、破坏现存城墙的行为:
   (一)拆城墙取砖、取土、采石等;……
   二十六、在城墙顶部建设与城墙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及架设管线等损毁、破坏现存城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南京市城墙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0元以下
   的罚款;……

第七条 严禁下列损毁、破坏现存城墙的行为:……
   (二)在城墙顶部建设与城墙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及架设管线等;……
   二十七、在城墙保护范围内进行与修复城墙无关建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南京市城墙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严禁下列损毁、破坏现存城墙的行为:……
   (三)在本办法确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与修复城墙无关的建设;……
   二十八、在墙体上打桩、挂线、凿孔、砌浆等损毁、破坏现存城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南京市城墙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严禁下列损毁、破坏现存城墙的行为:……
   (四)在墙体上打桩、挂线、凿孔、砌浆等;……
   二十九、在墙体顶部、城门和城体以及城墙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易燃易爆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南京市城墙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严禁下列损毁、破坏现存城墙的行为:……
   (五)在墙体顶部、城门和城体以及城墙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易燃易爆物品等;……
   三十、在城墙保护范围内以及向墙体排放污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南京市城墙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严禁下列损毁、破坏现存城墙的行为:……
   (六)在城墙保护范围内以及向墙体排放污水;……
   三十一、对城墙安全有影响的爆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南京市城墙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严禁下列损毁、破坏现存城墙的行为:……
   (七)对城墙安全有影响的爆破;……
   三十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损坏城砖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南京市城墙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损坏城砖的,责令赔偿,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利用城墙进行营利性、资料性电影电视拍摄的,对南京城墙造成损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南京市城墙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拍摄活动,对南京城墙造成损坏的,责令赔偿,并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需要利用城墙进行营利性、资料性电影电视拍摄的,摄制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摄制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城墙的安全,并服从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支付因拍摄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三十四、未取得考古团体领队资格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批准程序,擅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或者考古发掘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考古团体领队资格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批准程序,擅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或者考古发掘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追缴出土文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2、《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第 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八)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批手续进行考古发掘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发掘,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五、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因使用不当保护不力,造成文物及其环境受到破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第 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四)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因使用不当保护不力,造成文物及其环境受到破坏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部分 行政征收
   (共2项)
   一、向“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征收种类:工本费(50元/证)
   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合并文化市场管理费与营业性演出管理费后有关收费政策的函》(苏价费函(2001)191号、苏财综(2001)167号)第三条:新增收费项目和标准: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向“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发放《网络文化准营证》时,可以向这些场所收取工本费每证50元,年检不得收费。
   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征收种类:成本费
   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2001年12月)第五十条:依照本条例发放许可证,除按照法定标准收取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有关文化市场管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2)53号)第三条:凡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文化部门支付工本手续费50元/证(含每两年一次审核登记手续费。)
   第六部分 其他行政行为
   (共21项)
   一、电影放映单位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备案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第二款: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二、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审批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 五十二条第二款: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应当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设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备案
   法律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四条 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设立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在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四、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法律依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 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六、建设工程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的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二十条第二款: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七、市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八、博物馆、图书馆等文物收藏单位藏品档案及管理制度的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三十六条第一款: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三十八条第一款: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3、《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条:非文物部门收藏的文物,亦按以上有关馆藏文物保管工作的规定,妥善保管,并按博物馆藏品卡片和藏品档案的要求登记、造册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保管和安全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于不具备收藏重点藏品条件的馆(所),限期改善保管条件,或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另指定单位收藏。
   4、《博物馆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第一款:博物馆藏品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报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九、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四十条第二款: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十、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举办展览的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四十条第三款: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十一、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重点保护区内安排建设项目时同意
   法律依据:《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 二十四 条第四款: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重点保护区内安排建设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十二、迁移、拆除文物保护单位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同意
   法律依据:《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 二十六 条第一款: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而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拆除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报批;确需迁移、拆除文物保护单位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十三、在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同意
   法律依据:《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 条第三款:在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事先征得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在其他城市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事先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十四、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的同意
   法律依据:《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 十四条第二款:文物保护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迁移异地保护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迁移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迁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须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的,应当事先征得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需要拆除的,应当事先征得省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十五、涉及市政府划定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同意
   法律依据:《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 十九条:根据本地区历史发展沿革及地下文物分布的状况,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文物等行政部门经过勘查核实后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并予以公布。
   土地使用权出让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有关行政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十六、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及其以外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进行工程建设的申请考古调查、勘探
   法律依据:《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 二十条: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向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考古调查、勘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十七、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设立、变更的核准
   法律依据:《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设立博物馆以及具有博物馆性质的纪念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经文物行政部门核准。文物行政部门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并告知理由。
   博物馆及具有博物馆性质的纪念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的核准事项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文物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十八、依法设立的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收藏清单备案
   法律依据:《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 二十九条:鼓励设立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依法设立的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将其文物收藏清单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中,珍贵文物收藏情况如有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备案的文物行政部门。
   十九、在市区利用珍贵文物举办流动展览或者利用文物举办大型活动的备案
   法律依据:《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 三十八条:利用珍贵文物举办流动展览或者利用文物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报展览地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接受文物部门、公安机关的检查、监督、指导。
   二十、为科学研究而在本市进行考古发掘项目的备案
   法律依据:《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 十三条:为科学研究而在本市进行考古发掘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并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一、在市区设立博物馆的初审
   法律依据:《博物馆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由馆址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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