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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6 生效日期: 2006-03-06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06]1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就业援助工作制度,切实解决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援助无就业家庭就业长效机制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援助对象的界定
  援助的对象是无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无就业家庭是指我市城镇同一户口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失业证》、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无1人就业的家庭。
  二、援助对象的登记管理
  新产生的无就业家庭,按照自愿的原则,可随时申请无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登记。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实行属地化管理,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的日常申报登记,并建立无就业家庭就业情况数据库。
  (一)申报。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要同时持《失业证》、本人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到户口  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请填报《无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申请登记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件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无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将有关资料录入数据库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二)审核。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接到社区上报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无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
  (三)认定。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接到街道(乡镇)上报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在《无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在对认定人员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无就业家庭”印章,同时在数据库中进行记载。
  (四)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推荐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就业2次以上、本人不应聘或用人单位同意聘用但本人拒绝就业的,以及认定的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中已有1人以上实现就业的,不再作为无就业家庭管理,并注销《再就业优惠证》上的“无就业家庭”印章,不应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须予以收回。
  三、援助措施和政策
  各区市县政府对认定的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应从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援助其实现就业。
  (一)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对招用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每个家庭限1人享受),补贴办法按  《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发  (2006)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招用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后,就业培训机构免费为被招用人员提供1次针对岗位要求的定向培训。
  (二)再就业基地优先安置。各区市县政府命名、扶持的各类再就业基地,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优先安置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对招用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再就业基地,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每个家庭限1人享受),补贴办法按大政发(2006)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益性岗位兜底解决。各级政府应专门拿出一部分公益性岗位,提供给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作为解决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就业问题的兜底措施。
  (四)大力引导自主创业。各区市县政府要安排专人为自主创业的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提供“一对一”的全程创业服务,尽可能降低其创业门槛。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应优先予以安排。
  (五)实行就业服务补助。对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并成功推荐就业的各类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按培训和介绍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准给予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两项补贴的申领和核拨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要建立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责任制。援助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就业是政府解决困难群体生活的重要措施,要将其纳入各级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的重要内容,并建立对援助无就业家庭就业情况的月调度和通报制度。
  (二)要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援助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就业是政府各部门、社会各团体的共同责任,应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尽快让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到就业优惠政策,尽早帮助其实现就业。
二○○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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